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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金该赔多少合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益普法(2)

 律师戈哥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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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律师张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公益普法又和大家见面了。

上期和大家聊的是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事儿,本期要和大家聊的话题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的事儿。家务劳动补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和离婚经济帮助金这三项,都是在婚姻家庭领域涉及到的一个经济保护制度,目的是在于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种是重婚;第二是与他人同居;第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第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五是有其他的重大过错。

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而言,这一条规定新增加了一项的兜底条款,即具有其他的重大过错,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当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过错行为有很多,远远不止于此前《婚姻法》当中规定列举的四种情形,所以,新增加的兜底条款也是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当中存在过错一方的惩罚,更体现了对婚姻当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充分的保护。

首先我们来看,主张婚姻损害赔偿金的情形是以上所列举的四加一的情形:第一是重婚。我们解释一下,重婚是指在有一个合法婚姻的同时,又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或者是说没有缔结登记的法律婚姻关系,但是已经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这个事实婚姻虽然在婚姻家庭的民事领域当中不存在了,但是在惩罚重婚的行为当中,在刑事领域依然存在。

经常也会有当事人问我说:张律师,对方与婚外第三者生了孩子了,他们的行为构成重婚了吧。事实上,这里的重婚一定指的是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而不是自己认为对方构成的重婚。婚姻外,非婚生子女的这种行为当然不对,但是婚外生子的情形有很多种,并不一定是在构成了事实婚姻的基础上所生的,所以不能简单地把婚外生育子女理解成为重婚。

第二种情形是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具体是指什么样的情形?在司法实践当中,指的是要达到司法机关认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法律事实,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与婚外他人进行同居。所以,经常也会有客户问我说,对方有了外遇,我能不能主张他构成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我们说,其实外遇不能等于同居。相比较来说,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对婚姻的损害更大,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一种破坏,因此法律会据此确认构成过错行为。但是隐蔽的、偶尔的、短暂的外遇行为,是不能够被认定成为同居关系这种过错行为的。

第三种是家庭暴力。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我们会在之后的普法的节目进行专题解读。在这儿我只想强调,家庭暴力一定是指的在法院事实认定的时候,确定了对方的行为是构成家庭暴力了,而不能是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家暴,然后就能够构成家暴这样的事实,并以此去主张,要求对方向自己支付损害赔偿金。如果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那么,家暴的行为是不能够作为法律事实予以认定的。

第四种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说一方患病了,另外一方拒绝帮助治疗,也不支付生活费,不进行相应的照顾,导致另外一方因此产生严重后果的时候,未尽义务的一方的此种行为就构成了过错。

当然,我们的生活远比上述所描述的情形要复杂得多,因此法律就给予了补充的通道及其他情形,也就是说还有很多过分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但对婚姻的破坏性要和上述所列的四种情形差不多,这个时候就可以使用其他的兜底的规定来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金。这项制度的设立,重在对有过错的一方行为在法律上进行否定。

很多夫妻在走到离婚的这天,对自己多年的付出很委屈,对对方的过错行为很愤怒,即使是在婚姻结束了,也非常希望能有一个说公道话的地方,对他们的婚姻评评理,这时候,法律以判决书的形式对过错行为进行指出、批评。并且责令其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不只是从经济上给予无过错方的一个弥补,更重要的是从行为性质上进行了评价,也是对于婚姻制度的有效维护。

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不离婚,就想让对方去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主张,答案是不可以的。

过错损害赔偿金只能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一并提起,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并且都被法院认定为过错行为,比如一方有外遇被认定构成有同居的事实,另外一方存在家暴,被认定构成家暴的过错事实,但是,被家暴的一方认为对方的过错更加严重,这时候被家暴一方有没有权利去向对方去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呢?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提起损害赔偿金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只有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才能去主张对方的过错行为。如果自己的行为也经不起法律的评价,对不起,就没有这项权利。也就是说,只有自身行为经得起法律的考验,才能去主张对方的过错。

如果在离婚的时候对方有过错,自己不同意离婚,当时就没有提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离婚的诉请却被法院判决离婚了,就导致自己因为当时错失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机会,那在离完婚无过错方还能提起损害赔偿的主张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是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旧的法律规定当中,要求在一年内提起过错损害赔偿。现在新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所以可以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也就是说超过三年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一审的时候没有想到会被判决离婚,所以在一审的时候没有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被判决离婚了,于是就提出上诉。在二审的时候,还能提出对方的过错损害赔偿吗?答案是可以的。如果当双方在二审的诉讼期间经过协商,就一方的过错损害赔偿能够达成和解,二审法院是可以一并处理进行调解的。但是如果达不成共识,需要法院去判,那就需要另行起诉了。

还有一种情形是在协议离婚的时候,没有就对方的过错行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但是在离完婚以后想再次主张可不可以?这时候就要分情况来看了。如果是在离婚协议的当中明确放弃了向对方不再要求承担损害赔偿金了,对不起,离完婚以后是不能再次主张的;如果是没有提到免除了对方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那当然是可以再次提出的,但是同样是有时间限制的,普通时效是在三年内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一般能主张多少?据我们观察,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看到大多数的判决是在三到五万元左右,也有少数判决是十万元和极个别的判到三十万元的。有人就表示很不理解,对方的过错行为都那么严重了,为什么只能赔个三、五万元。实际上,法律设置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在于打击破坏婚姻的行为,对这种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而不是将这种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分割相关联。如果一方被认定存在过错的行为,而导致他在财产上少分或者不分,那么就有可能会诱发离婚的当事人为获得更多的财产,有可能会冒着违法的风险,去收集对方的过错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的。

当然也有人会说,只有加重违法成本,才能让婚姻当事人更加去遵守法律。我国的婚姻制度规定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婚姻自由,当因对方的行为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时候,离开婚姻的权利是自由的。如果是说对方有过错行为,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离婚的形式来去解决这件事情,而不一定说非要守在一个错误的婚姻里,就等待着对方的过错来伤害自己,然后自己再去向对方提出主张。

所以,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目前能够看到的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数额,都倾向于是一个象征性的支付,而并非是惩罚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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