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露雅迩公司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经公证取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一般而言,有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上述条文规定了他人正当使用商标的一些事由。作为商标正当使用的一种形式,指示性使用在经营活动中大量存在。所谓商标指示性使用,指的是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或描述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的行为。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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