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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瑕疵婚姻效力

 新用户9245PZEV 2021-10-19

众所周知,2021年1月1日起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开始施行,这部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包含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各个阶段所涉及到法律权益,真正的做到了让你一生有法可依。其中关于婚姻家庭篇则尤为引人关注,其中对于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部分较过去的《婚姻法》有所不同。

一、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而具体又可以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但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其行为上都是违反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因此,重婚的,婚姻效力属于无效婚姻,甚至可能会构成刑法中的重婚罪。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这里的直系血亲不只是指存在着生与被生关系的亲属之间禁止结婚,同时也包含虽无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的与直系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例如在重组家庭中继母与继子也属于我们该法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范围。

3.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因此如果未达到该年龄要求,哪怕年满18周岁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婚姻效力仍旧认定为无效婚姻。

二、可撤销的婚姻

1.被胁迫的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因为结婚的实质条件中,明确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受胁迫婚姻显然违反结婚自愿的规定,因此被胁迫结婚的一方享有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

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这一规定跟过去《婚姻法》中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过去《婚姻法》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这类婚姻哪怕已经登记,如果婚后没有治愈,仍旧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随着医学的发展以及破除人们对于患病者的歧视,如今《民法典》中已无此项规定,但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事后被发现另一方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段婚姻,一旦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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