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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
|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
|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
| |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
| 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
| | | 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属于共同财产 |
|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 | 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借款(实践判例) |
| |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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