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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药师证,多名药店人被追刑责

 板桥胡同37号 2021-10-20

▍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编辑:苏宇

多名药店人参与“买卖(伪造)药师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68人办证,药店经理非法获利38万

10月18日,12306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起诉书,浙江嘉兴市多名药店人员因参与“买卖(伪造)药师证”,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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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起诉书信息,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嘉兴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门店管理部经理)以牟利为目的,收取68名办证人员的办证费用58多万元,通过上家即被告人马某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区主管)为办证人员办理《初级药师证》,非法获利共计38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收取被告人杨某甲的办证费用20多万元,通过上家(包含被告人董某甲,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为上述68名办证人员办理《初级药师证》,非法获利共计8万余元。上述68张《初级药师证》中,成功办出的共63张,因案发未办出的共5张。

被告人董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收取被告人马某某的办证费用约1.8万元,通过上家为其中10名办证人员办理《初级药师证》,非法获利共计约1万元。

违法办证,涉及下线多名药店人

在以上过程中间,被告人杨某甲办理《初级药师证》一事衍生下线被告人吴某乙(另案处理)、应某甲、倪某某(嘉兴市某医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门店店长)等多人。

此外,被告人倪某某又衍生下线被告人汤某某(嘉兴市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戴某甲(嘉兴市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采购员)。

经调查:

被告人应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收取办证人员姜某某、吕某某等5人的办证费用共计7.3万元,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为办证人员办理《初级药师证》,非法获利共计1.8万元。

被告人倪某某、汤某某、戴某甲:以牟利为目的,由戴某甲收取办证人员戴某乙、于洪斌等3人的办证费用共计4.5万元,由汤某某收取戴某甲的办证费用共计4.05万元,由倪某某收取汤某某的办证费用共计3.6万元,通过被告人杨某甲为办证人员办理《初级药师证》,三人非法获利分别共计0.3万元、0.45万元、0.45万元。

药店人员买卖证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涉案《初级药师证》39张,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鉴定,上述39张《初级药师证》均系伪造。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应某甲、戴某甲、汤某某、倪某某等人均已将办证费用退还办证人员,被告人马某某、董某甲分别退出非法所得8.88万元、1万元。七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董某甲、应某甲、倪某某、汤某某、戴某甲买卖多张国家机关证件,数量分别为68张、68张、10张、5张、3张、3张、3张。其中,被告人杨某甲、马某某系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人董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2016年8月4日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2018年4月27日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受到刑事处罚,将录入全国执业药师管理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安徽、湖南、吉林等多个省份近期发布公告,超过140名执业药师的注册证被注销、撤销,原有证书作废。

6月24日,新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发布并明确规定,执业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不得买卖、租借和涂改;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执业药师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况,将由药监部门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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