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1、害盗。这个名字很好理解吕思勉先生《中国制度史》云“最初因事设官,即因事立名,不难循名而知其职”。又称“宪盗”,宪,制裁也,如《南齐书》“被宪者多结怨。” 2、游檄,掌治安。 如果“别檄”,就是背着游檄去干什么?难道还有当着面盗的?难道背着别人盗可以不加罪? 其实,檄者,皎也,皎然而識也。如漢《司馬相如·諭巴蜀檄》、魏《陳琳·討曹操檄》皆是也。檄字不见于甲金文献,段玉裁引注云“說文以木簡爲書。長尺二寸。謂之檄。以徵召也。”则训皎乃其引申也。 “别”通“变”,取改变意。“变”,元帮,“别” 月並,月元入阳对转,帮並旁纽。如杨雄《法言·吾子》“圣人虎别,其文炳;君子豹别,其文蔚也”,通行本《易·革》作“变”。 别檄就是变其皎然而識之状态,也就是故意掩饰的偷盗。如今日知法犯法罪已经加一等。但故意隐瞒销毁证据,对抗组织,还是要再加罪的。如《周礼》所谓“四曰官刑,上能纠职”。 又,昨日简单一写,有不明而哓哓者,今略说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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