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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市场监管部门粮食购销领域职责及处罚依据

 希曦gz8ou1ho2j 2021-11-12

市场监管部门粮食购销领域职责及处罚依据

      编者:前期,总局部署了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了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在行动中的职责,小编根据相关资料整理了市场监管粮食购销领域职责及处罚依据资料,供参考。

      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5.《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根据第740号国务院令修改)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根据第666号国务院令修改)

8.《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

     二、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价格违法行为

1.在粮食购销中实施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行为;

2.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

3.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4.实施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垄断行为

1.在粮食购销中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粮食,或以不公平的低价收购粮食的行为。

      (三)计量违法行为

1.未向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行为;     

2.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3.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

4.使用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检定的粮食收购、加工自检设备、仪器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1.粮食生产加工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2.粮食销售环节短斤少两、过期变质以及销售不合格粮食等违法行为;

3.粮食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4.粮食生产销售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⑴不标明价格的;

⑵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计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其他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食品安全法(2021),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商标法(2019修正),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由任世间整理汇编

来源:市监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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