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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识别标准

 九州好人 2021-11-05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这一规定的进步之处在于,首先,较过往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规制内容杂糅在淫秽物品规制内容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概念,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发生,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次,明确规制“持有”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的情形,规制范围的扩大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并且此规定也与国际法规范层面上的规定实现有效接轨;再次,该规定还将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内容置于网络保护的章节之下,并和网络信息并列,符合网络传媒时代的特点。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媒介传播的瞬时性增强,传者受众交互密切,出现了更难被察觉的网盘、云盘,甚至是直接U盘邮寄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资料。同时,传播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背后往往是利益驱动交织的群体,前端的组织者、底层的销售人员,共同构成了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传播链条,链条式的群体行为也增加了规制的难度。

如何界定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即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识别标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中对于“儿童色情制品(物品)”的定义系“以任何手段显示儿童进行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活动或主要为淫秽而显示儿童性器官的制品(物品)”;而参照我国法律对于淫秽物品的定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则表述为在电影、照片或书刊等中以不满十八周岁自然人作为性的客体,以便唤起观众或读者性欲的内容载体。比较来看,前者的规制内容更加全面,打击范围也更大;我国对于淫秽物品的界定稍显滞后,也缺少对于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独立标准,实务中具体判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有关未成年人的虚拟形象,如动漫形象、三维合成影像,是否应该属于规制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对象呢?如果按照有关淫秽色情物品的概念去界定,似乎很难将这种情形囊括进来,“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解释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虚拟形象”似乎很难纳入扩大解释的范畴中。有关未成年人的软色情物品是否应该属于规制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情形呢?软色情是指带有强烈的性暗示和挑逗意味,但并不直接露骨表现淫秽、刺激性欲的色情,这种情形之下,如果按照淫秽色情物品的界定含义,同样很难将其纳入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规制内容中。但是,以上两种物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负面影响很大。以动漫形象为代表的虚拟形象,如果表现的内容是淫秽场面或者性器官露骨裸露,再交织未成年人占比较大的“二次元”动漫圈子的社群传播,非常容易导致大量的未成年人观看、模仿,严重侵害他们的身心健康。而有关未成年人的软色情物品,也可能是更严重性侵犯罪的前序行为,从挑逗、暗示未成年人再到性侵未成年人,这是有迹可循并且需要警醒的。

综合我国现状,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应细化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识别标准:

首先,从未成年人视角出发,明确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独立、特殊识别标准。这一识别标准应该有别于淫秽色情物品的识别标准,未成年人需要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在成年人视角之下,具备性挑逗或者性暗示内容的物品可能尚未达到淫秽色情物品的标准,但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这种模糊、隐性的色情内容之危害可能并不亚于传统意义上的淫秽色情物品。这种规定未成年人特殊标准的内容是有迹可循的,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提到了对于涉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要从严处罚,规定了低于一般淫秽电子信息的入罪标准。

其次,识别标准所指向的对象应为最广义层面上的未成年人。即包括未成年人的虚拟形象,谨防使用模拟影像资料打“擦边球”的情形发生;识别标准所指向的内容应包括有关未成年人的软色情,既可以避免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亦可减少因不健康的性内容传播导致未成年人性观念的偏差、使之健康成长。

最后,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的识别标准以及对应的规制内容不应该仅仅存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强有力的惩罚规制内容。仅仅靠原则性的呼吁,对于突破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之困局难以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以识别标准为核心、惩罚规制为辅的具体内容应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加以明确。

此外,惩罚规制保护也并非唯一之良策,实务当中经常出现未成年人自愿或者是没有意识到自己成为了别人的拍摄对象,继而出现在淫秽物品中。这种情况下,需要家庭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刚刚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性教育”纳入条文之中,但性教育具体教授的内容还没有得到落实。笔者建议,可以将避免成为色情制品的被拍摄对象等有关防范知识纳入性教育的教授内容之中,以此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并将色情制品的识别标准告知未成年人监护人,以此提高监护人的保护力度。

只有多层级、呈体系的法律保护,才能真正意义上起到打击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物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的效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发生,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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