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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茶国家标准

 壹韬传说 2021-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4456-93

绿茶

Green tea

1、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茶的花色等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及贮运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炒青、烘青、晒青及其经整形、归类加工而成的精制绿茶产品。

2、引用标准

GB 5009.57 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302 取样

GB 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干物质含量测定

GB 8304 水分测定

GB 8305 水浸出物测定

GB 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 8307 茶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测定

GB 8308 茶酸不溶性灰分测定

GB 3809 茶水溶性灰分碱度测定

GB 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 8311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 9172 花茶级型坏

GB 9679 茶叶卫生标准

GB 9172 花茶级型坏

GB 9679 茶叶卫生标准

GB 9833.5 紧压茶 沱茶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SB/T10037 红茶 绿茶花茶运输包装

SB/T 10157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3 定义

绿茶用茶树(camellia sinensis L.O.kunts)新梢的芽、叶、嫩茎,经过杀青、揉捻、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初制茶(或称毛茶)和经整形、归类等工艺制成的精制茶(或称成品茶),保持绿色特征,可供饮用的茶。

4 花色、档次

4.1初制茶根据干燥工艺,形态特征定品名,按产品质量分级。

4.1.1 炒青用炒滚方式为主干燥的茶,分长炒青或圆炒青。

4.1.1.1 长炒青 呈长条形的炒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4.1.1.2 圆炒青 呈圆形的炒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4.1.2烘青用烘焙方式干燥,呈长条形的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4.1.3 晒青用日晒方式干燥,呈长条形的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4.2精制茶根据初制茶原料老嫩、加工工艺,按形态和色香味的品质特征定花色。各花色按产品质量分级。

4.2.1珍眉以长炒青为原料,经过整形、归类、拼配成的条形茶。分为特珍特级、一级、二级、珍眉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不列级。

4.2.2 珠茶以圆炒青为原料,经整形、归类、拼配成的圆形茶。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不列级。

4.2.3 雨茶从长炒青或圆炒青加工中分离出的短条形和雨点状茶拼配而成。分为一级、二级。

4.2.4 贡熙从长炒青加工中分离出的呈圆形和扁块形茶拼配而成。分为特贡一级、二级、贡熙一级、二级、三级、不列级。

4.2.5凤眉从长炒青或圆炒青中加工分离出的部分细小、短钝的条形茶拼配而成。不分级。

4.2.6 秀眉从长炒青或圆炒青加工中分离出的部分嫩梗梗茎、筋、细条和片形茶拼配而成。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2.7 茶片从长炒青或烘青加工中分离出的部分轻身片形茶。不分级。

4.2.8 烘青花茶坯以烘青为原料,经整形、归类供窨制花茶用的条形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4.2.9蒸压绿茶以晒青为原料,经整形蒸压成的团茶、如沱茶。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

5.1.2 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

5.1.3 不着色,不添加任何香味物质。

5.2 感官指标

5.2.1 各品名、花色、等级的感官品质必须符合实物标准样茶,对外贸易应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成交样茶。

52.2各品名、花色、等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本级品质特征要求,见附录 A.

52.3 各品名、花色、等级的实物标准样为该级产品品质最低界限。实物标准样由国家主管部门参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换配。

5.3 理化指标

5.3.1初制茶理化指标

初制茶各品名理化指标,见表 1

1

797b656a2e2d1707af6aefef166882b

5.3.2 精制茶理化指标

5.3.2.1 珍眉、珠茶、雨茶、贡熙、凤眉、秀眉、茶片理化指标,见表 2

6878bc07376305431225bc54dc17de6

5.3.2.2 烘青花茶坏按 GB 9172 规定执行。

5.3.2.3 沱茶按 GB 9833.5 规定执行。

5.4 卫生指标

GB 9679 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取样按GB 8802规定执行。

6.2 感官品质检验,按GB/T14487 SB/T 10157 规定执行。

6.3 理化品质检验

6.3.1 总灰分、水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粗纤维、水浸出物检验的样品制备,按GB 8303 执行。

6.3.2 水分检验,按 GB 8304 执行。

6.3.3 碎茶、粉末检验,按 GB 8311 执行。

6.3.4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 8305 执行。

6.3.5 粗纤维检验,按 GB 8310 执行。

6.3.6 总灰分检验,按GB 8306 执行。

6.3.7 水溶性灰分检验,按 GB 8307 执行。

6.3.8 酸不溶性灰分检验,按 GB 8308 执行。

6.3.9 水溶性灰分碱度检验,按 GB 8309 规定执行。

6.4 卫生检验,按 GB 5009.57 执行。

6.5 包装检验,按GB11680 GB 7718 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均应以批()为单位,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必须一致。

7.2交收(出厂)检验

7.2.1每批产品交货时,初制茶检验感官品质、水分、碎末茶和包装规格,精制茶检验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包装规格。

7.2.2 产品出厂,必须经过厂质检部门的检验,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 型式(例行)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投产后,如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械检查产品质量时。

7.3.2 型式检验时,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第 5 章全部进行检验。

7.4 检验结果判定

7.4.1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气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作为饮料销售。

7.4.2 交收检验时,按7.21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其中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3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5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 8302规定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出厂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按 GB 7718 规定或贸易合同规定条款清晰标明标记。

8.2 包装

8.2.1包装容器用干燥、清洁、无异气味及不影响茶叶品质的材料制成,接触茶叶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11680 规定。

8.2.2 包装要牢固、美观、整洁、防潮、无异气味,能保护茶叶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2.3 包装规格应符合 SB/T 10037 的规定。

8.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产品应贮于清洁、防潮、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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