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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道之自由

 昵称48014913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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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道之自由

       当戈尔巴乔夫宣布解散苏共时,党内没哗变,人们沉默地接受了这一结果。是什么力量在起作用?是人们内心酝酿已久的人道主义,因为人们认识到,解散苏共是一个符合人道主义的结局。当叶利钦宣布解散苏维埃共和国的时候,军队没哗变,人们沉默地接受了这一结果。是什么力量在起作用?依然是人们内心酝酿已久的人道主义,因为人们认识到,解散苏维埃共和国是一个符合人道主义的结局。任何变革,不论如何痛苦,只要它是人道主义的,就会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就能实现。这就是人道主义的力量所在。

1.人道主义。人道就是人之道,是人所行之道。人道原则与人道主义原则是同一概念。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就是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或尊严,从而主张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把一切人都当作人来看来的思想体系。这是一种广义的人道主义概念,是基于人是最高价值的博爱行为,是把人当人看的行为;反之,不人道、非人道则是无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虐待人的行为,是残忍待人的行为,是把人不当人看的行为。人作为人,其最高价值是是人本身的发展、完善、自我选择与自我实现。因此,人道主义视人本身的自我实现为最高价值从而把人作为人奉为道德原则的思想体系。这是狭义的人道主义,是基于人的自我实现是人作为人的最高价值,使人自我实现的行为就是使人成为人的行为;反之,非人道、不人道也就是使人不能实现自己潜能的行为,也就是使人不能成为人的行为。

“阶级斗争理论”(“阶级主义”)虽然反映了一定的现实,但也导致“以阶级斗争为纲”,认为阶级斗争是历史的“根本动力(直接动力)”。实际上,阶级斗争也只是一种“手段”,不能当作“目的”、“动力”。社会发展动力是满足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并且表现为思想文化的同步增长过程。人的“人道”本性,才形成社会发展的潜在动力和更深动因。长期以来,理论界否定、批判“人道主义”乃至“自由平等博爱”,否定“人权”。一些理论家认为“人权”只是基本的生活权。实际上,“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权利,具有自然、人道和精神生活等多方面的内涵,而“人道的”与“精神的”“人权”就要求人格不受侵犯、不受羞辱,人应享有通信和选择信息的自由、信仰自由、表达政治意见的自由以及公民的其他一切权利。

2.自由——人道根本原则。怎样才能使人自我实现?根本说来,应该给人自由,因为自由是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给人自由”是人道根本原则。自由是没有外在强制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不自由则是因有外在强制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自由的价值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自由是可欲的,因为它本身就是可欲的:它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基本欲望、基本目的,这是自由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自由是可欲的,因为它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这是自由的外在价值。自由的价值,特别是其外在价值,使其成为人道之本。因为自由是使人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这意味着:给人自由是使人自我实现的根本原则。

3.自由的定义。自由就是免于强制的状态。在受他人强制的情况下,一个人仍然有选择,却没有自由。如果奴隶拥有投票权,显然不意味着自由了;任何程度的“内在自由”或安逸生活,亦无法改变他对其主人的专断意志的依附状态。自由不只是一种主观感觉,“感到自由”与“处于自由状态”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从来不知道什么叫人际平等和选择权的奴隶也会“感到自由”,但排除了妨碍选择的主要障碍时的状态才是自由的状态。当然,奴隶一旦知道人际平等和选择权的积极意义,也就不会感到自由了。奴隶受到他人专断意志的控制,因而是最不自由的。所以自由指自愿、自主、自治,不受强制、阻碍与威胁利诱,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行动的状况。

自由总是个人的自由。当两个连体人的肢体永远捆绑在一起的时候,她们在肉体上不能自主,她们不知道自由为何物!可见,自由只属于独立的个人。哈耶克认为,自由只表明没有强制,即他人压迫之不存在。譬如,某人登山时坠入冰雪窟窿而无法自拔,则很难说他是不自由的。虽然其客观境况使他无法脱身,但是却没有人在强迫他或禁止他做某事。布坎南在《自由的限度》(1975)一书中说:“理想的社会是无政府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能够强制他人”。他在《自由、市场和国家》一书中,特别强调了消极意义的自由,“如果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强制他这样做,那么这个人在做出某一行为时就是自由的。”比如一个人没有他人或者集团的干涉,他有权仰着睡或者趴着睡,这时他是自由的。不幸的是,他由于身体上的疾病只能选择一种睡法,这时他同样是自由的。

4.自由的混淆。1)把自由混同为任性、为所欲为。辩证法常说“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显然,辩粉把“自由”与任意、随意的流氓等同了。流氓的自由是只把自己当人对待,却把他人当奴隶对待。自己自由了,别人就不得自由。强盗的自由是以他人的不自由为代价,是建立在暴力压迫的基础之上。这种自由若被允许,人与人之间就处于战争状态。与强盗的自由完全不同,自由人的自由是人人平等、人人皆受尊重的自由,是把自己和他人都当人来对待。辩粉常引孟德斯鸠“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来佐证自由的有限性,而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律乃是体现正义的自然法而非人定法。因此与其说自由是有限的、相对的,倒不如说对自由的限制是有限的、相对的。英国思想家洛克曾宣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36页,商务印书馆) 。

2)将“自由”混同为“能够”。鸟能飞,所以鸟自由,这是错把“自由”混同成了“能够”。人们受到自然的限制而不能做什么,这不是不自由,而是无能的表现。因为强制是与他人的专断意志联系在一起,自然事物与人之间没有强制关系;所以,自然规律使人不能做某事,不意味着人没有自由。只有在限制自由的是源于他人的时候,才是不自由的。如果某甲要求某乙去杀人,乙不愿去并视之为罪恶。但甲以断交相要挟,乙被与甲保持友谊的欲望所控制,终于犯罪了。这里,乙有道德弱点,他的道德理性被情欲所征服,然而他仍是自由地作出的决定。不过,倘若甲以枪威逼乙去犯罪,乙的行动就是不自由的了。

3)将能力、手段错误地混同成了自由。把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做某事视为不自由,这是错把能力混同成了自由。因为经济能力只是自由的条件,只要缺乏这种条件不是别人有意造成的,那这种缺乏就不等于无自由。比如:甲被当局禁止出国,这是无自由;而乙可以出国旅游却无钱去实现出国自由,则不能称为无自由。不要将自由同实现自由的能力、手段混为一谈。

4)自由与猪坚强的欲望满足不是一回事。一个奴隶或农奴的欲望(衣食住行)都可得到满足,但欲望得到满足的奴隶仍然是奴隶,因为他不能自愿选择自己不受主人的强制。一个自由的社会不一定让人们的所有欲望都得到满足,但它把强制的法律降低到最低限度,提供不断扩大的选择余地。而不自由的社会却可能让人们眼前的一些欲望得到满足,却不会提供日增的选择余地和潜力。

5.自由的普遍原则。给人自由,亦即使人生活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人们才算获得自由而实现人道。自由社会与人道社会是同一概念。自由社会的的普遍原则是法治、平等、限度。

自由社会必须是法治而不是人治。统治者必须按照法律和道德进行管理,而不能违背法律道德任意管理;该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必须由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制定或认可,从而是公共理性的体现,不是个别人意志的体现。也就是说,一个自由社会的任何强制,都须符合该社会的法律和自然法,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得到全体成员的同意。这就是自由的法治原则,这就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自由的法治标准。

自由社会,人人平等地享有自由,在自由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地服从法和道德:在法和道德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自由的平等原则,这就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自由、是否人道的平等标准。凡是具有人人平等的终极价值追求的文明社会,就一定是能够取得巨大进步的文明;相反,凡是缺乏人人平等的终极价值追求的丛林社会,就将一定是走向停滞乃至没落。

限度原则。强制具有必要性,但是强制不是越多越好。社会强制这种恶的必要性,只在于防止更大的恶,而不在于求得更大的善。因为自由价值的研究表明:自由是每个人创造性潜能的实现和全社会发展进步的最为根本的必要条件;强制、不自由是每个人创造性潜能的实现和全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障碍。因此,强制只能维持人类和社会的存在,自由才能促进人类和社会的发展。强制越多,自由越少,则社会发展、进步越慢,每个人的自我实现就越不充分。因此,在社会能够存在的前提下,社会强制越少越好,这个社会的政府是最少强制的政府即“最小政府”。社会强制应该保持在这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一个社会的自由,应该广泛到这个社会的存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这就是自由的最大限度原则,这就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自由、是否人道的最大自由限度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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