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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与《农业处罚程序规定》有关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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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与《农业处罚程序规定》有关条文对照[作者: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法规处发布时间:2021-01-2911:05来源:昆明市农业农
村局]新《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
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案件的公正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
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职权法定、属地管理、
重心下移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涉及区域、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厘清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执法权限,明确
职责分工。第十三条渔业行政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二)违法行
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
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十六条两个以上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
管辖。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助调查函。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农业行
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
、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
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
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
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
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
罚决定。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农业
行政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
、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行政处
罚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
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
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
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
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符合
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
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
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立
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撤销立案。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
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
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
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
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五十五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
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
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
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五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中初次从事法制审核
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
等特殊情况六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
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
证的费用。?第五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没
收较大数额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前款所指的
较大数额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农
村部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较大数额财物,参照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六
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
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
定。?第六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农
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六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七十五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的。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
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八十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后,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第八十五条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八十九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第九十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期间不包括在路途上的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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