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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简要案情”和“案件事实”

 见喜图书馆 2021-10-01

新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实施后,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有很多省、市公安机关直接通过互联网把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当事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直接查询。伴随着执法公开制度的推进与落实,执法公开将成为公安机关必须要做的事情,我们公安机关迟早要面对,同时,它也在倒逼着我们必须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然而,在实际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多办案人员只是简单的把 “简要案情”复制粘贴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把“简要案情”当做该案的“案件事实”,虽然“简要案情”和“案件事实”都是“案情”的描述,但它们是不能等同的。

为了进一步说明“简要案情”和“案件事实”的不同,下面我以殴打他人案为例(笔者注:殴打他人案比较常见,所以就拿它举例),举几个在实践中常见的“简要案情”示例:

示例1

2019年2月2日10时15分接到匿名报警称:在xx区xx街道xx小区有人打架。接到报警后,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打架双方均到医院治疗。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示例2

2019年2月2日10时15分接到110指令称:在xx区xx乡xx村xx发生治安案件,有人在打架。接到指令后,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张三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张三被他人殴打,后住院治疗。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示例3

2019年2月2日10时15分接到张三报警称:在xx区xx乡xx村xx发生治安案件,其被李四殴打。接到报警后,出警民警赶到现场,经现场调查,张三因琐事与李四发生冲突,后被李四打伤。

上述三个示例,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对接处警情况的一个记录,如果直接把上述三个示例直接复制粘贴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得非常的不合适。拿示例1来说,其连最基本的被侵害人、违法行为人是谁都没说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后果、情节这些就更没有了。拿示例2来说,也是主体不全,仅说了被侵害人“张三被打”,违法行为人是谁则没有说,也没有表述案件的后果、情节。拿示例3来说,虽然主体明确,行为也明确,但李四给张三造成了后果,其有没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则没有表述。

综合来说,我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案件事实”应该是公安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证据材料足以认定的,已经查清的,能对违法行为人产生不利后果的法律事实。其应该包括时间、地点、主体(或人物)、起因、行为、后果、量罚情节这几个要素,它和“简要案情”有以下区别:

1、认识程度不同: “简要案情”是为了受案,是办案人员对案件的一个初步认识; “案件事实”是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是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情况的终局性认识。

2、记载内容不同: “简要案情”一般是对接处警情况的描述、记录,不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而“案件事实”是办案人员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证据材料认定的违法行为人已经触犯法律的事实。

3、书写要求不同:“简要案情”尚未经过调查,不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而“案件事实”的出现,意味着违法行为人要承担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必须是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要求达到“事实清楚”标准。

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案件事实”应该怎么写呢?以上述示例3为例,我认为它的“案件事实”可以这么写:

2019年2月2日10时15分,在xx区xx乡xx村xx地点,李四因琐事与张三发生冲突,李四用拳头击打了张三面部xx下,用脚踢踹张三的腰部、腹部xx下,导致张三的头部受伤流血,腰部、腹部肿胀,另查明,李四今年17周岁,系未成年人,且之前未受过行政拘留处罚。

       总之,“简要案情”和“案件事实”是不同的,我们只有抓住“案件事实”的特点,才能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好。希望我的观点对大家有所助,因本人能力水平以有限,有不妥之处,希望大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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