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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