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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基层政府应急要求

 安全设施设计 2021-10-16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增加了一条款,补充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是基层部门,对安全生产没有执法权,但是对安全生产又息息相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基层部门确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由于这些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危险源等情况更为熟悉,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具有重要意义。

前期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已经要求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和街道办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演练要求。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这一次是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要求,提升到法律的要求。当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没有提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本法规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由于生产经营单位聚集、人员聚集、物资密集,事故隐患较大,一直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区域,由于这些基层单位并非属于政府,没有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相关的行政权力,因此本法授权这些基层单位承担协助工作。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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