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前实践中的做法。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以及忏悔反思材料、涉案财物报告、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材料等提交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将经本委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材料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同时将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依纪依法予以返还之外的涉案财物,移送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犯罪所得由被指定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随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返还的财物由被指定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返还)。 以前实践中的作法,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是进行形式审理,而未作出实质审理,就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按照申诉和复审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审查调查人对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和复审的话,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不好应对(实践中已经碰到类似问题)。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规定。
●根据上面的规定,指定管辖案件实行“双审理、双审议”的模式,即被指定管辖监察机关和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部门都需要对案件审理,审理之后都需要提交本委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为了适应实施条例带来的变化,被指定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阶段可以协商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提前阅卷,同时应该将违纪违法案卷和职务犯罪案卷的复印件提供给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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