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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程序】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罚镇政府非法占地,法院裁定准予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刘锡春律师 2021-10-11

【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程序】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罚镇政府非法占地,法院裁定准予行政非诉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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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违反规定即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处罚程序保障】

   1.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可在接到该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要求听证,可在接到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舒自然资监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3.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舒自然资催[2021]1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

   4.申请执行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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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1523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0032387789。

法定代表人方贤荣,局长。


被执行人舒城县百神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舒城县百神庙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003238268U。

负责人曾胜勇。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舒自然资监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舒城县百神庙镇人民政府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0年5月份,舒城县百神庙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占用本镇元棚村小郑圩组土地建设周公渡水厂,2019年11月份在原址扩建。目前办公用房、消毒房、过滤池、沉淀池、道路、围墙等设施已建成,建筑占地面积774.29平方米,建筑面积968.8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4372.12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741.53平方米(基本农田),地上仅建设道路和围墙,不符合原舒城县百神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集体建设用地3630.58平方米,地上建成了办公用房、消毒房、过滤池、沉淀池等设施,符合原舒城县百神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2021年4月30日,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舒城县百神庙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舒自然资告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372.12平方米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1.53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道路和围墙)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的741.53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1元罚款,计罚15572元;非法占用的3630.58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18153元;合计罚款33725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可在接到该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要求听证,可在接到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2021年5月10日,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舒自然资监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2021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舒自然资催字[2021]1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202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的4372.11平方米土地给原集体经济组织;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1.53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缴纳罚款3372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舒自然资监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舒自然资监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代玉
审判员  伍龙兵
审判员  翟迎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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