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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20211022

 shengyidian 2021-10-23

1、支付境外的服务费,是在2021年8月发生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2021年10月份,现在付款时是否要扣缴增值税的附加税?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向境外支个服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附加税的计提基数。                                                                          所以,您公司支付境外的服务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10月份,支付服务费扣缴的增值税不需要扣缴增值税的附加税。

2、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办法每年适用一次,是针对个人、是单位的?

答:国税发【2005】9号明确,年终奖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所以,年终奖单独计缴个税的办法,是对每一个纳税人规定的。也就是说单位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时,年终奖单独计税办法每一个员工在2021年可适用一次,已使用过该计税办法的,不可以再使用该计税办法计缴个税。

3、生物质发电企业可以先享受留抵退税,停止享受留抵退税后再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所以,生物质发电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享受过增值留抵退税的企业,不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准备好后,要主动提交给税务局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所以,企业准备好同期资料后不需要主动提交税务局,待税务局要求提交后,在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交即可。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免征增值税业务,也有正常征税的业务,不能分清的采购的进项税额中不可抵扣金额,是按月计算转出的进项税吗?

答: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业务与应税业务共同发生的采购业务的进项税额中,不可抵扣的金额是按增值税申报期当期的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比例分摊转出,主管税务机关在年末时,可以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6、企业收入总额中主要是销售自产产品取得的,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的研发费不可以加计扣除的“批发和零售”行业的企业?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明确“批发和零售是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                

所以,企业销售自产产品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达到50%以上的,属于制造业行业的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支出自2021年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的优惠。

7、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贷款利息提供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并取得发票,财务费用是按发票金额扣除、还是要以发票金额减去存款利息的金额扣除?

答:土增税汇算时扣除的财务费用要扣减专项借款的存款利息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应为减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后的余额。

8、耕地占用税征税机关怎么确定?

答: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9、小王已申提交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适用每月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000元贷款利息,今年10月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以后期间是否还可以继续在个税前扣除1000元的贷款利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明确可以扣除的贷款利息,是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所以,提前还款次月卢,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可以继续扣除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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