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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典》修改亮点:肖像权
2021-11-03 | 阅:  转:  |  分享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彰显了我国对人的尊重与保护,其中更是丰富和完善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明确了肖像的定义,加大了对公民肖像权的
保护。下面就跟着中公教育一起来看看这一新规吧!肖像就等于个人面部照片?肖像就等于个人面部照片?这样理解未免太过狭隘了。《民法典》第
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
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因此,是否具有标识性是认定某一外部形象是否是法律所保护的“肖像”的关键所在。肖像也
不仅限于面部特征,而是外部形象的真实反映,除面部影像外,所有能识别、辨认的貌特征均属肖像,均不得侵害。侵犯肖像权不再要求以盈利为目
的在旧法种我们是禁止未经肖像权人允许,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比如整形医院未经某女星允许使用其照片做广告宣传,才属于侵犯肖像权。
但《民法典》不再要求侵犯他人肖像权要以盈利为目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
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注意,对于他人肖像,未经同意不得公开,但即使
经过同意公开,如果丑化、污损也是侵权的。法律的另有规定指的是《民法典》1020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可
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
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因此,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
肖像一定要注意必要性、合理性、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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