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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举报和公开

 安全设施设计 2021-10-08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来源于原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增加了不属于本部门的举报要转交给其他部门处理,并增加了第2款内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也包括进行行业监管的交通运输、住建部门、水利部门、银行部门等。

不同部门具有不同的分工也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属于本部门的也就无法以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应当转交给有职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当然接到转交安全生产举报后,有关部门应该依据职责分工,按程序及时调查处理。

涉及到人员死亡的,至少已经是一般事故,如果死亡的人数更多涉及事故的等级也就会越高,事故调查自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当然纯粹的造成财产损失,达到一般事故标准以上的也应该由人民政府进行调查。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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