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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练兵 以案说法丨发挥联合执法优势,金乡县分局查处规避在线监控设施违法排污案

 书洋康乐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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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练兵 以案说法


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案练兵、以案说法,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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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济宁某制药有限公司存在利用罐车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金乡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该企业开展调查。现场调查时,该企业提取车间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处于停运状态,污水自动监控系统(简称CEMS)污水在线监测设施停止运行。该企业于2021年1月31日自行上报污水处理站停止排水,在自动在线监控设施V6.0系统上标记“停产”。金乡县分局联合县公安局现场查看相关生产台帐、询问环保专员,发现该企业在系统标记“停产”期间,提取车间间歇生产,污水处理站未能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污水收集池暂存(事故应急池)。该企业1月16日-4月17日多次从事故应急池内抽取污水利用罐车外运偷排,污水在线监测设施虚假标记为停产状态,造成污水在线监测设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参数有效性审核失效,存在规避污水在线监控设施擅自委托无资质的个人利用罐车外运行为。金乡县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水质检测,结果显示,事故应急池中的生产废水COD、氨氮分别超过进入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111.01倍、52.69倍,该企业涉嫌规避污水自动监控设施违法排放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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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事实和顾问律师出具的审查意见,经金乡县分局案审会审议,认定该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该企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1年4月22日,金乡县分局随即将环境犯罪线索移交金乡县公安局,4月27日,金乡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环保设施运维主管3人实施刑事拘留,2021年7月30日,金乡县公安局将该案件移交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案件启示



发挥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企业涉嫌规避污水在线监控设施监控违法排污,存在主观恶意,生态环境部门从快、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并依托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大大提升办案效率。


注重调查取证工作,完成案件办理

初步锁定违法事实后,执法人员对涉及操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逐一调查询问,确认视频监控及调阅台账,同时开展执法性监测工作,对污水进行检测分析,查实违法排污事实,实现精准打击。

供稿:市环境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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