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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期限和租赁合同的形式有什么关系?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昵称64574355 2021-11-12

租赁合同的期限和租赁合同的形式有什么关系?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Article 707 The form of the leasing contract shall be in writing if the duration is 6 months or longer and if the form is other than writing and the duration could not be clarified, the duration shall be deemed as indefinite.

租赁合同中,期限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法律中也有多条涉及到期限的规定。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的是最长租赁期限而本条规定的是期限和合同形式的关系

一般而言,合同的期限和合同的形式是没有关系的。但考虑到租赁合同都是有一定期限的,而经过较长期限后,人们对合同约定的期限可能变得模糊起来,而对于租金等一般不会忘记,因为租金是每月或定期支付的。 立法者可能是从这个角度考虑而规定了合同的期限与形式的关系,只不过这个规定有点不美。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提示性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旨在提示当事人对于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合同,还是写下来好,不容易忘记。因此,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以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面主张合同无效

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是否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呢?有法院判决书中做这样的推断。必须明白,这样的推断的前提是没有其它证据表明租赁期限。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能够证明或推断出租赁合同期限的,仍应以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准。即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可以确定租赁期限的,仍应按照约定的期限。  

同样,当事人虽然采用了书面形式,但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的,也仍然要确定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和视为书面形式的形式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了除书面形式或者视为书面形式外的其它形式如上述的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虽然采用了书面形式,但由于书面合同遗失而不能向法院举证的租赁合同期限的,或者双方出示的书面证据相反,而法院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其法律后果同样都会被视为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因此,法律的落脚点是一个租赁合同,要能确定租赁期限,如果不能确定租赁期限,则法院将视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而不定期租赁合同另有其法定的意义,到时再讲。

翻译提示:

“六个月以上”翻译为英文时要翻译为 is six months or longer 或者  not less than six months. 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以下”、“以内”、“届满”同样要这样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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