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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愿与服务员发生关系 事后却向警方说遭强奸!

 个案说法 2021-10-28

马友泉律师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宁夏36岁的女子张某,自愿与KTV男服务员发生性关系后,在丈夫的质问下却谎称被强奸。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一案例。
 
据该网公示的信息显示,女子张某系宁夏固原人。去年6月29日早上,张某在固原市一KTV包间内与男服务员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张某丈夫觉得其形迹可疑,便质问发生什么事情。张某向丈夫谎称,自己在酒吧内被服务员强奸。其丈夫遂于去年6月30日下午1时许向当地公安机关电话报案。
 
随后,张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在民警询问过程中,张某仍谎称自己被李某某强奸。去年7月1日,固原市公安机关决定对这起强奸案立案侦查。
 
今年4月25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诬告陷害罪。
 
来源:极目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女方和男方发生关系以后,迫于家庭等各方压力,谎称男方强奸。甚至,男方也有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男方被定罪的可能性有多大?
 
马友泉律师:认定一个人有罪的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一个人有罪,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定罪的事实要有证据证明,且查证属实,并排除合理怀疑。
 
强奸案件,相比其他案件,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案件的发生,大部分都是在相对隐蔽和封闭的环境,除了非常典型的强奸案件,例如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受害人有体外伤;还有强奸发生时,被害人有较为激烈的反抗或呼救,比较容易认定为强奸犯罪。
 
但对于一些熟人之间,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被害人由于恐惧或者各种顾虑,没有反抗,或者,被害人呼救、反抗了,但没有人听见,身上也没有外伤,这时候,对于女方在性关系发生时,是否自愿,是有一定难度的。
 
但这并不是说,只要男女发生关系后,女方事后说是强奸,就认定男方是犯罪。

要对男女双方的陈述进行严格的审查,还要结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视听资料等证据结合判断。例如,如果发生关系的空间虽然是封闭的场所,但房间之外人来人往,只要女方呼救,男方很容易就会被发现。这时候女方如果没有反抗,就不太正常。很难认定是违背了女方的意志。但如果是在人烟稀少的郊外,即使呼救也不会有人发现,女方没有反抗就不违反常识。
 
举一个例子,曾经办理过一起强奸案件,男女双方通过朋友认识,晚上在一起喝酒,酒后男的在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上午,女方回到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了当晚监控录像,女方进宾馆房间是男的背进去的,于是认定男方利用女方醉酒不能反抗状态,与女方发生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应认定强奸罪。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男方,男方说,女子虽然当晚喝了很多酒,但意识还是清醒的,发生关系时,女方并没有反抗。男的还给女方发了1314元的红包,女的当时就收取了。女方报案的原因,是第二天早上女方要求男的给他买一个几千元的包,男方拒绝了,女方感觉吃亏了,于是就报了案。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最终撤销了案件。
 
方弘:有些案件如果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最后可能会撤案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女方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罪的情况也少见。为什么?
 
马友泉律师:同样道理,认定诬告陷害罪,也是要有一定条件的。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一个强奸案件,仅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很难给男方定强奸罪。
 
刑法有一个原则,叫疑罪从无,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追究妇方的诬告陷害罪的法律责任。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没有追究女方法律责任,就是情节轻微。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女方虽然有虚假陈述行为,但公安机关审查后并没有立案。
 
方弘: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
 
马友泉律师:虽然张某不是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张某丈夫觉得其形迹可疑,便质问发生什么事情。张某向丈夫谎称,自己在酒吧内被服务员强奸。其丈夫遂于去年6月30日下午1时许向当地公安机关电话报案。
 
但是,在公安机关对张某调查询问时,张某明知自己告发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却作出虚假陈述,谎称自己在酒吧内被服务员李某某强奸。
 
张某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她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追究服务员李某某强奸刑事责任的后果是明知的,李某某也因张某某的告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属于情节严重,张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某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应当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方弘:没有收集到证据和压根就没有事实发生,这两者如何认定?
 
马友泉律师: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
 
客观事实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它是一种本体意义上的范畴,无所谓对错之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
 
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法官是个中立者,他对双方的争议完全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证据呈现各自主张的事实。
 
例如,甲向法院起诉乙借了他的钱,要求其偿还。甲应当提供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条,转账凭证等等。但实际生活中,也有可能甲真的借钱给了乙,但关系好,没打借条,也没转账,现金给了乙,也没有证人。这时候甲的请求,有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官只能依据证据所确定的事实,来进行判决。
 
刑事案件也一样,只不过刑事案件定罪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即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要对主张的犯罪事实,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并经法庭的质证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有些案件,即使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证据不足,依据法律规定,也只能宣告被告人无罪。最典型的就是美国辛普森杀妻案。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结语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司法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如果利用公权力做陷害违法之事,最终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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