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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刑案之单位行贿罪(上)

 新用户76676164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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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建设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标的大、利益大,也是一个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建设工程领域内单位行贿罪主要集中发生于工程立项、融资、招投标、结算等各个环节中,是范围较为广泛的犯罪。

今天分享的为文章的上半部分。

一、基本罪状

1.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第 393 条第 1 款);

2.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第 393 条第 1 款)。

二、具体表现形式

1.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行贿罪一般有以下具体表现:

(1)建设单位为了获得规划许可证或顺利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等目的而给予规划部门工作人员现金或其他财物;

(2)建设单位为了获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完成承包资质的升级等目的而给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金或其他财物;

(3)一些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某一项目的成功中标而贿赂其他企业进行陪标、串标,或者干脆对发包方、评标委员会委员、发包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直接贿赂;

(4)一些供应商在材料设备采购中通过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行贿,导致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购买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

(5)一些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行贿,变更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表现形式等。

2.建设工程领域的单位行贿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行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般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行贿的行贿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企业事业单位;而受贿主体则一般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者或一些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单位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是存在一定交叉的。

(2)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行贿的目的具有明确性。施工单位行贿一般是为了成功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及时得到工程价款的给付,而建设单位行贿主要是为了搞好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从而能够顺利、快速地获得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批。 

(3)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行贿的形式具有多样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单位行贿手段越来越隐蔽,多是假借消费卡、购物券、现金、咨询费、佣金、劳务费及宣传费等名义,给予对方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以财物。

三、量刑标准

1.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单位行贿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二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下列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是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罪的下列处罚规定进行量刑:对犯行贿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本罪要点

从罪名角度入手应注意,

(1)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2)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4)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5)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律界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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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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