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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点论”中的“重点论”,在实践中有多重要?

 渐华 2021-10-31

分析事物是否讲事物发生、发展的原由,是否分析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否站在应有的层面上客观公正地归纳问题、得出结论,是唯物论和唯心论、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根本区别。

“两点论”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观点,来源于客观事物并反映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了“一分为二”的认识方法。那么它与事物的矛盾性是什么关系,与判断事物性质又是什么关系?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关概念作出分析。

一、从事物的矛盾法则说起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这是伟人在《矛盾论》中的开篇语,说明了一切事物发生、发展的矛盾性,决定了事物的存在与发展,甚至消亡。没有不存在矛盾的事物,也没有不影响事物发展的矛盾。而这里的事物,即是指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思想中存在的任何事物,这是事物与矛盾共生、共存、共发展的普遍性,称为矛盾的普遍性。而事物的矛盾法则,就是通常说的对立统一规律。总结起来,即:唯物辩证法说的事物,是矛盾的对立统一,遵从矛盾法则,是客观规律;事物的矛盾及联系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事物内部的矛盾变化和发展,决定了事物的变化和发展方向、趋势;事物内部不同质的矛盾,决定了事物的各自特殊性;事物的性质是由事物内部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等等。这既是唯物辩证法认识事物的基本观点,也是根据本篇题目的需要,而暂时涉及到的辩证唯物主义常识。

二、矛盾法则中客观存在的“两点论”

1、从矛盾性的事物中看“两点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既着眼于事物的矛盾双方,也注重复杂事物的多种矛盾,还分析事物的主要矛盾以及决定事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两点论”,则在掌握多种、多重矛盾和事物性质的基础上,从正反两个方面看具体的单个事物;又从具体的单个事物中表现出来的不同倾向性,进一步把握事物;还从事物的矛盾构成的层次上,分析各层次矛盾对事物发生、发展的影响及程度。“两点论”是两点及多点的一个概括性的说法,主要是区别于单一认识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

2、从“两点论”中看重点论。当选择了具体的事物后,分析两点论中的重点论,是把握事物的关键,是“具体地分析具体的问题”的核心所在,因而也成为体现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或称为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人们要走路到某地去,假设从道路上有两条可供选择。一条路远,然而平坦易行;另一条路近,布满荆棘。这即是此事物“两点论”中的两点。那么,人们在选择时,通常会有至少四种人来发表意见。一是走近路,因为近;二是走平路,因为平坦;三是摆出了两条路各自的优、劣势,但不能确定如何走;四是根据自身条件和到达目的地的时间要求等,分析比对择优而行。这四种情况当中,只有第四种情况是我们在两点论中需要强调的“重点论”。因而,两点论中的重点论,是对具体事物的客观分析、对比、概括总结后得出的“如何做”的判断性结论。没有两点论中的两点,无法产生两点论中的重点;而没有重点,则两点就失去了任何现实意义。两点论中的两点,是看待和分析问题的起点,使人们能够把握解决问题的全部可能性;两点论中的重点是在全部可能性中,通过客观分析各种条件,选择最优方案、最佳方式、最好办法等等。上述四种意见中的第三种,如果有人冠之为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则是假货。因为它在思维过程中,没有彻底性,不能解决“如何做”的问题。

3、理清两点论中的两点和重点的关系。不懂“两点论”中的两点,是认识单一的表现;而只有两点,没有两点论中的重点,无从把握事物的性质及发展前景。这两种情况在历史上都曾给中国近代革命造成过重大损失。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艰难路程;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问题等等,都反映了一个具体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说明了,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革命的科学理论,如何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两点问题,最后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重点论。后者说明了统一战线,在当时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点,形成了独立自主地扩大和发挥统一战线作用的重点论。

4、在现今的社会现象中,也存在“两点论”及重点论认识问题。如:莆田案件、李某某PC案。还是应从案件本身和社会有效管理两个方面、两个层次着手,分析案件形成的两点,明确各自需要“如何做”的重点。如果缺乏客观地、全面地、具体地看待问题的认识,或在把握事物过程中形成单一理解和单一层次着眼,会对社会形成不利因素。

三、“两点论”的核心是把握事物的矛盾法则

从“两点论”中的两点,过渡到“两点论”中的重点,中间的思维过程是分析事物的具体化;是综合事物矛盾的基本组成因素;是把握表现事物性质的要点,即把决定事物矛盾性质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重点”加以确定。从而形成引导分析事物,合理、合规处理问题的工作整体思路。

其思维逻辑则是:第一,单一性的事物,是社会(局部)一定条件下的产物,有必要纳入社会管理来综合考虑,正面的则发扬,负面的则遏制;第二,对事物本身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捋出其多方面发生的条件和制约因素,纳入“两点论”的两点分析中。在此基础上,进而揭示事物的性质、明确工作原则(包括法律法规,特别是党的政策),有时需要在两个以上的层面掌握认定;第三,分清法律、法规与党的各项政策性的界限,整体安排,独立办案;第四,最后把前三项纳入如何办的两点论中的重点论轨道,实现逐步推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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