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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传宝物”被警方扣押后丢失,洛阳一男...

 Loading69 2021-10-08
大家好,我就是媒体报道中的当事人。1990年3月19日,我与两位友人携带祖传唐伯虎虎画、镶金玉镯等祖传文物在洛阳东火车站候车,准备到郑州找文物专家鉴定。在准备上车时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东站派出所的民警以例行检查为由将我们连人带物扣押了,理由是怀疑我们涉嫌倒卖文物。
经过8天的调查,文物皆为祖传,审查解除,仅返还部分文物。其中虎画、镶金玉镯及青花瓷观音并未退还。我询问主办此案件的副所长高建家,他称,“剩余文物在办案民警牛玉杰手中,他外出学习了,随后你再来”。等再次前来询问,高某却开始推脱且出示了一份伪造证明,内容是虎画(已烂损),玉石手镯(断为二截),予以没收。对方辩称此两件东西为伪劣产品,画已烧掉,玉镯已销毁。
1992年夏天以后,我不断到洛铁公安处反映情况。直到1999年,洛铁公安处纪委才介入调查,而调查的结果竟然是文物早在1990年已经丢失!电话告知我,决定给予牛玉杰警告处分,给予高建家记过处分。我不断追问剩余文物下落,洛铁公安处纪委称其只管处理相关人员,文物丢失不在其职责范围。此后,我一直不断反映情况。
15年后调查文物丢失案。一审过程中,洛铁公安处被法官问到:“你们称虎画、玉镯丢失,那么丢失后有无立案侦查?结果如何?”时哑口无言。也就是说,洛铁公安处自称虎画、玉镯1990年已经丢失,但其在文物“丢失”后的15年里竟坐视不管,从未立案侦查!如此看来,“丢失”之说定为托词。一审判赔30万元。二审判赔159.5万元。二审判决后,洛铁公安申请再审,洛阳中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瀍河区法院重审。
2016年,瀍河区法院追加第三人再次审理,判决洛铁公安扣押物品不还的行为违法,判赔187万元,扣除2007年已经执行37万元,余额15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洛阳中院认为,事情发生自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可诉,所以索赔的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自2005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14年间,经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多轮审判,我共收到17份裁判文书,至今未得到预期的赔偿。今年8月5日,我委托律师将刑事赔偿案件国家赔偿申请书、委托书等邮寄给洛阳铁路公安处,经代理律师查询,洛铁公安已经签收,且洛铁公安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0年漫漫维权路,曾经的少年如今已经两鬓苍苍,期盼近30年的正义却依然遥遥无期!纵使历经千难万险,我始终坚信“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以上情况,如实反映,恳求上级领导予以关注,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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