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稿)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适用 鉴于《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而《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规定》施行的法律适用如下: 1.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 3.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二、《规定》正式实施稿与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梳理
三、《规定》正式实施稿修订的重点条款梳理 1.关于儿童化妆品定义和范围的细化 (1)明确了年龄 (2)明确了功效 (3)明确了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 备注: 明确了儿童化妆品的功效类别主要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能。 2.关于儿童化妆品标签要求的完善 备注: 明确了儿童化妆品的警示用语。 备注: 新增“气味”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的情况; 新增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3.关于儿童化妆品配方原则的明确 备注: 01儿童化妆品配方原则: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 02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 4.关于儿童化妆品的原物料查验要求严格 备注: 不仅要考虑原料的风险物质,还要考虑到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风险物质。 5.关于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要求细化 备注: 针对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不同情况的应对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收集或者获知的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自查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 (2)对可能属于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b.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 6.关于儿童化妆品抽检监测的执法作业细化 备注: 新增进口儿童化妆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暂停进口。 7.明确儿童牙膏参照《规定》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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