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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铁木真到成吉思汗(二)

 mishagrlt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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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ト・腾格里带来的危机引发了许多讨论。在某种程度上,这与40年前英王亨利二世和托马斯・贝克特之间发生的冲突类似,是一场世俗力量和精神力量之间为了争夺最高权力的斗争。甚至有可能是成吉思汗巧妙地在暗中策划了这场“危机”,这样他便能一次性地消灭帖ト・腾格里,毕竞帖ト・腾格里已成为他通往绝对权力的唯一障碍。”整个事件似乎让成吉思汗进一步加深了对祭司和萨满日益增长的蔑视,他将他们视作无所事事的懒汉和寄生虫,尽管这个观点他只在私下里向他的密友们表达。因为其强大的影响力,萨满们必须被拉拢,然而他们在唯一能衡量一个人是否有价值的战争中却一无是处。在另一个层面上,这次事件是成吉思汗的新制度对亲属关系和氏族精神的胜利。按照草原的旧制度,蒙力克和他的家人有理由继承诃额仑的军队,不过成吉思汗明确地表示在新的分配制度下唯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他自己的意志、命令和法条。

随后他任命八邻部人兀孙别乞为萨满,这虽然提高了新头衔“别乞”的地位,但也明确了从今以后所有的祭司都将直接听命于可汗。”他本人承担了许多大祭司的职责,不久就传闻他会像萨满一样进入与神沟通的恍惚状态。帖ト・腾格里的垮台降低了萨满教对蒙古的影响力,也提高了对至高天神腾格里的异教信仰和其他宗教的地位。萨满教起源于草原上的混战和分裂的时代,但对至高天神腾格里的崇拜更适合如今这个世界性的帝国。由于乃蛮部人得到了许多行政职位,他们早已被安抚,在帖ト・腾格里垮台后,他们更是因为景教获得了更多的传教机会而感到高兴。帖ト・腾格里的死亡让景教迎来了黄金时代,景教得到了成吉思汗的支持,因为他需要一种不会对自己产生威胁的宗教。“不过奇妙的是,即使在蒙力克及其家人的名誉彻底败坏之后,成吉思汗和他的继任者们却依然认为让蒙古人知道帖ト・腾格里曾经宣布可汗为上天所选非常重要。或许是成吉思汗的直觉再一次灵验,他意识到改革的步速不能太快,过于迅速的变动会让蒙古人深感惶恐、意志消沉。

与此同时,这次事件也使他更加坚定了推行自己的法典的决心,以便让大家意识到世俗的高于宗教的,现世的高于神圣的。成吉思汗暗示帖ト・腾格里实际上犯了叛国罪,他颁布了一项新的法令,规定任何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勾结外部势力都将被判处死刑。

关于帖ト・腾格里之死,最后要说明的是,除了不流血的杀戮之外,此次事件与札木合的死异常地相似。两人都是极富才华的人物,他们为成吉思汗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当他们失去作用或试图染指成吉思汗的霸权时,他们却被无情地抛弃了。两人在几年内相继死亡,这就给后来者提供了一个可怕的警告:如果有人蠢到去挑战可汗的意志或是法律将会遭遇什么。

在1206年的忽里台大会上,成吉思汗最伟大的成果之一是出台了一部法典,称为《大札撒》。1218年的忽里台大会及其后的大会则有条不紊地修订了这部法典。《大札撒》涉及多个方面。它部分是指导军事行动的“王之规章”,部分是大草原传统禁忌的系统整理,部分是大汗本人各种思想、笔记和洞见的汇总,部分是对帝国未来可能面临的问题的思考。上述的每一个部分都很重要,在理想状况下它们应该单独成章。最容易处理的部分是那些源自蒙古游牧生活方式本身的规范、价值观、神话、观念和准则。捕猎是其中的一个焦点。蒙古人的捕杀方式是让动物腹部朝上平躺在地上,控制它使其保持镇静,再由屠夫切开它的胸膛、撕开它的主动脉造成致命的内出血。通过这样的屠宰方式,所有的血液都存留在了动物体内,可以将其取出来做成香肠。蒙古人很少在夏天捕杀动物,但如果死掉了一只,那么就把它的肉切成条状后晒干。即使在冬天他们也只会杀羊以供食用,除非在特殊仪式上需要供奉马。”所有针对马的暴行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无论那是愤怒地用缰绳抽打马、蓄意地弄伤马还是最恶劣的盗马。盗马贼会成为全民公敌,因为在草原上,马不仅可以提供应急的干粮(比如在马腿上割开血管,饮完血后再把伤口缝合起来),而且有没有马还意味着生与死的差异。甚至于倚着马鞭(已经取下了马刺)以及用鞭子接触箭头都是不允许的,因为你必须像对待动物本身那样对驯马的工具满怀敬意。

对动物普遍的崇敬还包括禁止捕捉幼鸟。摧毁年幼的生命当然是一种自我毁灭的行为,因为物种可能会因此灭绝。其他的禁忌涉及各种元素。比如出于对火的敬畏,就不允许把刀插入火中,不允许用刀接触火,也不允许在火的旁边砍柴,因为这好像是火本身遭到了“斩首”,火神可能会引发森林大火进行报复。关于水的说辞也有很多,大多数似乎都是出于对雷电交加的暴风雨的恐惧一这样的暴风雨在蒙古非常频繁,若是大群的牲畜在空旷的草原上遇到了暴风雨,那就是一场灾难。也正是因为害怕闪电(蒙古人认为闪电来自龙之类的动物),所以蒙古人禁止春夏两季在流水中洗澡或洗衣裳。并非如西方游客最早以为的,是蒙古人天生不在意卫生问题所以不洗澡,而是因为他们害怕洗涤会冒犯到水神从而带来雷雨和洪水,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要禁止在水中小便或把液体洒在地上。

关于食物的禁忌也与害怕冒犯神明和恶魔有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把食物吐出来都会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人们会在违规者的帐篷上挖个洞,然后从洞中将他拖出来处决。还有一个禁忌是禁止踩踏首领帐篷的门槛。通常的惩罚是死刑,但是在1246年当柏朗嘉宾及与他同行的传教士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了这一禁忌时,他们只受到了严厉的警告,毕竟不能指望外国人了解草原上的规矩。门框和门槛本身对蒙古人来说具有某种神圣的意义,门的两边都会挂着家神的画像。

成吉思汗认为传统禁忌和习俗中的大部分内容都要纳入新的法典中,但他制订法典的主要目标是打破旧的文化和思维方式、推动蒙古帝国内部新的有机的结合,并通过他的《大札撒》极力地灌输一种共有的意识形态。因此法典的核心是矛盾的,一方面,它必须利用旧的方式提供文化上的连续性,而在另一方面它又要试图去摧毁旧俗。

可惜的是,几乎所有和《大札撒》有关的课题都尚无定论。核心的问题在于这部法典没能以书面形式流传下来,现存的只是一些片段,且其中一些出处尚有疑虑。这就令学术界的极端怀疑论者质疑《大札撒》究竟是否曾以书面的形式存在过,或者它是否仅是成吉思汗个人的格言、臆想和随笔的汇总而不具有法典的意义。怀疑论者持有多种观点。有人认为这样一个成文法典的概念对蒙古人来说毫无意义,因为他们是文盲。另一些人则说,成吉思汗在意的是培养人们信奉法典(无论这个法典是否存在),人们的信奉赋予了他极大的自由,让他可以发布那些本来可能被认为是随意的,甚至是专制的命令和法令。然而伟大的阿拉伯学者伊本・白图泰向我们保证,这部法典的确以完整系统的书面形式存在过,并以畏兀儿文字著就。所谓的《大札撒》也许是皇帝自己的参考手册,是仅供帝国的法学家们用来参考的深奥文件,与被称为“必里克”的公共法令集共存于世,被大肆传播、广为人知。而收集了部落和部族风俗习惯的《小札撒》可以同《大札撒》共存,除非在内容上发生冲突,若是这样自然以《大札撒》为先。

若是《大札撒》真的是一个神秘的文件,就像《蒙古秘史》一样因其神圣或忌讳只有精英才能查阅,那么难题显而易见。为什么要制订一部想让人们遵守、却又不让人知道其条款的法典呢?自然这种状况会给解释札撒时留有可供操纵的余地,就像诠释《圣经》时那样,但这种方法肯定会弄巧成拙。尽管众所周知的一条法律原则是不懂法律就不能为自己辩护,但同时也有一条古已有之、不言自明的原则是:不存在秘密的法律,未颁布的法律即无义务遵守。然而大量的证据很清楚地表明,《大札撒》是一部隐秘法典的猜测并不属实。支持其“隐蔽性”的论点是,伟大的波斯历史学家拉施特没有提及《大札撒》。但在拉施特的时代,该法典普遍被认为是宇宙的组成部分,因此无须特别说明。此外另一位几乎与拉施特同样重要的历史学家志费尼则相当关注《大札撒》,对怀疑论者来说,只有强调志费尼对蒙古的厌恶来质疑史料的真实性才能够无视这条证据。

围绕《大札撒》的讨论还常将其与人类历史上其他著名的法典进行比较。成吉思汗的法律体系与著名的巴比伦《汉漠拉比法典》之间有所相似,后者成书于公元前18世纪。两者不仅都秉持着严刑峻法的精神(《汉漠拉比法典》贯穿着“以眼还眼”),而且在巴比伦法典中也有一半内容涉及家庭观念、继承法则、父子关系、离婚和性行为以及商业合同。相较于《大札撒》,《汉谟拉比法典》更为关注消费者的利益,比如拟定了牛车夫和外科医生的薪资标准以及对缺德建筑商的处罚方法。

上古时期另一部伟大的法典是《摩西律法》,其中涉及了保障个人卫生的方法、对洁净食物和不洁食物的规定、献祭和供品的要求,以及关于谋杀、盗窃、婚姻、离婚、通奸、财产、继承等的道德规范。这些问题在《大札撒》里也被重点关注。此外,两者的相似之处还有若无法以牲畜支付彩礼就要以劳作代替(成吉思汗年轻时在弘吉刺部就有这样的经历),而这样的案例在《圣经》中也存在,《圣经》中雅各为拉班工作,他劳作满七年可以娶利亚,再满七年娶拉结。这两个法典都严厉谴责兽交和鸡奸行为。"

其他可以比拟《大札撒》的著名法典距离成吉思汗的世界更为遥远。6世纪的《查土丁尼法典》在很大程度上是现存罗马法律的纲要,其中包括了公法、私法和习惯法,以及自哈德良以来所有帝国法令的汇总和博学的法学家们所有的相关评注。当时的罗马帝国是一个比成吉思汗和他的大草原复杂得多的世界,然而即使在这里,通过对异端和异教的严禁也可以看出法典中渗透着控制帝国的心态。”甚至有人分析,1804年颁布的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与蒙古并非毫无关联,例如,它偏向于在刑法中采用审问制度,而判例法的缺失使得理论上行政和立法的区分难以在现实世界中实现。当然在成吉思汗的帝国里,没有立法机构能够质疑他的行政命令,不过今天在美国也有保守派指责,在重要案例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纂夺了原本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甚至有偏激的观点认为成吉思汗的法典比拿破仑的更自由开放,因为这位法国皇帝废除了妇女离婚的权利。

仔细研究《大札撒》,它与其他法典之间的这些相似和分歧都愈发明显。意料之中,在蒙古帝国这样一个军事化的社会里,法典的大部分内容都与军事事务有关,包括军队的动员、战事的诉讼、与外国或战或和的关系。不履行职责或不服从可汗命令的将领会被处死,若是可汗怒不可遏,即使是无心之失或情有可原的罪过也会被判死刑。千户长只能与可汗沟通而不能彼此交流,如果他们犯下了法律条文中的任何罪行,他们必须拜倒在可汗的使者面前自辩。在这种情况下,成吉思汗会特地派遣低等的使者以增加羞辱的效果。所有的将领必须每年到汗庭述职,因为成吉思汗认为那些不露面的属下就像“掉进深水的石头或射进芦苇中的箭样消失了。这样的人不适合指挥他人”。据法令规定,凡是不服兵役的人必须为国家无偿劳作,而服劳役的环境又很艰苦,两相对比下参军成了较好的选择。在收到动员令后士兵们必须带上自己最好的武器和盔甲前来报到,否则会被罚款。若是本人未能到场,那么军队将会征召他的妻子或一位女眷以作替代。若是兵在获得将领的准许之前就进行抢劫,那么他就会被处死。若是没能拾取前排的士兵遗落的武器,他也会遭到同样的处刑。若是大量蒙古军人阵亡,那么幸存者可能会因为未曾竭尽全力拼死战斗而被处决。成吉思汗相信可以通过在战前保持食物短缺和强迫士兵进行艰苦的劳作来提高战斗カ。将士只有像一条野狗一样狂地战斗才能够短暂地逃离这个食不果腹、手足胼胝的梦,在胜利之后他们就可以食饥息劳、大肆抢掠。蒙古严酷的军法是为了在军队中灌输非胜即死的信念,就像斯巴达人一样,“要么从战场上凯旋,要么躺在盾牌上”。

由于狩猎是和平时期一种主要的军事训练方式,所以狩猎行动也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则。凡是在大型狩猎中让动物从致命的封锁里逃脱的士兵都要遭受棍棒的围击,他们被迫从两排拿着棍棒的土兵之间穿过并遭受拷打。在10月到次年3月间,蒙古严格禁止捕杀鹿、羚羊、野兔、野驴和所有鸟类。

《大札撒》中几乎没有关于私法的内容,因为这类问题通常依据部落习俗处理。除军事事项外,公法还涉及税收问题、行政制度问题以及可汗及其家人的地位问题。在税收方面,宗教团体和外国商人享有最大的豁免权。人们常常提及成吉思汗对一切宗教的尊重,而他的动机总是非常务实的一一宗教有助于控制社会秩序,或许还能帮助蒙古的首领健康长寿甚至实现长生不老。尽管有着现实的考量,成吉思汗在征兵和税收方面对祭司、喇嘛、伊玛目、传教士和其他各类神职人员的豁免也显得格外地慷慨。虽然医生和熟练的工匠也享有一定的豁免额度,但在总数上却从未像神职人员享有的那么多。实用主义也体现在给予商人优惠条件和法律向于他们有利的方向上倾斜。《大札撒》严格规定了丢失财物和走失牲畜的处理办法,成吉思汗既担心商人因为盗窃或是抢劫而遭受损失,也担心围绕财物出现新的争斗和仇杀,除非他严厉打击盗抢行为。据推测,《大札撒》中许多有利于商人的条款是在1218年之后增加的,大约在成吉思汗征服花刺子模后的1222年左右,这引爆了帝国对商人和富裕游客压抑已久的强烈不满。到蒙古迎来彻底的和平为止(将在后文讨论),对商人的保护都是蒙古政策中关键的一环。类似的法律倾向还体现在无法缴纳罚款或第三次破产时会被处以死刑的规定上。这一法律条款的提出也相对较晚,甚至很有可能是在1234年征服金朝之后添加的。因为前现代的大多数法典在宣告破产时都会以监禁作为惩罚,所以对一些如今通常不被视为刑事犯罪的行为的处罚堪为量刑的准绳和判刑的风向标。实行死刑这么严重的刑罚再次体现了《大札撒》对商人群体的倾斜以及成吉思汗保护商贸的决心。奴隶是外国商人财产的重要组成,因此法令规定每个人都必须归还逃跑的奴隶,否则就会被处死。

根据成吉思汗的法典,即使是草原传统习俗中视为轻罪的盗窃、拦路抢劫以及部落的内斗,犯此罪者也会被判处死刑

《大札撒》中一条具有宗教意味的法令规定,屠宰动物必须严格按照蒙古的传统方式(不割喉)进行,违者就会被处死。穆斯林们称成吉思汗对一些行为实行了最为严厉的处罚,而这些行为在他们自己的道德和法律体系中不仅不应有罪而且是一种义务。一些学者认为《大札撒》中的这一条款不过是体现了成吉思汗本人的夙愿而不具有法律效应,同盟的部落对这一条款毫不理会,而他自己的属下也并没有去执行。比如,斡亦刺部的屠宰方式还是用棍棒击打动物直至它们死去。在1251年选举第四任大汗时,西部的蒙古世界早已伊斯兰化,若根据成吉思汗的《大札撒》,包括皇室成员在内的在场所有人都应该因为以穆斯林的方式屠宰动物而被处死。

公法也赋予了可汗及其家人特殊的地位。尽管成吉思汗奉行在军队中贯彻任人唯贤的原则、在下层社会之中推行共产共享,尽管他在与札木合、克烈部和乃蛮部的草原战争中成功地获得了贫民的支持,但在涉及自己家族的特权问题上他绝对不算是一个平等主义者。所有法令的受众都是贵族而非平民。只要认为某一争端危及境内的和平与秩序,他就声称他有权对部族或家庭之中的任何事务进行“微观的干预”。通过任命自己最喜欢的失吉忽秃忽为帝国的大断事官,他在《大札撒》中展现出了法典背后的现实。有人认为成吉思汗对群众的关心一直都是虚情假意,而在他之前的草原领袖们对群众的关心才更加真诚。

《大札撒》规定大汗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成吉思汗的直系后代。除了可汗和别乞的头衔外,不允许存在其他的头衔。而在同时代的英国还未出现所谓的荣誉制度。在蒙古帝国之中,甚至连附庸的首领或同盟的统治者也不被允许授予荣誉称号。如果必须对皇室成员进行审判,他们会交由一个经过特别挑选和召集的最高审查机构裁决,而不会在普通审查机构中判刑。如果皇室成员被判定有罪,他们基本上都会被判处驱逐出境或监禁但在被判处死刑的极端情况下他们必须以不会流血的方式处死,通常是被绞杀或被用地毯闷住窒息而死。成吉思汗很喜欢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说法,总之他总是豁免他所喜爱的人,免除他们的刑事处罚。尽管成吉思汗本人受其法律原则的约束且必须遵照法律的形式,但他基本上可以随心所欲地做任何事情并具有赐予刑罚的特权,例如惩罚自己的侍卫。成吉思汗统治下的蒙古社会是法治还是僭主政体?对于这疑问,其答案只能是两者兼具。唯一限制专制统治的是可汗必须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审判,而且不公平的等级制度存在疏远他的追随者的风险。针对哲学家休谟所提出的著名问题“一个以武力统治的人怎样控制自己的护卫和士兵?”成吉思汗会以与休谟本人相似的方式回答:通过论或合法性。简而言之,就是声称自己得到上天的指示,同时声明若是王公贵族们不服从《大札撒》,国家就会垮台,那时“人们将要急切地寻找一个成吉思汗(来统领他们),却不能如愿”。

《大札撒》的独特性不仅在于其严的刑法,而且在于有相当多的问题被定性为犯罪。今日可见的36条明的法规中,有14条明确地规定了死刑作为处罚措施,不过其他条目可能会加重判刑从而增加了法条中适用于死刑的数量。尽管在法庭上进行的陈述必须得到三名证人的证实但总体上无罪开释的比率很低。判处死刑的罪行包括谋杀、通奸、与他人的女儿或奴隶性交、鸡奸、同性恋、强奸、兽交、叛国、逃兵、撒谎、偷窃、盗用公款、从他人口中夺食、不与陌生人分享食物、浸入活水、以使用过的脏水污染活水、在活水中小便、盗窃马匹和牲畜、破产诈骗(第三次破产被归入其中)、妨碍他人的奴隶或俘虏、保护在逃奴隶或逃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俘虏提供食物、干涉宗教崇拜和自由、污染骨灰、未以蒙古方式屠宰动物、巫术、间谍活动、施舍俘虏、擅离职守、土兵及搜寻者的重大过失、没有财产来支付罚款或没有妻子儿女为奴来抵债、作伪、不尊重长者、暴食、踏首领帐篷的门槛、弄伤马匹的眼睛,以及在别人面前吃东西却没有同他分享食物。°会被判处死刑的罪行非常宽泛,特别是在认为人命的价值还不如家畜贵重时。更残酷的是,家庭要对个人所犯罪行负全责。一旦被判处死刑,罪犯的妻子和孩子可能被当作附属并处死,蒙古人坚定地认为父罪子偿是应有之义。

死刑不可避免,部分是因为一旦宣判有罪,受害方便有权决定惩罚的内容。在某些情况下,有人仅仅因为诽谤或中伤他人就被判处死刑。此外还有变相死刑。对于贵族来说,变相死刑可能意味着被派往残酷的战争前线或是被派去出使某个将杀害使者视为理所当然的敌国。对于普通人来说,变相死刑通常会采取鞭刑的形式,比如说对于偷羊的惩罚。由于体罚的鞭数可以定为7至107之间的任意数目,被判处鞭刑的人往往因此丧命。但有钱的盗贼和杀人犯(如果受害者不是蒙古人而是汉人或穆斯林)往往可以花钱免死,在盗窃案件中,窃贼可以支付所盗货物九倍以上的财产来脱罪。

成吉思汗的血腥法典无疑是残酷的,但总的来说也并不比当时金朝伊斯兰世界或中世纪欧洲的法律更甚。无须赘言,蒙古人的暴行总是被充满敌意的评论家们大肆渲染。蒙古实行的死刑处刑中,有一种处决方式被认为尤其地野蛮。为了不让受害者迅速死去,蒙古人往往把有罪之人绑在柱子上,然后给他涂上一层厚厚的脂肪。伴随时间推移,脂肪中慢慢生出的蛆虫会把此人活活吃掉。“《大札撒》的执行常常很随意,有时判决还大相径庭。例如,蒙古人对强奸犯的惩处比任何其他民族都要严厉。中世纪其他地区惩罚强奸的方式从诺曼王朝的阉割到威尼斯的罚款或六个月监禁不等,但都远没有死刑这般严重。不过与法令中对强奸的毫不容忍形成对照的是,成吉思汗发布了一项永久命令,要求战争中所有被俘的漂亮女人都必须在他、他的儿子和他宠爱的人面前接受检阅,好让他们最先挑选侍寝者。类似的指令也传达给所有的蒙古家庭,要求他们的女儿接受拣选,若是被选中应视为极大的荣耀。这不就是另一种形式的强奸么?同样,成吉思汗还对蒙古人中的通奸判处死刑,认为这导致了族内争端,然而却允许蒙古人与外国妇女通奸,因为这不会危及蒙古民族的和谐。

总之我们可以认为,蒙古的征服让《大札撒》中很多有关“性”的法规形同虚设。针对诱拐妇女的法律条文并不存在,之所以如此肯定,是因为在《大札撒》编纂之时成群的被掳妇女被用来满足蒙古战士的性欲,而在成吉思汗的时代之前,由于性欲横流和对欲望的不满足,诱拐妇女是影响草原安宁的最大威胁之一。

成吉思汗确实没有装模作样地出台关于过失杀人或血亲复仇的法规——当样,这也是他许多行为的动机。至于《大札撒》是否适用于国家之间,成吉思汗并没有发表任何观点,只是说除非其他国家投降,否则绝不可能与其和平共处,但他并没有进行公开的武力威胁。成吉思汗的态度是让一切都由神来决定,但既然他把自己看作是上天的代理人,那么其结果就是显而易见的。蒙古人在与外国势力打交道时常用的说辞是“没有人知道会发生什么,只有神才能决定”,这最终被广泛地理解为“不投降就受死”。外交使者的不可侵犯性这一唯一与国际法有关的准则是成吉思汗的个人信条,但这在严格意义上还未被纳入《大札撒》中。

《大札撒》究竟是专制政府的工具、是用来保证贵族领导权的手段,还是能够真正惠及全体人民的法条呢?这一问题反过来又引发这样一个疑问,既然《大札撒》的内容比可汗的语录和箴言中推断出的所有信息都要严厉,那么《大札撒》是否仅仅是成吉思汗的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抑或是其中存在更多的准则?通行的准则又有哪些?

关于最后的问题,答案是蒙古大众文化和宗教中珍贵的原则、禁忌和偏好都在法典中得以巩固。蒙古人对与食物有关的一切都非常关心,所以首先从这个领域就能发现《大札撒》在为草原习俗背书。例如认为吃东西时呛到是被魔鬼附身的迹象,这样的人就应该死掉,因为只有将被附身的肉体处决才能赶走魔鬼。浪费食物也是一项重罪。蒙古人还对中毒有种病态的恐惧,所以《大札撒》中警告说当有人给你食物时,要等对方品尝之后你才能吃。在成吉思汗的法典中,还提出和水有关的禁忌。把液体洒到地上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此外还有许多条例规范人们应该如何对待活水。出于对水的敬畏以及关于沐浴的禁令,蒙古人才会看起来如此地脏和不讲卫生。他们甚至不允许在活水中洗衣服,尽管一些学者表示,《大札撒》只是严禁在雷暴天气中洗衣服,毕竟雷暴是仅次于毒药让蒙古人害怕的东西。

在上述以及其他例子中,《大札撒》只是确认了那些既有的规范。这方面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严禁说谎,在蒙古文化中说谎早已是一种忌讳(尽管在与他国打交道时蒙古人精通此道)。有一则颇为著名的故事可以说明蒙古人对“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厌恶。13世纪20年代初,在出征阿富汗地区时两名哨兵在站岗时睡着了,他们被带到指挥官面前接受审问时承认打了瞌睡,尽管他们知道承认意味着死亡。一名当地的旁观者对蒙古人的诚实以及判决的严表示惊讶,对此指挥官表示:“你为何感到惊讶?你们阿富汗人也有类似的惩罚,你们只是我行我素。”

《大札撒》之所以能够造福于人民,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它对传统草原习俗的认可,不过仍有一两个“例外”值得我们注意。作为其平等思想的一部分(至少在军队里是不论出身任人唯贤),成吉思汗提议在营地中央的柱子上用绳子挂一个“意见箱”。任何人都可以匿名撰写投诉信或请愿书,密封后放进箱子里,可汗会在每个星期五开箱并对此做出裁决。可惜的是,我们缺乏数据了解书面投诉或请愿的成功率。他还试图将景教中的基督教元素(爱你的邻居、忍受侮辱、宽容大度)融入《大札撒》中,当然这些道德准则只适用于蒙古人之间。正如一位学者诙谐地写道“如果《大札撒》中的条款是爱别人如爱自己、不侮辱别人等,而且违者要处死,那么第一个被处死的应该就是成吉思汗本人,因为他彻底摧毁了哥疾宁、巴里黑等城镇,并屠杀了那里所有的居民。”然而排除对大众文化和利益做出的让步,《大札撒》在本质上仍然是贵族们实行霸权统治的工具,因此对普通的民众来说《大札撒》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大札撒》辩护的主要理由是,在成吉思汗时代之前,杀人、通奸、抢劫和强奸在草原上很是常见,然而此后这些行为就变得非常罕见了,其中的改变就是《大札撒》的功劳。

审慎地回顾《大札撒》,其具有两面性。它一方面回顾了过去并将草原文化的重要内容编成了法典,另一方面它也将目光投向了未来并思考世界性帝国存在的问题。有人发现各种外来因素对《大札撒》存在影响,于是契丹人进入研究视线,因为根据一些蒙古人的说法,契丹人在诸多方面都对成吉思汗产生了主要的影响。虽然这一点有待商榷,但是中原文化对《大札撒》的显著影响是不容否认的,这在1218年以后尤为明显。《大札撒》里提到杖责,这一处刑方式特别值得注意,因为这来自中原,而在成吉思汗时代之前的蒙古人习惯使用鞭子。除此之外,在成吉思汗死后的时代,人们逐渐通过支付赎金和罚金替代《大札撒》中的死刑,这也明显地体现了中原文化对他们的影响。然而来自蒙古南方边境的影响并不定朝着自由的方向发展,蒙古人自由开放的性观念与《大札撒》中对通奸极为苛刻的态度之间的反差让人惊讶,这种差异通常被归结为受到中原文化的侵蚀。有人认为《大札撒》在尚未发展为成熟的法典时就被逐步取代,罪魁祸首就是窝阔台汗(成吉思汗的继任者)及其对伊斯兰教的袒护。窝阔台残暴的兄弟察合台强调保持《大札撒》的纯粹性,也秉持着强硬的反穆斯林立场。反观窝阔台,虽然他避免同兄弟产生公开的冲突,但他认为出于对帝国安全的考虑,更应该采取宗教上的宽容政策而非一丝不苟地遵守《大札撒》,因此他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窝阔台为其亲信颁布了一些法令,赋予了他们公然违背其父法典的特权,这些法令被称为圣旨。其后的蒙古可汗们倾向于颁布称心的法律并声称这些法律完全符合《大札撒》的精神,尽管这显然是无稽之谈。关于合法性,至关重要的是从未有人否定有关成吉思汗的公共记忆或精神遗产,所以遵循《大札撒》仅是“高贵的谎言”或是冠冕堂皇之词。在蒙古帝国更为安定的地区里,《大札撒》其后的影响力似乎微不足道。蒙古人同意保留金朝、波斯和罗斯的法律,只要它们不与成吉思汗的法典发生激烈的冲突。在俄罗斯地区《大札撒》似乎形同虚设,因为它与斯拉夫民族的文化和宗教信仰并不相衬。对于那些声称俄罗斯在蒙古的枷锁下受尽苦难的历史学家来说,无论是反驳还是无视这个事实都是一个显著的难题。关于《大札撒》在金朝的影响力存在悖论:尽管中原的思想和文化对《大札撒》影响深远,但在蒙古征服金朝后,《大札撒》对汉地的影响微乎其微(对元朝的法律法规影响极小),只剩下统一的帝国需要一部法典这样的观念存续。而这一观念与其说来自《大札撒》,也许更是来自西方世界的基督教庭。正如预想的那样,在后成吉思汗时代《大札撒》主要的影响范围局限在亚洲内陆的游牧社会,这里保留了更多对帝国缔造者的尊崇。然而,1241年后帝国的变迁和衰落不可避免地让《大札撒》伴随其一同落幕。”成吉思汗对此早有预感,而且他可能平静地接受了它。如同常说的,世事无常:

在我们之后,我族的子孙要穿金线绣衣,享用美味佳肴,骑骏马,拥抱美丽的女人。但他们不会说这一切都是父亲和哥哥们的功劳,他们会将我们和那些伟大的日子遗忘。



【英】  弗兰克·麦克林 /著  周扬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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