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为《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上方图片可跳转查阅) 修改后的《条例》都有哪些变化? 小斗帮大家梳理好部分重点啦~ 变化1 物业应采取合理措施 变化2 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 变化3 物业应把业主共有部分的 经营与收益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变化4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 关于物业管理, 你可能还想了解下面这些问题↓↓ 1 问:物业服务人应该公示哪些内容? 答: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 问:小区公告栏和电梯里投放的宣传广告收益归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人?这些收益作为什么用途呢? 3 问:《条例》对业主共同决议事项有哪些新规定? 4 问:小区车位被非本小区业主或租户的人占用,小区业主应该怎么办呢? 5 问:我们小区想要成立业主大会,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 6 问:如果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下一步怎么做? 来源: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官网、珠海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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