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政府采购工程有关问题解析

 逍遥302 2021-10-04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协调的问题。通过2012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2015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制度上的衔接,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两法的界限,也明确了具体的适用范围。但在实践中,政府采购工程是否招标仍存在一定的障碍,遇到具体的政府采购工程实务关键在于分清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哪些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哪些是依法不进行进行招标的。

2020年6月16日,财政部向四川省财政厅复函了《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三类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解决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实际的困扰。

本期文章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政府采购工程的定义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的主管部门与监督部门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法定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政府采购工程必须招标的适用范围

(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法律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非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方式: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2.法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的相关要求 

采用招标方式执行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按所在地区或所属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具体要求履行招标投标相关程序,涉及相关投诉等监管事项,依法由上述相关部门受理。需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支付的项目,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合同。 

采用其他法定非招标方式执行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七、政府采购工程需执行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依法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各级预算单位在工程采购活动中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依法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预留份额范围。

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工程项目,以及预算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严格执行面向中小企业的评审优惠政策。

以下为政府采购工程的相关问答,供大家实务参考:

1.新建房屋的电梯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答:对于新建房屋,电梯是其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因此电梯采购属于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采购。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招标,就适用《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不是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走公开招标?

答:不可以,法律适用错误。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具操作性。

3.妇幼保健院银行贷款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畴吗?

一个妇幼保健院住院综合楼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及业主自筹,其中出资比例为银行贷款67.57%、上级主管部门拨款16.89%、业主自筹15.54%。请问这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吗?

答:不能单纯从资金来源来判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还应从银行贷款最终用什么资金还款去衡量。该项目中,银行贷款部分,最终还本付息还是需要由财政资金来偿付;妇幼保健院目前属于事业单位,其自筹资金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主管部门拨款自然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该工程项目三种资金来源的性质均属于财政性资金,该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畴,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4.广告拆除项目属于工程还是服务?

答:政府采购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广告拆除不属于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属于工程和货物之外的服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款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5.工程招标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吗?

答: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是,依然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6.800万工程含200万装修、600万设备,可一起招标吗?

一个800 万元的政府采购视频会议室装修项目,其中包括200万元装修、600万元音响投影设备,为了节省时间和节约费用,可以分两个标段一起公开招标吗?

答:不可以。由于200 万元装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磋商方式;600 万元音响投影设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以不应一起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7.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采购,哪些适用《政府采购法》?

400万元以上老房装修、维修工程和4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亮化工程,属不属于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答:400万元以上老房装修、维修工程,与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属于单独的装修、维修工程,应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4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亮化工程,属于与建筑物新建相关的装修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复函四川省财政厅时指出:

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归纳总结有以下三类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工程招标限额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政府采购上述三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竟争性谈判、竟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