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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裁判规则12:竞业限制
2021-10-07 | 阅:  转:  |  分享 
  
劳动纠纷裁判规则12:竞业限制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2、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
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3、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4、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5、劳动者依
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约定的补偿标
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6、用人单
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已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7、《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用人单位如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
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
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
,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
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10、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
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1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1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
侵权案件受理。1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1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15、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作出规定。实践中,出于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
密,用人单位一般会与劳动者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由于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都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密秘,劳动合同法
又在同一法条中对二者进行规定,因此很容易使人误认为二者就是一回事。实务中,应掌握二者的区别,厘清各自的法律救济途径。(1)二者的
法律性质不同。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约定竞业禁止协议,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是
一种法定的义务,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明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所
不同的是,若没有约定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不能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范围内,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2)二
者限制行为的内容不同。竞业禁止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或兼职从事同种行业、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保密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自己
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并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企业工作的行为。二者在行为限制的内
容上有重合,但保密义务相对于竞业禁止而言限制程度较弱,不象竞业禁止那样限制劳动者利用在用人单位获得的信息和劳动技能另行获取工作机会
的权利。(3)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竞业禁止协议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否则竞业禁止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保密协议因保密义务的法定性,故其生效并不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要件,自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4)
二者的期限不同。竞业禁止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劳动者离职双方约定的期间,最长不超过二年。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作为保密
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16、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构成责任竞合,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
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提起违约之诉,则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行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不正当竞争之诉,则按民事案件程序审
理。17、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发生效力的要件之一。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
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8、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其向劳动者支付的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如果用
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标准,但劳动者也实际接受的,则竞业限制条款仍应认定有效,劳动者请求按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19、由于竞业限制条款只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单方面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在竞
业限制期限届满前有权根据其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竞业限制。如果用人单位已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20、如果劳动合同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则用人单位无权再要求劳动者履行离职后竞
业限制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失
效。2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
限制义务,对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提出的抗辩,不予支持。22、竞业限制协议只约
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金,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
限制义务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
。23、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只要是在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内,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仍然需要
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再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再次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2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及
其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
职期间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责任,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该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其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就其在职期间履行
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主张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的,不予支持。2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因此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不予支持。27、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认
定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应予支持。28、《劳动合同法》第
23条第1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仅包括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还应当包括在职期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在职期内保守商业秘密不仅是合同
约定的义务,也是基于诚实信用义务产生的一种法定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和履行。但对用人单位诉请要求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支付
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法院是否支持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仅规定劳动者离
职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违约金,未规定劳动者在职期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违约金,故即使双方约定劳动者在职期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违约
金的,该约定也系无效约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
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从该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来看,并未将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排除在外,故双方约定系有效约定
。倾向认为,对于违反保密义务是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5条规定来看,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必
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约定,而目前法律仅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未明确规定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需要支付违约金,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如果劳动者
在职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赔偿实际损失的方式来获得救济。故劳动合同中关于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用人单位
违约金的约定系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支付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29、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
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
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
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
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
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支付已履行竞
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31、双方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期内仍负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32、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认为,此时协议并非无效。约定不完善不能认定无效。要按照
情形区分,如果单位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费用,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的,劳动者应当受竞业限制约定的约束。即使未约定经济补偿,劳
动者也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33、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已经履行了
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月补偿标准补足差额;若该标准低于最低工资的,按
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35、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
制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3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其支
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将经济补偿数额进行折算,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相对应的经济补偿予以返还。37、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劳动者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又根据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要求劳动者就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38、竞业限制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约定的,应属有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其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可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就其在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主张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的,不予支持。38、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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