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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的知识点变动及考点总结

 雄鹰翱翔 2021-11-06

今年2021版的《消防安全技术实务》与《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官方教材在泡沫灭火系统进行了大的改动,主要原因在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与《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281-2006的合并的基础上重新修订推出新《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与原规范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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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 (1)对原规范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281-2006进行整合,并更名为《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 (2)增加了空气泡沫系统不适用于储存沸点低于45℃的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储存温度高于 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的相关条款;

● (3)在泡沫液、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泡沫消防水泵等产品与设备的选择及要求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并删除了相关术语;

● (4)调整了立式储罐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并删除了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盘上的相关规定;

● (5)删除了原规范第5.2节“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将其第5.1节“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整合,并对后续章序号进行调整;

● (6)对保护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做了较大修改

●(7)在泡沫消防水泵动力源中增加了备用柴油机泵组的设置及其柴油机的选型、性能及排烟管的设计要求;

● (8)删除了原规范附录A“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

● (9)施工验收部分随着设计部分的修改,做了相应改动,同时增加了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等的施工、调试、验收的相关要求;

● (10)删除或修改了不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条文;

● (11)增加了各系统组件的具体验收要求,修改了系统验收的合格评定标。

知识点1: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一)按喷射方式划分

(1)液上喷射系统

液上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上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与液下喷射系统相比较,这种系统具有泡沫不易受油的污染、可以使用廉价的普通蛋白泡沫等优点。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三种应用形式。

(2)液下喷射系统

液下喷射系统是指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泡沫在注入液体燃烧层下部之后,上升至液体表面并扩散开,形成一个泡沫层的灭火系统。该系统通常设计为固定式和半固定式。

变动:取消了半液下喷射系统

(二)系统组成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储罐、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压力容器、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

变动:增加了压力容器

知识点2:系统的选择

(一)系统选择基本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3)全淹没式、局部应用式和移动式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②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③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④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⑤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变动一:删除原有的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增加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变动二:删除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变动三:删除相关半液下喷射系统有关的描述。

(二)系统适用场所

(1)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①封闭空间场所。

②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③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型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①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

②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

(4)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①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②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③中倍数泡沫系统还可用于面积不大于100㎡的可燃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5 )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①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②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6)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①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

②面积不大于200㎡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变动一:高倍数和中倍数全淹没系统的小节整合。

变动二:移动式高倍和中倍泡沫系统的小节整合。

知识点3:泡沫灭火系统的相关规范变动

(一)基本要求

(3)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 于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4)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l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的规定。    

变动:取消了半液下喷射系统

变动部分:

①增加: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

②增加: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2011)的规定。

(二)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8-1的规定。

表3-8-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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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点:

①删除除:固定式、半固定式系统的蛋白一行

②原有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中删除成膜氟蛋白

③氟蛋白、水成膜的供给强度从5改为6,连续供给时间原有的甲乙类液体分开成甲类液体和乙类液体,并数据作出相关调整。

(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 ( min·m2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变动:
①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从5改为6。

 ②连续供给时间从40min改为60min。

③删除半夜下。

(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8-2的规定。

表3-8-2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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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变动:对整个表格作出了大幅度调整和增加。

(4)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根据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小于《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的规定。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知识点4:系统设计要求

(三)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变动:
①连续供给时间从30min改为60min。

②增加新内容: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其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

(2)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

(3)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280mm2 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

变动:
①删除原有的内容: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②删除原有内容: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的相关要求。

外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及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经计算确定。应在罐壁顶部设置对应于泡沫产生器的泡沫导流罩。

储罐各梯子平台上应设置二分水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分水器应由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的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2)应在防火堤外的连接管道上设置管牙接口,其距地面高度宜为0.7m。

(3)当与固定式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变动:
修订原有的内容:直接>45m的浮顶储罐梯子平台设置管牙接口的规定。增加其距地面高度宜为0.7m的要求。

(四)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直径不大于48m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变动:

对原有的“其他内浮顶按固定顶储罐对待”,修订为“直径不大于48mm的易熔材料浮盘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堰板设置、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及泡沫混合器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

(3)非水溶性液体及甲醇汽油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变动:
原有的30min修订为60min。

(五)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2)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3)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当保护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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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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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练习

题1:下列有关泡沫灭火系统分类的说法种错误的是(  )。

A.按系统结构划分为固定式系统、半固定式系统、移动式系统

B.按喷射方式划分为液上喷射系统、液下喷射系统、半液下喷射系统

C.按发泡倍数划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D.按系统形式划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

【答案】B

题2: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  )火灾场所。
A.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A类
B.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
C.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500㎡的流淌A类  
D.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500㎡的流淌B类

【答案】B

题3: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

A. 5.0L/ ( min·m2 )

B. 6.0L/ ( min·m2 )

C. 8.0L/ ( min·m2 ) 

D. 10.0L/ ( min·m2 )

【答案】B

题4:某丙类液体储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少于(      )。

A.15min

B.30min

C.45min 

D.60min

【答案】B

题5:下列有关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确定

B.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

C.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D.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不应小于24m

【答案】B

题6:下列有关外浮顶储罐的泡沫导流罩及其其泡沫堰板设计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底部,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5m

B.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

C.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底部,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9m

D.泡沫导流罩应设置在罐壁顶部,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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