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由中国价格协会于2020年9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行为,统一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和方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等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业务。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等。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价格鉴定业务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评估报告统称为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基本程序与所需资料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基本程序 1.取得委托人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 2.明确价格鉴证评估基本事项,签订委托合同; 3.指派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 4.确定价格鉴证评估作业方案; 5.实地勘验,进行资产核查,确定价格鉴证评估范围,核查价格鉴证评估标的真实性与客观状态,提出核查报告。 6.收集与整理价格鉴证评估资料; 7.市场调查; 8.选定价格鉴证评估方法; 9.测算、分析、确定价格鉴证评估结论; 10.撰写价格鉴证评估报告;11.审核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2.提交(送达)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3.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归档。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鉴证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及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但不得随意删减价格鉴证评估基本程序。 第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委托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定估算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进行现场核查,由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 当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由相关专业机构为满足所进行的价格鉴证评估需求,通过开展调查工作,以出具报告方式确定时,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可以对调查工作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价格鉴证评估。 第七条 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基准日或距基准日相近的调查资料,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清单。森林资源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 第八条 其他有关资料 一、林权证书或能证明森林资源资产权属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方案及相关图表。 三、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四、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及分布情况的材料。五、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六、林木培育的账面历史成本资料。 七、有关的小班调查薄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八、按照价格鉴证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图片及森林旅游业主要指标资料等。 第九条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应履行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分析核实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及相关信息,选择恰当的评估参数进行评定、估算,编制提交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第十条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二款应当对价格鉴证评估标的进行实地勘验,核查评估标的实际情况,对照委托书填写的内容、委托人提交的资产清单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查验,对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价格鉴证评估。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与实地勘验不符的或资料不全的,要求委托方继续提供,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四章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的主要方法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 第五章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执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评估业务。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律师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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