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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措施和影响,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

 找东西zdx 2021-10-21

会计这个职业是比较受欢迎的职业,会计有很多个小种类,今天要说的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措施和影响 ,对于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的可以看一下2019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解读!看看有没有影响到你?,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据我所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还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专题梳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内容和意义分别是什么?,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前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不同?,连载(十三):新个税改革对企业与个人的影响!??。

1.2021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解读!看看有没有影响到你?

序言2021年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已经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完善了“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在新的一年中,将执行5000元个税起征点和新个税税率表,同时新政策也增加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增进税收公平。那么新政策下个税应该怎么计算呢?1、个人所得税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纳税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方案,通过比对选择税负最少,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1)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金;(2)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达到的最终目的。2、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意识包括三个层面:(1)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谁进的缴纳;(2)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此时运用的手段为合理避税、节税;(3)运用税法知识,采用合理的方法对个人所得进行筹划,减少税金的缴纳,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3、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反馈来的信息,可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进而可以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2021新个税政策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步伐来到了我们每个人的身边,新个税政策具有更人性化、更全面、更科学的考虑,切实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原则。个税改革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与我们的收入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个税改革具体实施自然得到每位纳税人的高度关注,本次课程就新个税改革政策做基本解读及相关问题的思索4、个人所得税详细修改方案大家可以到国家税务网查看今年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的详细修改方案,也可以关注小爱,小爱将在后期持续为大家更新修改方案! 在伟星嗖嗦微型共重浩(爱尔信会计教育)小爱在上面已经发布了具体的修改方案的内容!希望你们看完文章之后能够对您们有所帮助!记得关注小爱!转发文章给周围有需要的同学朋友,帮助小爱也帮助别人!

2.202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

2021年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变化1.年度计税方式的启用以前每个月的工资税计算是独立的,2021年启用新的计税方式是年度累计的,这样的计税方式下工资税金会逐月递增(也就意味着咱前面月份到手的工资会多一点~),但全年来看税金总额保持不变的。2.启用“六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税前抵扣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个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端进行提交相关信息。3.完善个人税务相关的征信体系培养纳税人自主、自助的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3.“据我所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还在

【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属于实词辨析题。指出:即“指点出”。介绍:指使双方相识或发生联系。透露:透露指泄露或显露消息、意思等。披露:揭示其隐蔽或隐私;表露、显露。一般披露主语为媒体等机构。而透露与主语为人连接。此题选择透露合适。故答案为D。

4.个人所得税改革专题梳理

个税改革,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方案的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入手,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专题梳理

5.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已不只与极少数高收入者有关,而是与千千万万的公民息息相关。 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存在地域和行业差别形成的收入差异,使全国适用工资薪金收入800元起征点有悖税法公平原则。从地域居民收入分析,沿海高于内陆,东部高于西部,中心高于边远;从行业居民收入分析,高收入者主要集中于电信、金融、铁路、民航、有色、电力、烟草等行业。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项收入计税、分项扣除费用的征管办法存在税法涵盖面不足和易造成税负的扭曲问题。目前关于十个税目的规定,使许多收入难以纳入征税范围,一些收入在应税项目的认定上模棱两可。一些单位将支付给职工的收入通过多次、多项目支付等方式,化整为零,使大部分收入低于起征点形成合法避税。从世界各国税收实践的经验分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属于一种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自然具有此类税制原发性的局限。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水平,会造成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无法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根据测算,全国工薪收入者扣除800元费用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只有1%,大部分只适用5%和1%的前两级税率。我国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人可谓凤毛麟角,月工资在4万元以上的也不多。所以税率级距中心的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缺乏实际意义,并且40%、45%的高边际税率没有多少人适用,却使我国税制空背高税负之名。目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都遵循扩大税基、减少累进级距的目标,如美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2-3档。而我国现行税制为9级,这与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相悖。从我国实际状况分析,累进税的级距定在3-5级较为适中。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分项差别课税,有失税法公平原则。现行税制工资、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实行加成征收,造成税负不均。在世界各国税制中,无论是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还是实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对劳动所得都是同样课税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应将劳动性所得加以合并,归为一类,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课征。 我国现行税制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计税的意义。因此,为得出应税净所得,必须在调整后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甚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现行税制中,夫妻分别申报带有不合理性,在实行累进税率的类别中,夫妻合并申报较为公平。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附加福利的课税问题。西方各国的附加福利是雇主给雇员的小额优惠,一般以实物津贴形式实现。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般都规定在确定征税基础时,附加福利也包括在内。根据国家统计局估计,我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而且没有包括职工个人受益由国家和企业支付的那部分“暗补”。目前,我国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公司都在给职工发放工资以外的实物福利,这类附加福利也必须计入个人所得予以课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现实性选择 1.针对广大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有意或无意偷逃税款相对普遍的现象,在加大日常征收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要完善征管办法,健全征管制度,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逐步建立法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对个人支付的明细表制度和个人收入资料的传递等制度。制定对社会影响大的某些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具体征管办法,以立法形式明确纳税人、代扣代缴人、税务机关三者各自的法律责任。逐步推行世界通用的“蓝色”申报制度,即对能如实申报的纳税人采用蓝色标记的申报表进行申报,在费用、损失和扣除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反之则用“白色”普遍申报方式。采用这种堵塞与疏导相结合的办法,利用如实申报,比仅采用惩治办法效果更好。 2.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源泉控制规程。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控制的主要作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与国际税收惯例相比仅停留在浅表层次。从长期发展看可以借鉴诸如美国、西欧等国的作法,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这样,税务机关审核了解其所得的应税收入和财产的来龙去脉就极其便利,可以及时督促其将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3.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和严格的处罚制度。随着申报纳税的逐步推行和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建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在税源集中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税务所或分局来专管个人所得税。同时,要加强税务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应赋予税务部门较高的执法地位,以便加大处罚力度。 4.构建个人收入的社会监控网络,依法拓宽征管范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税收征管要从速构建个人收入的社会监控网络,通过银行、工商、海关、劳动、司法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调动社会力量构建良好的治税环境,做好基础性配套工作,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突破性进展。 5.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根本出路在于信息化。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从长远看,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我国在研究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必须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和完善。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分为三类模式,即:1.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个别所得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范;2.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一般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它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所得税的主要特征,仅具有较少综合性特质,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他类所得税制固有的弊端。而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混合制,最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针对目前我国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固有的缺陷,应适时修正税制,逐步采用混合型的税制模式,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这种模式与我国现行税制最根本的区别,是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和各种经营所得。因为比较而言,混合型的结构模式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美国是采用彻底综合型个人所得税制的代表国家,这与它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入能实行有效监控,并且拥有发达的信用、交通、通讯手段相适应。虽然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渐广,但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有的学者认为,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征税成本、对征管水平的要求并不比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低,主张选择综合制模式。那么,实行混合制模式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何优势呢?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实行混合制能减少纳税申报人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较之世界各国税制,其发展只能定位于初级阶段,亟须修正完善。其征收目标模式的选择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向主体财源靠拢。在税制的选择上,应逐步由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演进,以使其征收管理更加趋于科学、规范和合理。

6.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内容和意义分别是什么?

  主要是原来的个税存在很多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 年施行以来,在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收人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1)现行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2)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距过多。  (3)减免税优惠存在内、外籍个人减免税项目范围及标准不统一问题。  (4)税收征管手段及社会配套条件不适应税制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制约税收征管的因素。  此外,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新个税法,除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和税率变化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纳税时限延长至次月15日内  原个税法关于纳税申报日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个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新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月纳税申报日的延迟,主要是考虑与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企业主要税种申报期趋于一致。  实施日期以实际取得所得时间为准  新个税法从9月1日起施行,但纳税人申报期与取得所得期不在同一个时间。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明确规定,(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员工2011年8月31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单位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按原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扣除,员工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元,应纳税:1600×10%-25=135(元)。如该单位规定上月工资在次月初发放,则9月1日取得8月份工资、薪金所得3600元,适用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100×3%=3(元)。该单位在9月(或10月)15日前申报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分别按上述计算结果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所得费用减除额还是4800元  原个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为2800元。即在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2800元,扣除总额为4800元。新个税法实施后,该项所得的减除费用是在35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为1300元,基础费用提高附加费用减少,增额仍为4800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作如下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  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但对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来说,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每月2000元。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9月1日发生变化,在计算全年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前后期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7.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前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不同?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方法有下列几点不同:1、起征点不同。改革前是3500元,改革后是5000元。2、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累进税率级距不同。改革前一级是不超过1500元,二级1500-4500元,三级4500-9000元,四级9000-35000元。改革后一级不超过3000元,二级3000-12000元,三级12000-25000截取,四级25000-35000元。,五—七组不变。经营所得改革前一级不超过过15000元,2级15000-30000元,三级30000-60000元,四级60000-100000元,五级超过100000元。改革后一级不超过30000元,二级30000-90000元,三级90000-300000元,四级300000-500000元,五级超过500000元。3、征收方式不同。改革前按月征收,改革后按月预收,按年汇算清缴。4、征收项目不同。改革前按各项目分别征收。改革后分居民和非居民征收,居民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合并为综合所得征收。5、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改革前是没有专项附加扣除的,改革后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老人赡养六基专项附加扣除。

8.连载(十三):新个税改革对企业与个人的影响!

11月0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截止。这次个税改革直接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自今年六月开始征求意见以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接下来让优书为您解读,个税改革会有哪些变化,有何影响?-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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