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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树才:绿营兵与清代的云南农业开发

 滇史 2021-10-27
前言

清代是云南农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对清代云南农业的探索是云南地方史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已有论著对此问题进行了程度不一的探讨,但是尚无专文从军事史角度来探讨云南农业的发展问题,成为清代云南地方经济史研究的一个缺憾。另外,绿营兵作为清代主要军事力量之一,对清代政治、经济、文化、边疆和民族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目前学术界对绿营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绿营兵形成发展过程和绿营兵制度本身的初步探讨方面,不仅研究尚待进一步深入,更为重要的是,应拓展研究的广度,对绿营兵这种重要的社会存在对当时社会历史所产生的重要而深刻的影响进行研究,以形成对绿营兵全面完整的认识。基于这样的想法,本文谨从绿营兵分布较多的云南入手,对绿营兵与农业开发的关系作一个初步的研究,不足之处,切望方家指正。

一、绿营兵与农业开发的必然联系

云南绿营兵创建于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其制始备。后历经康熙初年的裁减,康熙二十年平定吴三桂叛乱后的重建.雍正(公元1723~1735年)、乾隆年间(公元1736~1795年)云南绿营大规模向边疆地区的移动,其营制和分布步入稳定发展阶段。乾隆末期,云南绿营兵开始衰退。在咸丰(公元1851~1861年)、同治(公元1862~1874年)年间以杜文秀为首的云南各族人民反清大起义的冲击下,云南的绿营兵制基本瓦解。其后,云南绿营兵屡兴屡裁,制度频繁更替,兵额逐渐减少。但是,直到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奄奄一息的云南绿营兵才与清王朝一道最终结束了其历史使命,走完了二百五十二年的风雨历程。

虽然,绿营兵是清政府借以统治地方,实现中央集权的一种工具和手段,本身属上层建筑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在客观上绿营兵又对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农业开发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这种推动作用,系由以下三方面因素所致。

最显而易见的,是绿营兵的低饷问题。关于绿营兵的军饷,在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绿营兵建立时尚无较规范的发放标准,“绿旗各镇月饷,骑兵有每月给银一两五钱者,有给银一两者;步兵有给银一两者,有给银八钱者,更有每月止给银五钱者”[1]。到了顺治四年,初步定制为“有马战兵每名给银二两,无马战兵每名按月给银一两五钱,守兵每名按月给银一两”[2]。同年,又定马步战守兵于饷银之外,月给米五斗。五年,减为三斗。这遂成为绿营兵饷银发放终清世而不变之定制。定制之后,除战时出征外,清政府不但未予绿营兵增加过其它额外收入,却往往于绿营兵饷银内有各种各样之克扣,最常见的是将绿营兵丁军饷克扣,以作为绿营买马经费,谓之“朋扣银”。其扣除标准通常是马兵每名月扣银一钱,步兵五分,守兵三分[3]。除去此项,马兵月仅得银一两九钱,步兵一两四钱五分,守兵九钱七分。

低微的饷银对绿营兵的生活有较大影响。在清初,绿营兵“一人之身仅能存活,若有父母妻子,则艰难甚矣”,“贫乏之兵,何以自支?”[4]成为绿营兵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云南经济发展水平长期落后于内陆省份,自明末土司之乱到康熙二十年三藩之乱平定止,断断续续近百年的社会动乱又对云南社会经济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社会商品供给一般不多,使粮食等商品的价格不断上扬[5]。再加上“跬步皆山”,水运不畅,交通不便,对商业交换的限制较大,很难通过商业交换渠道缓解或改变社会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云南绿营兵丁在俸饷低微而物价高昂的情况下,更难维持其本身及家口的生计问题。三藩之乱平定后,云贵总督蔡毓荣对此便有清醒认识:“滇居天末,地方所出几何?聚数万之兵,以取给于民,则物力之赢绌不齐也,天时之丰歉难定也。自非预为之备,其势不可以久。且滇之物价,无不与内陆相什伯,兵丁一月之饷尚不敷半月之需,一人之粮岂能餍父母妻子数人之口?”[6]《张允随奏稿》乾隆七年二月十七日说:“窃照滇省各标、镇、协、营军装甲械……马步兵丁弓箭、撒袋及马兵鞍辔,例系本兵自备。缘滇省食用昂贵,兵丁家口众多,力难兼顾。”[7]

很显然,绿营兵只有通过自我经济发展才能解决自身存在的困难。既然清政府始终都置绿营兵丁窘困生活和日益上涨之物价(尤其是粮价)于不顾,从未提高过绿营的银饷发放标准。既然绿营兵难以依饷银而自存,既然绿营兵又与清王朝同生共亡,存在了二百六十多年,说明绿营兵确实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了这一矛盾,克服了自身存在的障碍,而其中最主要的途径即绿营兵丁及其家属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治初年左宗棠便指出:“夫以额饷之薄如此,又从而减折之,不能赡兵之身家,并不能赡兵之口体,不听其别营生理必不可得。”[8]故罗尔纲先生推论说,绿营兵丁“因饷薄困难,兼以小贩营生,手艺糊口的情况已成为公开的普遍现象”[9]。就清代的实际情况而言,中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绿营兵又大多以汛塘形式分布于农村,故从事农业开发,以农养兵,应为绿营兵解决生计问题的重要途径。云南地处边陲,绿营兵丁及其家属日无所食,“穷愁日久,必气阻而心离,夫岂边疆之福哉”。清云南地方统治者不得不特别关注绿营兵的生活,提出了“因滇之利养滇之兵”,在云南组织绿营兵及其家口屯垦[10]。

其次,巨额的军费开支对清政府财政所造成的巨大压力,迫使清政府注意组织绿营兵丁进行农业垦殖。清立国之初,满汉军队数量众多,军需浩繁,军费成为清初财政的最大负担,“国家所最急者,财也。今岁入千八百一十四万有奇,岁出二千二百六十万有奇,出浮于入者四百余万。通计国用所以不足,皆由养兵耳。各省镇满汉官兵俸米豆草之费至千八百三十八万零,……是岁费二千二百余万,凡十分在用兵,一分在杂用也。”[11]清初平云南之时,为有效控制云南并最终解决南明和大西军对清王朝的威胁,满汉军队云集于滇,云南成为清政府军费消耗的主要地区,“时云南岁饷军九百万有奇”,“九百万两者,天下正赋其数尚不及此。以天下正赋而奉一隅之滇南,以九百万之金而营十六万之地,竭百姓脂膏以事边兵,则国必虚,国虚民怨,天下之患不在云南余寇矣!”[12]经康熙帝的励精图治,在雍正盛世时期,丰厚的财政积储一时减轻了军费对财政的压力。但是,乾隆后期以后,清政府财政再度陷入危机,至嘉庆十七年,“各省积欠正项钱粮及耗羡杂税达一千九百余万两之多,'屡经饬催,报解寥寥’,及至道光十九年户部查明,各省拖欠未解户部的赋税已达二千九百四十余万两,等于当时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13]。加之乾隆至道光时期的二次金川之役、准回之役、缅甸之役、廓尔喀之役、台湾之役、二次回疆之役及对白莲教起义、湖南苗民起义的镇压,清政府军费开支高达三亿余两,从而使财政储藏大幅度减少,由乾隆中期鼎盛时的库存银7000多万两陡降至嘉庆三年的1918万余两[14]。鸦片战争后,日益增加的军费开支与对外赔款、洋务经费等一道,成为清政府财政挥之不去的沉重负担。

为缓解军费对财政的压力,清政府不得不以军队从事农业生产。早在清入关之初所定“垦荒兴屯之令”中,“凡州县卫无主荒地”便已经允许“流民及官兵屯种”。[15]康熙七年,御史箫震明确指出“国家岁费,兵饷居其八,而绿旗兵饷又居其八”,提议“屯田黔蜀,以驻郡县之兵,耕郡县之地,则费省而荒渐开”,结果“下部议行”[16]。清政府有关绿营屯匿的政策和组织措施,对绿营兵从事农业开发创造了极其有利的条件。

第三,绿营兵“兵皆土著”的原则,为绿营兵从事农业屯垦提供了便利。罗尔纲先生指出:“绿营兵丁以土著为原则。这是绿营兵制度里一个重要的制度。”但是,关于这一原则的内容,罗先生认为有两种意义:“第一方面,它是用本地人当兵,不得以外来无籍贯的人充当。”“第二方面,它是固定不移的,土著的兵是跟地方相维系的。……所谓兵士是固定不移的,便是绿营兵士一列兵籍,便终身不能改。”[17]在史志中,外籍移民入伍绿营的现象并非鲜见,绿营兵入兵籍后不能脱离绿营营伍与“兵皆土著”也并无太多关系。

事实上,兵皆土著的原则主要是体现在绿营兵一旦驻防固定后,便须迁移家口随营居住,在驻地扎根生活,逐渐成为土著居民中的一部分。从全国的情况看,清初入关时从他省召募移调充额的绿营兵士就已有携带家口赴军营所在地居住的情况[18]。在云南,雍正时期,当云南绿营兵由省内腹心地区向边疆地区调拨时,家口也随营迁徙。如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从剑川营拨兵二百名,鹤丽镇、永北镇各拨兵四百名设立维西营时,雍正皇帝便谕令:“今兵丁移驻边远地方,搬移家属等项不可节省钱粮,必须丰裕足用,施恩前往。”[19]雍正六年,将援、剿二协官兵等内陆绿营兵调到滇东北组成昭通镇时,雍正皇帝也谕令兵部:“着照维西之例,交与鄂尔泰酌量(绿营兵家属搬迁)远近,分别赏赉。”[20]雍正九年,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又疏请求“一体赏给”普洱镇、昭通镇需搬迁家口兵丁“道途搬移之费”,雍正帝下谕旨曰:“兹所派往普洱及古州、清江、乌蒙等处之兵,俱从他处搬移,安土重迁,应加恩恤,……着照(鄂尔泰)所请给予迁移之费。”[21]乾隆三十五年后,清政府又先后加强了滇西南的绿营兵力,并最终建立腾越镇、龙陵协,由内陆募补到的以上镇协的绿营兵丁也系搬迁家室前往,乾隆皇帝还于乾隆三十六年六月癸酉,同意了龙陵、南甸二等处“新拨营兵搬眷之费,较近者的给二两,最远者四两,次远者三两。再:拨永昌、腾越兵,亦酌量远近,分别办理。”[22]可见,绿营兵家小随营定居确系绿营兵制度的一般性原则。

绿营兵家属既随营居住,当然不可闲游而无所事事,必加入到当地的生产活动中去,加之绿营兵粮饷低微,难以供养家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绿营家口的必然选择。雍正四年五月壬辰,雍正帝在谕川陕总督岳钟琪时说:“绿营兵丁系土著之人,经营度日稍觉容易。”[23]反映出在绿营兵家属定居下来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历史事实。而绿营兵家属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又为绿营兵从事生产劳动提供了方便,兵役差操之余,绿营兵可随时投身于家庭生产,甚至可因生产而废训练。乾隆后期云南绿营兵战斗力的过早衰灭即因此所致。

以上几个因素,决定了云南的绿营兵将自觉或不自覚地投入云南农业的开发中去。

二、绿营兵与清代云南农业开发的历史考察

早在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云南巡抚袁懋功就提出了“滇省驻军屯田,计亩抵饷”[24]的建议。于是,顺治帝“诏发银十万”于云南屯田[25],拉开了云南绿营兵垦种屯田的序幕。因此,云南的绿营兵从其始建之初便与农业垦种密切相关。

三藩之乱平定后,云贵总督蔡毓荣提出了组织绿营兵丁家属屯垦的详细方案:“亟请屯垦者,非必如故明之分列卫所聚屯而居,有事则荷戈,无事则秉耒也。查兵丁之有父兄子弟余丁者,十常五六,清将附近各镇、协、营无主荒田,按实有父兄子弟余丁之数,每名酌给十亩、二十亩,臣会同抚、提臣,督率镇将、营弁,设法借给牛种,听其父子兄弟及时开垦,收获以赡其家。俾在伍者无俯仰之忧,有田园之恋,斯兵心固而边备无虞矣。三年之后,仍照民例起科,应纳条银抵充月饷,应输夏秋之税抵给月粮。计所省核饷实多而于操练征防仍无贻误。其间或有死亡事故,即择其同伍殷实者顶种注册,毋使抛荒。”[26]这一方案从实施目的、屯里方法及垦后赋税的交纳和使用、预防屯田抛荒等方面作了较为周密的安排,不但在当时获得了康熙帝的同意而付诸实施。[27]还成为其后清政府组织绿营兵丁垦殖之圭臬。

雍正时期(公元1723~1735年),清政府号召各地广垦田亩。雍正四年,云贵地方也制定了鼓励开垦的措施,其中有“军民自备工本(开垦)者,按有数多寡议叙”[28],军丁垦田不但能保障自己的生活,还能获得政府的奖励。这一时期,云南绿营兵丁的垦殖活动,以昭通地区最为突出。作为云南改土归流的重点,昭通地区因改流中清军的滥杀,致改流后地方社会经济异常凋敝,清政府派驻昭通的绿营兵丁数又众达4400人,一时米价昂贵,官兵无所食,只能到四川等地“买米接济”。为稳定地方,解决兵食问题,清政府在该地区开展了规模颇大的屯垦活动,绿营兵及其家属作为昭通地区汉族人口的主要部分,也参加了此次屯垦。道光《云南通志》卷五十七引《大清会典事例》说,雍正五年,“令兵民一并承垦昭通荒闲之地”。具体做法是:“其兵户从前已给田,今凡兵户现实有人垦种者,亦令每户给以二十亩,令其种植。”[29]凡是军户,凡有人垦种者,均给二十亩的开垦指标,则绿营兵及其亲属广泛参与了当时的农业开垦活动。

乾隆年间(公元1736~1795年),清政府对土地垦殖的鼓励措施更为有力,也更加具体可行。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乾隆帝认为:“从来野无旷土,则民食益裕,即使地属奇零,亦物产所资。民间多辟尺寸之地,即多收升斗之储。乃往往任其闲旷不肯致力者,或因报垦则必升科,或因承粮易致争讼,以致愚民退缩不前。……向闻山多田少之区,其山头地角闲土尚多,或宜稼禾,或宜杂植,即使科粮纳赋,亦属甚微,而民夷随所得之多寡,皆足以资口食。”出于这种考虑,乾隆皇帝特谕令各省:“嗣后,凡边省、内陆,零星土地可以开垦者,悉听本地民夷垦种,并严禁豪强首告争夺。”根据这一谕令,云南地方统治者讨论了这类土地开垦后田赋的征纳标准,又交户部复准,定为:“云南所属山头地角,尚无砂石夹杂可以垦种,稍成片段,在三亩以上者,照旱田例,十年之后以下则升科;砂石硗角不成片段水耕火耨更易无定瘠薄地土,虽成片段不能引水灌溉者,均永免升科;其水滨河尾田土淹涸不常,与成熟旧田相连,人力可以种植,在二亩以上者,亦照水田例,六年之后以下则起科;如不成片段奇零地土,以及虽成片段地处低洼,淹涸不常,不能定其收成者,永免升科。”鼓励、优恵的幅度已属很大。乾隆三十一年(公元1766年),乾隆帝再次谕令曰:“滇省山多田少,水陆可耕之地俱经垦辟无余,惟山麓、河滨尚有旷土,向令边民垦种以供口食。而定例山头地角,在三亩以上者,照旱田十年之例,水滨河尾在二亩以上者,照水亩六年之例,均以下则升科。念此等零星地土,本与平原沃壤不同,倘地方官经理不善,一切丈量查勘胥吏等恐不免从中滋扰。嗣后,滇省山头地角、水滨河尾俱著听民耕种,概免升科。”后经户部遵旨议定:凡内陆及边省零星地土,悉听该处民人开垦种植,云南不计亩数,永远免其升科[30]。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当时云南土地的开垦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虽然,这一政策执行的对象只是“民夷”,没有提到绿营兵,但是从当时的情况看,在这一政策制定前的雍正年间,因改土归流等原因,10200名绿营兵由内陆移调到边疆地区,加上其家属,迁徙人数已逾五万人。这一政策制定不久,云南绿营兵又迎来了乾隆三十五年至四十七年的大调整,又有6451名绿营兵由内陆派往滇西南等边疆地区,加上家属,迁移人数也达到了32255人。绿营兵成为云南边疆地区移民中人数较多,最集中的一部分。更何况,半数以上绿营兵及其家属又因汛塘分置而遍布云南山区和边疆。绿营兵既为云南边疆和山区移民中的重要部分,又要解决饷稀粮薄、资生无计的难题,就不能不成为乾隆时期“山头地角”“水滨河尾”田地优惠和免缴升科政策的实施对象,成为这一政策的最大受惠者之一。而这一政策又转过来促进了绿营兵丁及其家属对边疆和山区农业的开发,使绿营兵及其家属从事农业生产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丁丑(公元1764年12月22日),云贵总督刘藻奏:“查云南省城督、抚两标及城守共八营,……但合八营大操向来止三年一次,……应请每岁届九月十月之交,收获将毕,督臣会同抚臣,将八营官兵会操一次。”[31]既知将绿营兵集中会操对于提高绿营兵战斗力是一件大事,提出增加会操次数,但又特意将会操时间定于每年九月、十月收获将毕之时,目的是使绿营兵不务农时,做到训练、生产两不误,说明云贵总督、云南巡抚标兵和云南城守营的绿营兵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较普遍。这些分布于云南“城市化”水平最高的昆明城附近的绿营兵尚且普遍务农,分布于边疆和山区的云南绿营兵问业于田亩便自不待言了。另外,早在乾隆二十七年至三十五年的中缅冲突中,云南绿营兵即战斗力低下,纪律涣散,临阵溃逃,“进怯成性,全不适用”,在乾隆帝及各官僚中形成了较恶劣的印象。之所以如此,诚如左宗棠所指出的那样:“兵既别营生理,不能按日演操,散居市原,不能一呼即集,训练有所不能施,禁令有所不及,心志因之而纷,精力因之而懈,技艺因之而生。”[32]云南绿营兵战斗力的过早衰减,恰恰说明了绿营兵广泛参与了农业等社会经济活动。

此外,在绿营兵中,由于绿营营制的调整,经常有一部分绿营兵丁被裁汰。这些裁汰之兵,若安置不当,极易造成社会动荡。康熙二十五年(公元1686年),云南因“传闻楚省裁兵哗变以来,讹言四起,皆云营兵欲乘机抢掠,以致居民纷纷窜匿”,经云贵总督范承勋及时行动,才将“暴乱”制于萌芽当中[33]。因此,为确保社会安定,清政府也很注意为裁汰兵丁提供生产条件。康熙二十一年七月甲戌(公元1682年8月31日),康熙帝就鉴于三藩之乱平定后裁汰兵丁和投诚归农兵丁较多的情况,谕令各省督抚提镇,对已裁兵丁及投诚归农人等,各地方官设法安置,“务俾有以资生,毋使流离失所”[34]。在云南,蔡毓荣也认为,“至于投诚兵丁安插为民者,既鲜恒产,迄无生理,徒置之不兵不农之间,求其翻然为善也,得乎?”建议:“有司量拨荒田,给令垦种为业,起科之后编入里甲。”[35]直到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绿营兵裁汰殆尽之时,清政府仍然对所裁绿营兵归田务农提供有利条件,“所裁兵丁亦从优给予三个月恩饷米粮,遣散归农、这样,年力老迈而退伍之绿营兵丁、营伍调整压缩而遭裁汰之绿营兵丁,真正走上了解甲归田之路,以农业为其最终归宿。

除了绿营兵丁以家庭为单位开垦田地从事农业生产外,绿营兵各营协也有一些公有田产。如乾隆五十年,云贵总督富纲奏称:云南提标向有大会、漾濞上下二庄等五处庄田,用以收存租息,养赡营中孤寡兵丁眷属一百八十余户[36]。另外,道光《云南通志》卷五十八《田赋二》引《云南赋役全书》所载道光七年的田地项目中,有实在成熟屯田地九千一百四十三顷九十八亩七分零,下有垦成熟屯官公种荞粮、马场马料豆地等类田地,应为绿营兵营协维持公费开支、饲养战马之田地。对这些田地的种植经营,也有裨于云南农业的发展。

从以上情况看来,绿营兵既是清政府统治云南的主要工具,又是直接推动云南农业开发的重要力量,从整体上看,云南因地处边绿营兵额相对较重,康熙元年前最多,达52000名,嘉庆前都保持在40000人以上,在咸丰五年绿营兵整体崩溃前仍在3500名以上[37]。若以每一绿营兵丁构成一家庭,每家5口计[38],绿营兵丁及其家口在云南绿营兵崩溃前都保持在20万人的常态。云南的人口总数,在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时,李中清根据食盐消耗量估计为2769230人,嘉庆五年(公元1800年)估计为2854315人[39],则绿营兵丁及家口人数大概占了清代乾嘉时期云南总人口数的7%。因此,这些绿营兵丁一旦调防结束,便定居下来,构成了清代云南农业开发的重要力量,对于改变云南落后的经济面貌,推动云南边疆山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绿营兵与云南山区和边疆的农业开发

与明代云南卫所屯田主要分布于腹地和平坝地区不同,清代云南绿营兵的分布重心经历了一个由中心腹里地区向边疆的转化。到乾隆年间以后,在《清史稿》卷七十四所载云南行政区划中,有府十四个,其中丽江府、顺宁府、东川府、昭通府、开化府、普洱府六府为清代首次派兵进驻,占总府数的43%;有直隶厅六,其中镇沅直隶厅为清首次派兵进驻;直隶州三,其中镇雄直隶州、元江直隶州为清代首次派兵进驻,占66%;有厅十二,其中中甸、维西二厅为清首次派驻兵丁(详情待另文述之)。可见,清代首次派绿营兵驻扎的行政区划在整个云南政区中所占比例较高,绿营兵的分布面较明代卫所要广泛得多。

另外,绿营兵还通过汛塘的分设,极大地拓展了其在一个地区内的分布面。据笔者对道光《云南通志·地理志·关哨汛塘》的统计,至道光初年,云南共设汛354个、塘卡1991个。仅塘卡之数即比明代出于相同的目的而设的1076个关哨之数多915个,表明清代塘卡之设远比明代的关哨要严密、广泛得多。

清代绿营兵及其家属在边疆和山区的广泛分布,意味着他们对这些新驻扎地区的农业开发。同时,绿营兵作为清政府的统治工具,保障了云南边疆和山区社会的稳定,对清中后期外地移民大批进入向称蛮荒之区的云南边疆和山区从事农业开发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清史列传·周有德传》载顺治七年(公元1650年)清政府在广东沿海边界地区设兵防汛以后,过去该地区因战乱而迁入内陆之民,“颇苦失业。今闻沿边设兵,许迁户仍归旧地,莫不踊跃欢呼。”可以看出,这种保护作用是较大较明显的。在云南,雍正年间在昭通改土归流后,昭通镇四千余名绿营兵不但稳定了激烈冲突后的昭通社会,还成为屯垦的重要力量,清政府又从曲靖、寻甸等附近府州县“招募习于耕种之农民一千户”,每人给予二十亩垦种[40]。越来越多的汉族移民进入该地,极大地推动了这一地区的农业开发。原先“一望沃野,其中平冈一带,周环荒土万亩”的昭通城北地区,经绿营兵丁及移民屯垦,“越四年土渐成熟”[41],“得沃野数千亩,石田丰草易为绿野平畴,居者得食,行者得粮,军民乐甚”[42]。昭通府在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改隶云南时,只有民田地三千二百九十一顷,经绿营兵丁、广大移民及当地各族的不断努力,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时,“实在成熟民田地五千六百一十三顷八十八亩”[43],较雍正七年时增长了71%,成为云南耕地面积增长最多的地区之一。保山县的官乃山,距保山城二百余里,“周围约十余里,外狭中宽,前隔潞江,后依雪山,雪山之颠石崖陡险,虽有傈僳夷人窝居其上,向不与民人通。其自半山中腰下至临江间有平旷地土,堪以垦种,因而外来无业客民单身赴彼,或种苞谷杂粮,或植大小果树,先搭棚寮栖止,渐盖土屋草房。”虽稍有开发,但“究因中隔潞江,往来未能甚便”,开发程度较低,且“该客民等仍不乐久居”,持续发展较困难。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保山城内发生了回汉互斗事件,为化解矛盾,林则徐在事件平息后用城内回族房产等从先于该山垦种的外地客民手里换取了官乃山的耕地所有权,将回族群众二百余户安置于此山,并“拨把总一员先后带兵八十名归于原设之旧乃汛驻札,就近巡防,该回民等益知官为保护,得以久安生业,陆续去者复有数起,自系知为乐土,彼此相招。查该处去秋包谷杂粮均称丰熟,果树亦皆获利,今年种垦之地比较去年更多,将来户口繁滋,该山亦足资其力食。”[44]昔日荒僻的官乃山,在地方政府的安置下,在绿营兵丁的保护下,经移入回民的辛勤劳作,日呈繁荣之象。

由于绿营兵及其家属的开发,由于绿营兵保护下大批外地移民的进入,云南边疆地区得到了有史以来较大程度的开发。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各地区耕地面积的变化情况来加以说明。

康熙至道光年间云南各地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45] 单位:亩

在上表中,康熙三十年的田地数系“旧志(所载)额数,内尚有荒芜”[46],即仅为册籍所载旧时田地数,与当时耕地的实际情况不符,表中将其列出,仅作为一种参照。从表中雍正十年与道光七年的田地数额比较的情况看,全省仅增长5%,变化不大。相比较而言,各地区间发展变化的差异性较大:云南府、大理府、临安府、澂江府、曲靖府、永昌府、广南府、景东直隶厅、蒙化府、广西直隶州、武定直隶州、镇沅直隶州增长幅度均在全省增长率以下,平均增长率为0.6%,而楚雄府、顺宁府、丽江府、普洱府、开化府、东川府、昭通府、永北直隶厅、元江直隶州九个府厅州则在全省增长值以上,平均增长率达到了52.49%。上述增长率低于全省水平的府州厅,除镇沅直隶州外,均分布在云南腹里地区,经济开发较早,农业较发达;而增长率高于全省水平的九个府州厅,顺宁府、普洱府、开化府、东川府、昭通府五个府分布于边疆地区,永北直隶厅、元江直隶州、丽江府虽处腹里地区,但相对靠近边疆,且经济文化欠发达。这种土地发展变化的地区差异,恰与清代云南绿营兵、移民的分布和发展趋势相一致。反映出清雍正、乾隆年间云南绿营兵、移民向边疆地区的移动,对边疆土地开垦,农业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另外,上表中道光年间的耕地面积比雍正时期增长不大,与雍正、乾隆年间优恵幅度较大的垦荒政策不相符合,与这一时期人口的大幅度增长的历史事实不相符合,也与史志对各地方开垦情况的记录不相吻合。如道光《威远厅志》卷三称:“云南地方辽阔,深山密箐未经开辟之区,多有湖南、湖北、四川、贵州穷民往搭寮棚居住,砍树烧山,艺种包谷之类,此等流民于开化、广南、普洱三府为最多。”则三府为云南流民最多之地区,也应为云南开垦田地数较多之地,而上表中三府耕地数却表现出较大差别,开化、普洱开垦颇多,增长较大,而广南府道光七年时,只有田地6142亩,仅比雍正时期增加了0.2%,有悖于事理。造成这一时期云南耕地面积变化不显著的原因,除豪强等隐匿不报外,主要是乾隆时对“山头地角”“水滨河尾”之地免赋所致。因此,实际上云南全省,尤其是边疆和山区开垦土地的数额要比官方档册所记为高。

总之,由于绿营兵制本身的原因,由于清政府为缓解军费而鼓励、支持、组织绿营兵及其家属从事农业生产,绿营兵及其家属、与绿营兵有着密切联系的移民构成了清代云南耕地垦殖、农业开发的重要力量。由于云南的绿营兵和移民都经历了一个由以云南腹里地区为主要分布区向以边疆为分布中心的转化,由于汛塘的设置与增置又使各地区的人口由本地平坝地区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向山区的扩散,故清代云南不但在整体农业发展水平上较明代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尤为突出的是边疆和山区的农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形成了清代云南经济发展中最为显著的特点。

注释:

[1] 耿淳顺治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为恳怜万苦下情等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2] 《清世宗实录》卷三四,顺治四年八月丙申条。

[3]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二五。

[4]《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七,顺治十六年八月庚戌条。

[5] 详见王水乔《清代云南米价上涨及其对策》一文,刊于《云南学术探索》1996年5期。

[6] 蔡毓荣《筹滇十议疏·议理财》,见康熙《云南通志》卷二十九《艺文三》。

[7] 见《云南史料丛刊》第八卷,第619页。

[8]见左宗棠《谨拟减兵加饷就饷练兵折》,收入《左恪靖奏稿初编》卷三十四。

[9]罗尔纲《绿营兵志》,第34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10] 蔡毓荣《筹滇十议疏·议理财》,见康熙《云南通志》卷二十九《艺文三》。

[11]《清史列传》卷七十《王命岳传》。

[12] 《清史列传》卷七十《王命岳传》。

[13] 见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十七册丙编第七章第三节,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14] 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第136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

[15] 见《清史稿》卷一二零《食货一》。

[16] 见《清史稿》卷一二零《食货一》。

[17] 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29~231页。

[18] 见罗尔纲先生《绿营兵志》第230页。

[19] 《清世宗实录》卷五六,雍正五年四月乙巳条。

[20] 《清世宗实录》卷七二,雍正六年八月甲辰条。

[21] 见《清世宗实录》卷一零六,雍正九年五月戊寅条。

[22] 见《清高宗实录》卷八九三。

[23] 见王先谦《雍正东华录》卷八。

[24] 李龙潜《明清经济史》第319页,广东高教出版社,1988年,引《畿辅通志》卷二二八《袁懋功传》。

[25] 《清史列传·王命岳传》。

[26] 蔡毓荣《筹滇十议疏·议理财》,见康熙《云南通志》卷二十九《艺文三》。

[27] 道光《云南通志》卷一二六《名宦·蔡毓荣》。

[28] 道光《云南通志》卷五七《田赋一》。

[29] 高其倬《委员赴昭办理开垦疏》,见雍正《云南通志》卷二十九《艺文五》。

[30] 见道光《云南通志》卷五八《田赋二》。

[31] 见《清高宗实录》卷七二三。

[32] 见左宗棠《谨拟减兵加饷就饷练兵折》,收入《左恪靖奏稿初编》卷三十四。

[33] 见光绪《续云南通志稿·艺文志·奏议二》。

[34] 见《清史编年》第二卷,第42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

[35] 见蔡毓荣《筹滇十议疏·议理财》。

[36] 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二四二,乾隆五十年十一月戊午。

[37] 从康熙、雍正、道光三部《云南通志》、光绪《云南通志》“兵防”或“兵制”、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二《纪列朝各省兵数》。

[38] 据李中清先生《明清时期中国西南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统计,云南自乾隆四十年至道光五年期间的户均人口数,最多时达5.44人,最少为4.722人,我们估以其平均值5人计入。

[39] 见李中清《明清时期中国西南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

[40] 见高其倬《委员赴昭办理开垦疏》,见雍正《云南通志》卷二九《艺文五》。

[41] 见《省耕塘碑记》,收入民国《昭通县志·艺文·记》。

[42] 见《重修徐公碑记》,收入民国《昭通县志·艺文·记》。

[43] 见道光《云南通志》卷五九《田赋三》。

[44] 见林则徐《保山县城内回民移置官乃山相安情形疏》,收入秀水王树敏编《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五二《防务》,光绪壬寅秋上海久敬斋石印本。

[45] 表中资料取自道光《云南通志》卷五十七至六十《田赋》。

[46] 道光《云南通志》卷五十九《田赋三》“云南绿营府田赋”。

——《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81-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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