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增量房税款计算表 纳税人 | 税种 | 适用条件 | 税费 | 受让方 | 契税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 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 | 计税金额*1% |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 | 计税金额*1.5%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 | 计税金额*1% |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 | 计税金额*2% | 个人购买三套房及以上套数 | 不区分面积 | 计税金额*3% | 个人购买非住宅、企业购买房屋 | 不区分面积 | 计税金额*3% | 印花税 | 个人购买非住宅、企业购买房屋 | 计税金额*0.05% | 个人购买住宅 | 免征 |
附注: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个人转让存量住房相关税费计算表 纳税人 | 税种 | 适用条件 | 税费 | 出让方 | 增值税及附加 | 个人销售住房,不满2年 | 计税金额*5.6% | 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 | 免征 | 个人所得税 | 转让自用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 | 免征 | 据实征收 | 提供房产原值 | (计税金额-房产原值-合理税费)*20% | 核定征收 | 不能提供房产原值 | 计税金额*1% | 受让方 | 契税 |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 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 | 计税金额*1% |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 | 计税金额*1.5% |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 | 计税金额*1% |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 | 计税金额*2% | 个人购买三套房及以上套数住房 | 不区分面积 | 计税金额*3% | 企业购买房屋 | 不区分面积 | 计税金额*3% | 印花税 | 企业购买房屋 | 计税金额*0.05% | 个人购买住宅 | 免征 |
附注: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个人转让存量非住房相关税费计算表 纳税人 | 税种 | 适用条件 | 税费 | 出让方 | 增值税及附加 | 提供上手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 (计税金额-上手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金额)*5.6% | 无法提供上手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 计税金额*5.6% | 个人所得税 | 据实征收 | 提供房产原值 | (计税金额-房产原值-合理税费)*20% | | | |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1、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的: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2、不能提供房屋与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 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间隔年数*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印花税 | 签订产权转移书据 | 计税金额0.05% | 受让方 | 契税 |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计税金额*3% | 印花税 | 签订产权转移书据 | 计税金额0.05% |
附注: 1.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100%,根据增值率确定使用税率,税率表如下: 档次 | 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1 | 增值率≤50% | 30% | 0 | 增值额*30% | 2 | 50%<增值率≤100% | 40% | 5% |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 3 | 100%<增值率≤200% | 50% | 15% |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 4 | 增值率>200% | 60% | 35% |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
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相关税费计算表 纳税人 | 税种 | 税费 | 转让方 | 增值税 | 购入的:(不含税房地产转让收入-不含税房地产购置原价)*5%自建的:不含税房地产转让收入*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税额*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税额*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税额*2% | 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1、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的: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2、不能提供房屋与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 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间隔年数*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印花税 | 计税价格*0.05% | 受让方 | 契税 | 计税价格*3% | 印花税 | 计税价格*0.05% |
附注: 1.以上所列仅为房地产交易环节应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方还需根据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期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2.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100%,根据增值率确定使用税率,税率表如下: 档次 | 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1 | 增值率≤50% | 30% | 0 | 增值额*30% | 2 | 50%<增值率≤100% | 40% | 5% |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 3 | 100%<增值率≤200% | 50% | 15% |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 4 | 增值率>200% | 60% | 35% |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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