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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发布4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却为何不公布相关单位名称?

 梵心4466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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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2020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成效,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2021年5月,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现将第一批4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襄阳市某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省生态环境厅利用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和有关技术团队,在每周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进行分析、比对、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多层筛查和长期跟踪监控,发现了疑似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点位。2021年6月1日,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会同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襄阳市某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进行了执法监测。根据现场检查和检报告,查实了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的COD在线监测设备中软件菜单中参数设置模块隐藏有内嵌式软件,具有人工数据优化功能,能设定、优化、篡改监测数据,伪造生成假数据同时上传至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和生态环境部污染源国发软件平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当日即对该企业COD在线自动监测仪1台予以扣押,2021年6月3日送至湖北软件评测中心进行功能鉴定和数据分析。2021年8月20日,湖北软件评测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通过运行检材自带的监测系统软件鉴定发现,该软件具备通过人工模拟操作、产生虚假自动监测数据的造假功能。2、检材的存储数据中存在大量(5523条,占90.4076%)的COD浓度理论计算值与COD浓度仪器测量显示值严重不符的自动监测数据,存在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是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COD)。2021年6月5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中COD检测值为:156mg/L,超出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的COD排放限值0.56倍(100mg/L)。

(二)查处情况

一是移送公安及刑事判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企业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日将该案移送至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已立案受理,目前案件尚在侦办中。

二是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9月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五十万元整。

三、案例评析

(一)省市联合查办,突击联合现场检查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此案件实际情况,成立专案组,明确分工,对该企业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站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采样、第一时间对企业相关人员、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中的相关嫌疑人为突破口,对涉案人员开展针对性的询问,最终确定该企业3名员工具备篡改COD在线监测数据的操作技能,并实施了篡改、伪造、上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二)涉刑提前介入,多部门联动确保案件移送

省生态环境厅在初步掌握该企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相关线索并与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后,省公安厅派出专案人员提前介入,依法控制现场,协助制作环境执法文书,并指导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高效对接,多次召开工作协调会。公安部门对证据提出指导意见,执法人员及时厘清证据,形成有效完整证据链,并提前将案件基本情况抄送检察机关,为后续批捕嫌疑人和提交案件审理进行充分准备。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充分保障了涉刑案件办理的时效性。

(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指导,确保将案件办成铁案

针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中出现的人员专业技术不足、办案资金短缺等问题,省厅高度重视,协调专业团队对市级办案人进行全程技术支持,并专门从中央补助资金中拨付10万元用于司法鉴定费用。经周密部署、精密计算、仔细论证,司法鉴定机构历时1个月,加急完成了数据弄虚作假定性和定量方面的鉴定工作,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为该案后续审理、定罪量刑提供了依据,也为全省查办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

二、十堰市某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日常巡查时发现,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提示某重点排污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在线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排污单位在线数据异常问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在停产检修提前完成后于报告停产期内提前启动锅炉,但未及时开启污染治理设施导致在线数据超标,企业随即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阀门,使在线监测仪的样气含氧量高于20%,从而触发在线设备的工控机进入“停炉模式”,上传到监控平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监测数据为0值,但“停炉模式”下烟气温度、压力、湿度等参数的在线数据显示为实时监测值,能直接反映出企业锅炉处于启炉生产状态。该企业通过干扰自动监控设施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放数据,而达到掩盖真实排放的目的。

(二)查处情况

一是移送公安及刑事判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企业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6日将该案移送至十堰市竹山县公安局,竹山县公安局已受理。

二是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8月1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十环责改202122号),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因本案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并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暂未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是紧盯在线数据,细心梳理违法线索。本案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的非现场监管优势,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开展数据巡查,紧盯系统中出现的超标和异常数据,不放过细节,最终凭借一个超标分钟数据为突破口对比企业温度、压力、湿度等数据,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在开展现场核查前已初步锁定了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节点,精准制导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突击现场核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明确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节点后,当晚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突击现场核查,并充分利用第三方专业技术,第一时间锁定了采样平台采样口三通阀门状况、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工控机实时数据等核心证据及相关视频证据,并以此为突破口对涉案人员开展针对性的询问,最终不仅完整还原了该企业员工违法行为的全过程,也使得调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是涉刑提前介入,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本案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发现,该企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邀请其提前介入,并在案件调查取证环节予以指导。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不纠结于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充分保障了涉刑案件办理的时效性。

三、宜昌市某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在线数据监控平台发现五峰县某重点排污单位在线数据COD、氨氮、总磷数据偏低。宜昌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排污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渗滤液处理系统废水总排口导流明渠内放置有一根软管,软管的出水端紧贴导流明渠内的自动监测采样探头,软管的另一端连接在导流明渠旁的一个自来水水龙头上,且水龙头处于开启状态,塑料软管的出水端有自来水流出。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宜昌市环保警察支队、五峰县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并现场固定证据,突击询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县分局对该重点排污单位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案件移送五峰县公安局。

(二)查处情况

一是移送公安及刑事判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2021年3月3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县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8月5日,五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及1名相关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开庭审理,法庭将择期宣判。

二是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3月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县分局对该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五环责改〔2021〕3号),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因本案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暂未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是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办理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办理中重点强调证据的锁定以及突出证据链的完整性,充分考虑了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同时对行刑衔接,共同研判,联合执法提供了良好的合作平台,对于今后更好的开展联合办案提供了思路。

十堰市某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氨氮水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4日,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预警信息提示,该重点排污单位总排口氨氮在线数据日均值超标,十堰市、竹溪县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重点排污单位当日氨氮日均值超标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数据异常报告与运维台账记录不符,涉嫌谎报、篡改现场运维情况和记录。执法人员同时调取省级智能监控系统分析、设备参数变化记录、站房视频监控等证据,发现该企业在2021年8月14日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出现超标值后,设备运维人员涉嫌对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违规操作。该重点排污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并未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也未在运维记录本中如实记录,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涉嫌故意不正常运行。

该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干扰在线监测设施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放数据,而达到掩盖真实排放、逃避监管的目的。

二、查处情况

(一)移送公安及刑事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氨氮水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92日将该案移送至十堰市竹溪县公安局,竹溪县公安局已受理,目前案件尚在侦办中。

(二)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92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十环责改〔2021〕32号),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因本案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并已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暂未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短评

为何没有公布涉事单位的名称,难道这是隐私?

监测弄虚作假屡罚不止,这和我们的执法力度有直接关系,如果造假不但面临巨额罚款还要公之于众,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时,相信企业会自觉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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