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徐榴堂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经洞,后被掠至海外,今藏法国国家图书馆,编号P2063。这是一部佛学孤本古籍,文本内容失传已久。 据南京师范大学美术学院黄征先生《法藏敦煌草书写本P2063净眼《因明入正理论略抄》残卷校录整理》(《艺术百家》2014年第2期)一文介绍:此卷的校录整理与研究,最早为日本佛教净土真宗本愿寺派僧侣兼学者武邑尚邦(1914-2005)先生,他的全文校录与《因明入正理论后疏》一起被收录于《卍新纂续藏经》。黄征先生参考了武邑尚邦和沈剑英先生的研究成果,其释文较之前者更为准确。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原照片底色较深,为使打印效果更清晰,我对底色进行了淡化处理,以八行为一页,将整卷分割成五十六页;并于每页右侧,逐字逐句对照《卍新纂续藏经》和《法藏敦煌草书写本P2063净眼《因明入正理论略抄》残卷校录整理》标注了释文。 本人最讨厌打水印的网络图片,故自己分享出的资料概不打水印。另,为使页面看起来整洁,故将页面切出后产生的半拉字予以了清除,这个草书卷子字里行间穿插甚多,若读者对此不适,可参考网上的完整卷子。 为方便读者,图后附释文全文文本。 此卷之后,尚有《因明入正理论后疏》,目前正在校对释文,估计两周后发出,预先告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2 54 55 56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释文 1 之要述。持自□(性)□ 通人之最。观譬□ 最将释此《论》。略作三门。第一□(分) 《论》题目;弟三分文解释言□ 藏圣教广弁生死、涅槃、因果。若能□ 道之内义,故曰内明也。二者因明。谓广说能□(立)、 摧邪显正之楷模。以生、了之明因。契真宗之□(妙)理 也。三者声明。谓说男声女声之流、非男非女之类,或明八转 2 解义,或以六释训名,广弁诸声,号声明也。四者医方明, 谓说病因、病相、救疗方药,故号医方明也。五者工巧明, 谓说工巧伎术之法则,书算印数之䡄模。广述斯事,故曰 工巧明也。此《论》即五明中因明所摄也。第二释《论》题目者。此《论》一部,有其两名:一者“因明”,即 是诸论之通名,二者“入正理”。即是此《论》之别号。言通名者。旦(但) 西方内道、外道,总有一百余部,皆申立、破之义,总号“因明”。 虽是五明之中别名,仍是一明之中通号也,言因明者所以也。 如立“声无常”,有何所以得知无常?三相等因,即是无常,所以 3 故也。又“因”言者,所待也,谓无常之理要待因方显故也。了宗之 智。要待因方生故也。今言“因”者,显二种因:一正取了因,正显无 常理故;二兼取生因,通生敌论,解宗、智故。生因、了因。各有 三种。谓“言”、“义”、“智“。释此三因,及明兼、正。如《疏》中述。故言“因”也。言 “明”者,西方两释:一云“因”即是“明”,故号“因明”,即持业释也,由因能 显无常理故。二云因“宗”明,故名曰“因明”。即依主释也。此中有二 大德各承三藏解不同。一云“无常”、“果“、“智”,明解宗理,是因宗 明,故曰“因明”。一云“无常”正理,本来明显,由因力故今得名,显因 4 宗明。故名曰“因明”。今总合为一,解云:了宗之智,明解是属 生因之明也;无常之理。明显是属了因之明也。即显生、了二果 明是属生、了二因之明也。问:“喻亦能显宗,及生敌论智。何故 不言'喻明'。乃说'因明'耶?”答:“因是其主,喻是其助。就主为名, 不言喻明也。”又解:“若言'因明'亦摄彼喻,二喻皆是主因摄故; 若言'喻明'不显三相,二喻唯诠后二相故。言'入正理'者是别名也, '入'是'方便悟入'之义。”言“正理”者,因明释中,有其三解:一云陈那 所造《大因明论》名《正理门》。何故名为《正理门》耶?西方解云:宗是 5 其正,立论崇重,以为正故;因是其理,是彼正理,宗所以理 故;喻是其门,由能通显真宗理故。又解云:智因是正,由彼正 解三相义故;义因是理,义即理故;言因是门,通显义故。彼《论》 广明正理门,故名《正理门》也。今商羯罗主为《正理论》文句难解, 故造《论》:若学斯《论》,即能悟入正理也。《论》文句,故言入正理也。一 云:由学此《论》。即能悟入《大因明论》所诠正理,故云入正理也。一云: 由学此《论》,即能以三相之因,悟入诸佛所说无常、空等正理,故 云《入正理》也。此解通、别两名,并是三藏侍西方释也。余解如 6 《疏》中释,此不繁述。言“商羯罗主菩萨”者,“商羯罗主”如《疏》中 释,“菩萨”者略有三解:一云“菩提”者,此云“觉”也;“萨埵”者,此云“有情”也, 谓菩萨缘菩提为所求之境,缘萨埵为所救之境,并是从境为 名;二云菩萨有情缘菩提,故名“觉有情”,即从所求果及能求 者为名也;三者“萨埵”以“勇猛”为义,谓勇猛求菩提故,即从 境及用为名也。今言菩萨者,略去“提”、“埵”二字故也。 就弟二判文解释中,广如《疏》述:就《疏》中无者,略助解云。“能立” 之义,西方释有四种:一真能立,谓三支无过是也;二真 7 似能立,谓相违决定是也;具三相边,名之为真。为敌量 乖反,名之为似故也。三似能立,谓余不定及相违因,并喻 过等是也;四似似能立,谓四不成,因过是也。遍宗法因正是 能立之主。若阙此相即是似立之中似也。今。言能立者。但(53)是 四中真能立也。后三并是似立所收。能破之中,义亦有四:一真能 破,谓行失当过,自量无失,故言真能破;二真似能破,谓 当过而斥,所以称真,自不免愆,故名为似,此即相违决定 过也;三似能破,谓无过妄斥,名之为似,如所作相似等是;四似 8 似能破,谓无过妄斥,名之为似,自量复更有失,名为似似, 此即同法相似等是也。问:“《论》文既言:'宗等多言,名为能立。' 即显言因是其能立。何故智\义非能立耶?'答:“有解云:智 因是初,言因是中,义因是后,举中可以显其初、后亦是能 立故也。今解云:由智发言,由言诠义,俱益所成理,实三 种皆名能立。以言胜故。《论》偏说之。何以得知?且如未立义前,虽 有智、义,其宗未立;发言对敌,其义方成。故知言因约 胜说也。”问:“何以得知'智'之与'义',且能立耶?”答:“虽下文释能立 9 体中因有三相,既是义因,故智义亦是其能立。又准《对 法论》,能立有八,现、比二量已入其中,故知智因亦是能立也。 又《疏》中云:古师以一切诸法、自性、差别,总为一聚,为所成立, 于中别随自意所许,取一自性及一差别,合之为宗。宗既合, 彼总中别法,合非别故,故是能立。陈那以宗望因喻,故是所 立。若作此解,古师义者,理恐不然。岂可一切自性、差别、皆此 宗因之所成立,即一能立?又,若合法为能立者,宗之所立, 为合为离?若言合者,何殊能立?若言离者,何益所成?进 10 退推征,皆成过失,故知不得作此解也。今解:古师言声与无 常,本不相离,敌论不解,妄谓为常。今立论者以彼宗云 显和合理,能显之言,名为能立,所显之义为所立。陈那 云:“声无常言,但显所立,非正能立。又为因喻所成立故。亦非 能立也。”问:“古师若救言:宗言必定是其能立。宗以宗、因、喻三言随一 摄故。因如因、喻言。同喻诸非能立者必非三言所摄,犹如余言。异喻 若作此救,如何解释?”答:“应作相违决定过云:宗支定非 能立之言。宗以不诠因相故。因如能立言。同喻诸是能立言者定诠 11 因相,如因、喻言。异喻若直难云:因、喻所诠是能立,能诠之言亦 能立;宗之所诠既所立,能诠之言亦所立,故不得言宗能立也。” 问:“既取所等因、喻名为能立,何故《论》云'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问者) 未了义耶?”答:“由宗之因、喻开晓问者未了义,故无有过。” 问:“宗若非能立者,何故《论》文解能立体中释宗耶?”答:“为解 能立之所立故。又对所立弁能立故。故解能立便释所立也。” 问:“解宗依中,何故不言极成所别、极成法,乃言极成有法、 极成能别?”答:“有二释,如《疏》中列。今更助解云:所言极成有 12 法者,则显能别,亦名为法;言极成能别者,则显有法亦名所 别。故彰、略互举,显有两名也。”问:“何故要举此二显有两 名耶?”答:“有法宗依亦因依,通二法依举有法,能别唯是 宗中法,恐滥因法、举能别。故要举此二显二名也。”问:“声上 能别(者)若极成,即有相符极成过,若取余法上极成,则有 非声能别过。有何义说极成耶?”答:“西方因明释中有两 师,一解云:声上无常,是别无常;余法无常,是总无常。 以总合别、总极成,故别亦可成,故对声论能别极成。若 13 对数论,立声灭坏,若总若别,皆不极成也。一师云:如立 宗时能别,虽未极成,以立喻时必极成,约当说现,故言极 成。若对数论,立声灭坏,若当若现,俱不极成。故极成 言依斯义说。”问:“解因初相,何故但以有法之上极成法,成立有 法上不极成法,不以有法成及成法,不以法成法有法 耶?”答:“皆是不成因故也。有法成因者,有法不成,若即用此,有法即是 所立成能立过。既立为宗,复立为因,故是两俱不成过 也。若以余有法成此有法者,既离此有法,亦非因初相也。有 14 法成法,不成因者,且如法及有法,和合为宗,二种俱是因 所成立。复指有法,以之为因,即是所立成能立过,亦是两俱 不成过也。以法成有法不成因者,夫极成因如须依极成有 法,其有法既不共许,故是所依不成过也。故但可以极成之 法成有法上不极成法,故《理门论》云:'有法不成于有法,及法 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于法,如是成立于有法。'准此《论》文, 故知但以法成法也。”问:“若有法不得成,有法者何故因事 生比量,以彼因有法成立火有法耶?”答:“以此处与烟相应 15 义,成立此中与火相应义,既以此处为有法、用两种相应 义,为法还是以法成法,亦无有过,此义亦依《理门论》说。”问: “无常声宗法,法及有法合为宗,所作亦是声家法,何故 别取以为因耶?”答:“敌论不许。不相离法及有法合为宗,以 法成立其法,故别取所作以为因。”问:“何故《论》文解同品中)不 泛明有因,解异品中泛说无因耶?”答:“因于同品不遍,亦是 弟二相,故解不明有因,异品遍无方是弟三相,故解异法 说无因。”问:“西方诸师解'懃发'义,一师以'精进'数为勤,一师 16 以'作意'数为勤,何者正耶?”答:“'作意'者正,通三性故。前解 不正,瓶等应皆勤发故。又《疏》中解九句,所列宗因,并是陈 那所说,故《理门》云:'如是九种,二颂所摄:常、无常、勤勇,恒、住、 坚牢性。非勤、迁、不变,由所量等九。所量、作、无常,作性、 闻、勇发,无常、勇、无拟,依常性等九。此二颂中,初一颂 显九宗,后一颂明九因。'”问:“此九句中弟四句云:'声常,所作性。' 故其因于同品遍无,于异品瓶等有,于兔角等无, 应是弟六句,何故乃是弟四句耶?若是弟四句者,陈那何 17 故破古师常异无常异品之义?自立,兔角,是异品收, 若是异品,此因应非弟四句摄,进退相违,如何会释?”答:“若 通依有体无体异品弟六不殊,今约有体异品说,故是 弟四句也。又《疏》中判九句,弟二弟八是正因收,弟四弟六是 相违因,余之五句是不定摄,此亦依彼陈那所说,故《理门论》云: '如是分别说名为因、相违、不定,故本颂言:'于同有及二,在 异无是因;翻此名相违,所余皆不定。'”问:“弟二、弟八是正因 收,且如不成因亦于同有、异无,应是正因耶?”答:“因遍宗 18 法,方论九句,既不成因,何用同有、异无之相,故非弟二弟八 所收。”问:“相违决定及法若别相违因等亦是弟二弟八 所收,应是正因耶?”答:“正因必是弟二弟八所收,不说第二 弟八皆正因摄,约此义说,亦不相违。《论》云:'是无常等因缘。' 云'等'者,等无我、苦、空也。乃至云'声亦无我、苦、空,所作性故, 犹如瓶等'者,此亦不然,若瓶所作故是苦,显声所作亦是 苦;亦可圣道等所作非是苦,显声所作非苦耶?乃至成空, 亦不定过。故知不得定作此判,但可于中必具三相者等之, 19 不得定判'等'苦、空也。”又解喻。《论》云:“谓于是处显因同品决 定有性。”《疏》解云:“处谓有法,显谓显说,因谓遍宗法因,同 品谓与此因相似,非谓宗同名同品也。决定有性者,谓 决定有所立法性。”若作此解,理恐不然,因同品言可显瓶 上所作。“决定有性”,文中不显,云何知是瓶上无常?)若言 “以下指体”文言“谓若所作”,即是显因同品,“见彼无常”,即是 决定有性。据下次弟,知上必然者,此亦不然。悬解既先言 “是处”指体,何因复说如瓶?故知不得以下次弟显上亦然。又 20 宗同品既不取无常,其因同品云何乃取所作?又作此解,违 《理门论》,故彼《论》云:“由如是说,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 无,非颠倒说。”准此文,故知同喻显因、同品定有性;异法喻显 因异品遍无性。故知不得作此释也。应解云:“若于是处”者, 谓于瓶等处也。“显”谓说也。显说何事?谓“显因”也。显因何相?显 弟二同品定有性也。若作此解,不违《论》文,亦无如上所有过 失也。《疏》中有人解陈那以声所作、无常能同外瓶所作、无常, 但取能同为喻体者,广破如《疏》中述。今更助难云,若取能 21 同为喻体者,即遍宗法因及声所立宗法,应即是喻。若 是喻者即应宗因喻等,应无差别。又解:无常既为喻 体,应是所立不成过收。若言正立声无常时名为宗法, 立声所作证无常时名遍宗法因,即以声所作、无常向外同瓶 所作之时名为喻体,何得难言:宗因喻等,全无差别?又声 所作、无常、正同瓶所作、无常时,其声无常,亦即极成,何得 判云立不成者?即应同品定有性体不取瓶上所作、无常, 取瓶上所作、无常为弟二相,此相即是同品之体,故知喻 22 体不取能同也。又结能立体中,《论》云:“若是所作,见彼无常 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疏》解云:“此结同喻也。瓶上所作与 声所作同,故知名同品;瓶等无常,随此同品,故云随同品。 由瓶无常随同品故,即显声无常,亦随所作因也。或可声 上所作无常随瓶,所作无常,故名随同品也。”今更助解云: 同法喻言是显所作因随逐宗之同品处有,即是显因 同品定有性之言。若作此解,即显因弟二相文并同喻文 及此结文皆相随顺,不乖违也。论云:“若是其常,见非所作, 23 如虚空者,是远离言。”疏解云:“此结异喻。无所立无常 宗处。远离能立所作因也。”今更助解云:同法喻既显因。 随逐宗之同品。异法喻应显因。远离宗之异品。即显异 品遍无性也。应解。无所立无常宗处所作之因远离也。解 结能立中广计文。疏中问答云:“问:唯三能立,无异义成。能 立唯三,无同得立?”答:“同喻顺成,无同阙助;异法止滥,无异 滥除。故不类也。外道亦具有唯立异喻。以三义证。斥破 此计也。如《广百论》。”问:“此虽顺《广百论》文,仍违《摄大乘论》。无性得 24 论弟一卷解'不共不有',证文云:“不共无明,……于五识中无容得 有;是处无有能对治故;若处有能治,必定有所治。”准此文, 即是唯以异喻成宗,如何会释?”答:“论师定异,不可和会, 令不相违,于二教中,且明《百论》,以不违其三相因故。《摄大乘 论》若有弟二相,何因不作同法喻耶?若无弟二相不作同喻者, 所闻性因唯作异喻,其义应成。若无同品不作同喻无不定 过者,无同品故名同品无。亦是不共不定之过。又,此异喻先 说无因,后述无宗,即是似异喻中倒离之过,何妨不作同喻 25 亦是过也,故且明《百论》所说。解似宗中。明比量相违。《疏》云:'且如 萨婆多对大乘云:现在诸法独有力用取后果有异体故,' 如过、未等。即此宗义,违共比量。违共比量,云现在诸法定有力用 取等流果,世所摄故,如过、未等。”问:“'独有力用',形何法耶?诸师 解云:形过、未说,以过去、未来不取等流果故者。理恐不然。此 比量通三藏所说,岂可判此无过之宗违有过比量,名 比量相违?何者?且如大乘、小乘现在诸法形彼过、未实有, 独取等流果义,岂可以此正义违不取果不正比量名 26 比量相违?且如《论》举'瓶等是常',不正之义违初无后,无 正比量因,故是比量相违所收,故知不得以正义违不正 比量名比量相违也。若尔,三藏何故举此解比量相违耶?” 答:“今解三藏意云:现在诸法,离因缘扶助独有力用取等 流果,如是方名不正之宗,违大、小乘因缘扶助取果之义 故是比量相违所摄也。其所违三比量,如何前所说,但宗 意云:现在诸法离因缘扶助定无力用取等流果也。若 作此解,即显邪宗违正比量,妙扶内教,善顺因明也。 27 《论》云:“是遣诸法自相门故。”《疏》云:“何故违彼现量等五是宗 过者?以此五宗是遣诸法自相门故。谓声是诸法自相,其声 自相为耳等所闻,通生耳识,即所闻义,名之为门。今言声 非所闻者,不失声之自相,但遣所闻之门,故成过也。余四种 过,类此可知。”更有大德解云:“此中五过,不违有法,但遣于 法,故名为法,法之体相名为自相。门者方便,义谓自立宗,如 说声非所闻,即是遣违声上所闻法自相方便也。”今解云:即 此五种法自相为相违义之所遮遣,故言“是遣诸法自相门 28 故”也。何者?且如“声非所闻宗”,即为立、敌耳识现量所闻相违 之义,遣非所闻法自相也。“瓶等是常”宗,即为初无、后无三相 之因所显无常相违之义遣常法自相也。胜论立“声为常”, 即为自教说声无常相违之义,遣常法自相也。怀菟非 月等宗,即为世间多人共许是月相违之义,遣非月自相 也。我母是石女宗,即亦为我母相违之义,遣石女法自相也。 此并依彼大因明说,如彼论初自分明解,不法具引此。既是圣 教自判,不劳更作余释也。解不成因中,《疏》中引余人解“不成” 29 言,以不能成宗,故名不成因。法师破云:“若以不能成宗故名 “不成”者,所闻性因亦不能成宗,应是不成因,既是成因,故 知因体不成,故名不成因也。若作此破者,彼若救云:所闻性因 虽不得作同喻,成宗亦得作量喻反显。不得言不能成 宗。其不成因必定不能成宗,故不成宗名“不成”也。若作此救, 彼义并成,故不得约所闻因难也。今更助破云:若以不能成 宗故名不成者,其法自相相违因。同品非有,故不得作同喻 顺成,异品有因,故不得作异喻反显;应不成宗,名不成因。 30 虽不成宗,由遍宗法,故是极成因约因体不成,名不成 也。又《疏》中解随一不成名之言:随一者,此不成中含其三种: 或有因唯自不成非他,或有因唯他不成非自,或有因或自 或他更互不成。今此中但是唯他不成非自不成,是此不 成摄,故名随一不成,非谓此之一因,即是自、他互不成。准此 《疏》文,即是不成中含三不成。三中随一,故名“随一”。若作此解, 理不必然。难云:若以三不成中随一故名“随一”者,亦应四不成 中随一故,两俱不成亦名“随一”。若言一不成中含容三,三中随一 31 者名“随一”者,亦可两俱不成含容二,二中随一名“随一“。言二 者谓全分、一分等也。既有斯过故,知不得作此解也。今解云:且 如两俱不成由立、敌俱不成故,知随一不成由随一人不许故 名“随一”也。解犹豫不成中,《论》云:“为成大种和合火有。”《疏》云: 河水为水大,河岸为地大,于中有风为风大。又山等中若有 河、无河之处,皆有性四大,故云大种和合也。若作此解,理恐不 然。以烟成火,岂从河水、岸等为大种和合耶?又:以烟成火,岂论 性四大和合火耶?故知不得作此解也。今解云:火有二种:一者 32 大种和合事火,如火聚中有地大等共和合故,二者性火如彼 木中有火性故。为简性火,故言大种和合火也。解不定过 不共文中,《论》云:“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 《疏》解云:此释义也。此中“常”宗以“虚空”等为其同品,以“瓶”等为 其异品,其所闻义遍皆非有。龟毛等无,摄入无常品中 复不可言,更于余法有此因义以为同喻。以余常、无常二 品法外更无非常,非无常弟三品故。若作此理释,理恐不然。 且如龟毛等,若有能立“所闻”之因,及有所立“常住”之义为同法 33 喻,乖不共义可须遮防;既无能立、所立二法,云何立彼以为同 喻?故知此解不益斯论。若言龟毛非常、非无常,恐为不同非 异品,为遮此故作此说也,既不乖不共之义,何须此中遮之?若 言虽不乖不共,何废遮余品者,何故前解“共”中不遮,要 至“不共”方遮耶?又:上句云“常、无常品皆离此因”,正解“不共”。下句 言“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既是遮余品,不释上不共之句;“故” 言既是释上句词,故须言“余非有”耶?既有斯过,故知不得作 此解也。今解云:“常、无常品皆离此因”者,正释不共义;“常、无常外余 34 非有故”,释成不共也。云何释成?且如问言:“'何故常、无常品皆离此 因'耶?”释成云: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一切音声皆是常,因云 所闻性故,除宗以外,佛法、敌论常、无常品是宗余,故非有所闻因 也。此解即显余宗已外余常、无常非有“所闻性”因,故言“常、无常 外余非有故”也。若作此解,即是释上句成不共义也。又《疏》中问答 云:“问:'所量'通二品,遍属异品不定收;'所闻'同虽无,不属异品 非不定。”广如《疏》说。“答:此因唯属有法之声,不通同、异,故是不 定。又如山中草木,无的所属,然有属此人、彼人之义,即名不定。 35 今此所闻性因亦尔,不在余品。若在余品,即空通在同、异品 义,故是不定。”若作此释,理恐不然。山中草木,虽无的属,然 有可属此人、彼人,故许草木有不定义。“所闻性”因唯属声宗, 毕竟不通同、异二品,云何同彼解不定耶?故知不得作此释 也。若尔,不共不通同、异,如何同共解不定耶?今解云:共过通彼 同、异品,俱为同法;是因不共,不通同、异品,各为异法成 不定。何者?且如共过通彼同品、异品,故即以虚空、瓶等。 为其同法成常、无常;故是因不共之因,不通同品、异品中 36 故还以色等、虚空为异法,故亦显常、无常是不定也。若 用此难,应云:色等是无常,色等非所闻,显声有所闻,声即 是常住;亦可虚空是常住,虚空非所闻,显声有所闻,声 应是无常。准此难,故知共过约同、有异有为同法,故顺成 不定;不共过约同无、异无为异法,故反显成犹豫也。又《疏》中 问答云:问:如立宗云“一切声是常”,因云“以是声故”。常、无常品 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复非有,亦应唯是不共过耶?答:“声” 是有法,“常”是法,立因乃云“以是声故”。此因是所立有法, 37 除有法外更无别义。非宗法故,非不定摄,但是俱不成过。 此解与《理门论》同,即是有法不得成有法。又:《疏》中解“所闻性” 因是他不共,以声论师对佛弟子立此因故,望自既是三相 具足,望他即是除声以外无所闻因,故唯他不共过者,理 亦不然。且如他方佛声等,既是异品,其所闻性因于彼既有, 何得名为他不共也。若尔,云何名为不共?今解云:望共同品、 异品中无,名为不共,准此,佛法对声论师立“所闻性”因,既 于他方佛声上有,故知亦共同、异品无,名为不共。《疏》判为 38 自不共者非也。解相违决定文中。《论》云:此二皆是犹予因, 故俱名不定。《疏》解云:此结过也。问:声、胜二论比量皆成,何 故复云皆是犹豫?答:此二比量虽无余过,然令证人、听众不测 理之是非,谓彼疑云:“一有法声,其宗互反,因、喻各立,何正何 邪?”故俱犹豫,名为不定者。如真能立无有过失,敌不疑亦 应听众、证人疑故是犹豫因?故知不得以众疑判为不定也。 今解云:声、胜二论师虽各立义,然彼此因立、敌皆信,各具三相,言 中虽复确立自宗,然心皆为彼此因或,故言此二皆犹豫因,非 39 约听众、证义人心解不定也。何者?且如胜论心犹豫云,为如我 所作性因,立、敌皆许具三相,故能证声无常耶?为如他所闻性 因,立、敌皆许具三相故能证声常耶?又:声论师心犹豫云:为 如我所闻性因,立、敌皆许具三相能证声常耶?为如他所作之 因,立、敌皆许具三相故能证声无常耶?故知但约立、敌之心 自犹豫,故名不定也。又:论文中先举胜论宗、因、喻,后举声 论宗、因、喻者,且依因明法作相违决定难也。若依此因难势 用相违决定有二:一总约三相难,应云所作之因具三相,声 40 即是无常;亦可所闻之因具三相,声应是常住。二别约二喻 难,难同喻云:瓶有所作故无常,显声所作亦无常;亦可声性 所闻是常住,显声所闻即是常。难异喻云:虚空是 常无所作,声有所作即无常;亦可电等无常非所闻,声既 所闻应是常。若顺此方,应用斯难。又:《疏》中问答云:“问:声论定 堕负,应是宗过收。如其离九失,何成违现、教?答:声论 说'声常住',耳等曾不恒闻。胜义虽简宗非,约情终违 现、教。此即由言,故无宗过,谓就胜义,声是常。举情,故理 41 不真,谓违世间现、教二量。”此中不应作问答。且如宗过 中现、教相违者,举违自、违共现、教者,说违他现、教,非是宗 过。此中现、教即是胜论所用,唯违于他,正顺宗义故知不 合作此问答,若尔,何故理门言,今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应依此 思求决定耶,答:此文意说,相违决定既不知谁是谁非,但 观自家义与诸家现、教相用胜者思求决定,故作是说,非 是宗中现、教相违也。又《疏》中问答云:问,具足三相,应是正 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决,不敢解之,有通难者,随空为注也。今解云:若具三 42 相,非三相违。又:不为彼敌因所可,是正因虽具三相,仍为 敌量乖反,遂令彼此心或,不知谁是谁非,故虽具三相而 名不定也。解相违过中,《论》云:“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 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疏》解云:“此列名也。宗 有二种。一言显宗,有二:一法自相,如无常等;二有法自相,如声 等。二意许宗,亦二:一法差别,谓于前法自相言宗之上有自 意许,如大乘唯识所变无常等;二有法差别,谓于前有法 自相言宗之上有自意许,大乘无漏声等。问:如大乘识变声 43 等应是差别,何故不说?答:识变声等是有法自相,以大乘 声唯从识变,无非变者故也。其识变无常该电等,故是法 差别。”此中解识变无常为法差别,理恐不然。何者?且如因违 识变声等其言显有法,即识变声是有法自相;立因违 识变无常,亦其言显法,何故识变无常非法自相耶?若 该色等故是法差别者,言显无常亦该色等,应非法自相?故 知其言显者,虽该色上亦法自相,唯失意许者纵不该余,亦 法差别,故知不得作此解也。今更助解云:若识变无常是法 44 自相,以更无非识变无常故。若耳识所变声上无常及赖 邪、意识等所变声上无常,随迷一者,即所违无常是法 差别,以唯违意许,不其言显故。解法差别相违因中,问: 积聚性因违无积聚他用,即是法差别相违因,亦应所作性因 违一尘无常义,应是法差别相违因。何者?且如佛法对 声论师立声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声论师与佛法作 法差别相违因过云:“声应非一尘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 等,以瓶是四尘无常故也。”若有此难,如何言释?答:积 45 聚性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法差别相违为因,亦具三相, 故是法差别相违因收。其所作因望法自相具足三相,与 法差别相违非一尘无常为因,于异品一尘无常电等上 有故,非法差别相违因也。应反与作不定过云:为如电等所 作性故是一尘无常耶?为如瓶等所作性故非一尘无常耶? 又:《疏》中问:“无积聚他所受用宗,数论自许通卧具上,是法 差别,其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亦自许灭坏通灯焰 上,何故即非法自相耶?若是法自相者,能别应成。”广答此 46 问如《疏》中解。今更助一解云:言显名自相,能别法极成。能别不 极成,所以非自相。意许名差别,能别不须成。纵彼他不许,不废 成差别。两义既且不同,故不得相例也。有法自相相违文云:“有 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问:此“有一 异”等因,为以三法别成三法,为用三因共立三宗耶?答:以三法 别成三法,如“有一实”因成“非实”法,“有德、业”因别成“非德”法、“非业” 法。何以得立?且如宗云:“非实,非德,非业,三法既异,故知因言 有一实等各成一法也。若言三因共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重 47 成己立过,何者?且如“有一实”因,弟子亦信非德、非业,若亦能 成非德、非业,弟子既信,何须重成?“有德”之因,弟子亦信非实、 非业,若亦能成非实、非业,弟子既信,何须重成?“有业”之 因,弟子亦信非实、非业,若亦能成非实、非德,弟子既信,何须 重成?故以三因浑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己立过也。故知 三因各立一法也。问:数论一解,不许眼等为假他用,由因、喻力 成立。眼等为假他用,虽违真他用,以反他替真他故,因名违 差别,不名违自相,亦可。五顶许有唯离实,弟子难有非离 48 实。以彼即替离有,应违有法差别收?答:数论虽违真他 用,自有假他替真他。因违差别非自相,五顶违彼离实 有。自无即有替体离,因违自相非差别。何者?且如卧具,共 许为假他用,因、喻力故,成立眼等假他用。以自有假他替 真他故,因名违差别。同异共许非离实有,亦非即实有, 由因、喻力故,成立有性,非离实有。既自无即实有替离 实有,故因名违自相也。问:有性有一实有性,非同异不 得难,彼同异有一实同异,非同异何得同异有一实同 49 异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实有性非大有邪,答:若以有性难 同异,违共许,故不成难;以彼同异难大有,违他后,故成能破 也。问:同异有一实、德、业,同异非是离实有,例破有性有一实、 德、业,有性不是离实有,难破师主之有;亦可同异不是 即实有,例破有性有一实、德、业,有性不是即实有,难破弟 子有耶?答:共相违因者,以立论之因违立者之义,故唯难师 立之。有不明立者之因,违教者之义,故不得破弟子之有 也。问:如声论师破佛法所作比量云:“声应是无常,声所作 50 性故,犹如瓶等。”此既唯违立论有法自相相违,若言是者,一切 法因皆斯过,如何会释?若言非者,此既唯违立论有法,有 何所以得知非耶?答:应立作不定过云:为如瓶等所作性故 非无常声,证声所作性故非无常声耶?为如他方佛声所 作性故是无常声,证声所作性故是无常声耶?问:若声 论对胜论“所作”因作此过失,既除极成有法外更无不 共许声,如何与他作不定过耶?答:若有斯过,应更解云:共 有法自相相违因,不得翻法作,若翻法作者,即有难一切因 51 过,如言“声应非无常是”也。若不翻法,不违共许破有法者, 是有法自相相违因收,即如有性应非有是也。若依此解,但 可言“有性应非大有”等,即违他许之有,不得言有性应非 离实、离德、离业有,即是以法翻有法作,便成难一切因过 也。又更解云:若成立法方便显有法者,即须与作有法自相相 违因过。如言有性非实等难,虽成立非实等法,意欲显 离实等别有大有之法,故得与彼作彼作有法自相相违因过。若但成 法,不欲方便成有法者,不合作者法自相相违因。即如“声 52 是无常”等,但欲成立“无常”之法,不是方便成立有法,故 不得作有法自相相违。若强作者,即是方便破一切因,何名 能破!又《疏》中云:“问:夫同、异品望宗法立,其'有一实'等因既 于同品'同异性'有,于其异品'龟毛'遍无,何故此中乃约有 法作相违过?”此中既以龟毛为异品,或是抄人错写,或是 疏主心麤(粗)。何者?且如非实等宗,宜以即实、德、业为其异品, 其龟毛等非实、非德、非业,云何乃取为异品耶?故知此言 必定错也。又:以此方难势显四相违,法自相相违难云:所作若 53 于同品有,可许能证声常住;所作唯于异品转,云何能显是其 常?法差别相违难云:卧具积聚性,卧具为他用,例 眼积聚性,眼亦为他用,显彼真他用;亦可卧具积聚性,唯 为假他用,例彼眼等积聚性,眼等唯为假他用,违彼真他 用。有法自相相违因难云:同异有一实、德、业,同异非异等, 例彼有性有实、德、业,有性非实等;亦可同异有一实、德、 业,同异非大有,例彼有性有一实、德、业,有性非大有。有法 差别相违难云:同异有一实等因,同异非实等例彼。有性 54 有一实等因,有性非实等亦可。同异有一实等因,同异不作 有缘性。例彼有性有一实等因,有性不作有缘性。问:后三相 违既约有同异喻中为难,应是喻过,何故乃说相违因 耶?答:约义为过,是相违因;不约言为难,故非喻过也。又《疏》 中解无俱不成中云:“若声论救云:'声上无碍,取遮及 表;虚空喻上,唯取其遮;或空与声,唯遮非表。'作此救 者,不阙能立。”有余大德不许此,故立破云:如《疏》中述,此两家义, 何者正耶?答:余师义正,顺理教故。依《疏》主解,有违理教。 55 先言违理者,有义宗、因、同法喻体,具取、遮表,遮余表 此,显有义故;无义宗、因、同法喻体,唯取其遮不取表者, 是无义故。若”虚空“喻是无义喻,可许唯遮,不阙能立;既 取”虚空“,为有义喻,故”空、无碍“,何得唯遮?又:声、瓶上”所作“ 能立,是有义法,不可唯遮;声、空之上”无质碍“法,既证)有 义,如何非表?故不取表,违理先也。言违教者,《理门论》云:前 取遮表,后唯取遮。解云:有义比量喻中前同法喻,有 义故具取遮表,后异法喻异二立故,许取遮故依彼论, 56 此论亦云: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既有 义喻论取遮表故取遮,违教先也。问:萨婆多对无 空论者立”空是常,非所作故“,敌论”非作“不许有表,此因应 有随一不成耶?答:既用”非作“为有义因,故对无空,是 随一不过也。 因明入正理论略抄 (文中图片源于作者自购,并经作者编辑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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