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风险概述 1、风险的定义 保险中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即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难以预料)。 2、风险的种类
3、风险的管理 风险管理是降低风险发生概率,或降低风险损失程序的决策过程。
4、风险管理的方法
风险管理方法具体体现为:救济、储蓄、社保、商保(这四种方式从低到高代表个人风险管理水平的逐步提升)。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02 保险简介 1、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的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特征
3、保险的功能
03 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不问损失与否或多少)。为此,人身保险通常均为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 “生、老、病、死、残”。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无法用货币衡量)。 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分为: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
(5)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问题)。 (6)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人身保险的经营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的影响。 3、人身保险的分类
04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2、保险合同的特征
3、保险合同的种类
4、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
保险费 & 保险费率
5、保险合同的效力 我国采取 “零时起保制”:合同成立后次日零时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次日零时起生效。
6、保险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7、保险合同的签订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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