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网友在网上咨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这位网友咨询的期间,不少网友附和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详细解释一下。
其实在2021年以前,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分割共同财产的。但是2021年1月1日以后,针对此前的各种婚姻期间,一方肆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民法典》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在2021年1月1日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符合下面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是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比如一方偷偷将钱转移到其他人名下,或者私下偷偷出钱利用别人的名义去买房买车,刻意对另一方进行隐瞒等,都属于上述情形。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比如一方的父母重病需要治疗,医疗费用巨大,但是另一方就是不同意出钱医治,这个时候也可以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并且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在法定婚姻关系中,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分割的过程中一般会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去执行,如果有一方存在着过错行为的,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就会少分或者是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