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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重点解读

 szm12315 2021-11-06
1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就如何在广告执法中进行应用,笔者从实践角度尝试一下解读,方便基层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中进行理解使用。个人理解,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指南》在医疗美容的概念上,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原卫生部门规章)保持一致。本号今天同时会推送卫生部门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方便同志们查阅并参考使用。
《指南》从效力性质上说,是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一份作业指导书,在执法中不可作为法律依据使用,但可以在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分析中引用。
《指南》主要的亮点与重点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医疗美容广告的表现: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禁止发布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指南》在认定广告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上,给出了比较明确的指导:
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因此,在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类似不当关联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发布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
二是对“广告代言人”这一实践中极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指导:
1.广告代言人的认定:《广告法》给出“广告代言人”的概念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据此,广告代言人认定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非广告主,二是使用了“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根据普遍认可的理论,“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自然人直接出现在广告中,并明确标示自己的身份信息;或是虽未明确标示身份信息,但针对广告受众而言,通过其形象即可辨识其身份的(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二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在广告中以其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满足以上条件,即可认定是广告代言人。
2.医疗广告中广告代言人的认定: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的一种,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或证明。首先,属于《广告法》界定的广告代言人是不能作医疗美容广告的推荐或证明的。其次《指南》中,对自然人代言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认定规则:“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初看似乎是对《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范围的扩大,但仔细分析就可知道:作为不具备知名度的自然人,在广告中赋予了“推荐官”“体验官”等身份后,其身份设定已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足以影响到广告受众的判断,所以,依然满足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即使其未明示个人真实信息,但其“推荐官”“体验官”的身份应当属规范于身份信息的一种明示。这种身份可以来源于明示,也可以来源于语言暗示,如“我是……,我推荐…”等。
而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名义和形象在《指南》中也进行了区分:身份信息真实的,属于广告代言人;身份信息虚假的,构成虚假广告,而不应当再作为代言人处理了。
三.对“软广告”进行了明确:
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这一类广告由于广告特征不明显,在实务认定上一直存在争议,《指南》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出现有关美容医疗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应当认定为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确立了软广告认定的原则:出现了明确的指向对象,简单说,就是个体与群体的识别问题,明确或足以使受众认为指向个体或与个体相关的,应当认定为广告行为。
四.对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作出了区分:
在认定互联网广告行为上,如何区分广告与非广告行为一直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指南》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美容医疗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在这个问题的把握上,笔者认为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依法公示的内容,如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不能认定为广告。二是依照《电子商务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披露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宜作为广告管理,如电子订单中商品服务的规格、等级、种类等。
五、部门协作:注意以下情况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一是未取得执业许可或未经过备案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以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是发现相关广告主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者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要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是发现涉嫌非法行医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主要是非法行医罪和虚假广告罪,其它罪名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附:追诉标准
虚假广告罪追诉标准: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罪追诉标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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