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由于保险公司理赔流程耗时较长,部分公司为抚慰员工家属,会先行垫付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此种情形下,垫付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保险受益人的权利转让。 在法定受益人权利转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受益人对保险赔偿款知情、受让公司已经支付对价保险赔偿款的情况下,多数法院会支持团体意外伤害险权益的转让,法律依据在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案例解析 // 案情简介 2019年,通力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名下20名员工(包含死者刘某某)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每人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意外医疗每人保险金额为50000元。 保险期间内,刘某某在钢构厂房施工中意外从高处(6米)跌落,致头部着地,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通力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报险过程中,通力公司与刘某某家属先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刘某某家属640000元。然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抗辩称通力公司作为与刘某某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不能作为本保单的受益人。而通力公司则认为刘某某的法定受益人在获得通力公司的赔付后,已经通过协议形式将保险金收益权及相关权利转移给了通力公司,其有权主张保险金。 // 法院认为 双方均认可涉案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故应按照法定受益人的规定进行赔付。然通力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与被保险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已向被保险人亲属赔付了64万元,故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通力公司。至于保险金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死亡赔偿金限额为50万元,每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为5万元,而刘某某抢救费用为3651.46元,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付,故保险公司关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应按照3651.46元赔付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 判决 保险公司应支付通力公司保险费共计500000+3651.46=503651.46元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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