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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再聊《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民事赔偿责任变化

 如歌税月_365 2021-11-14

11月12日,关于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称“集体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合伙人在内的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此消息迅速被全网刷屏,引起行业内外关注。
24.59亿,一个巨大的数字,区区注册会计师当然承担不起如此大的赔偿,此判决对从业人员的思想冲突之大可想而知。
因此,我们再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何变化,情况是否会改善呢?

《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合伙形式或有限责任形式成立。《征求意见稿》只允许设立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行的责任承担方式
现行的合伙事务所需要进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合伙企业法》。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具体怎么承担呢?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说,现行的合伙形式的事务所
1、普通合伙的,执业活动造成的事务所债务,不区分情况,所有合伙人对外一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特普”)的,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事务所债务,区分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当事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以事务所的名义承担的部分)。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例如一般过失),所有合伙人对外一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特普事务所,对多数合伙人而言相对公平和安全,从事证券业务的事务所目前也全部是特普所。

《征求意见稿》的责任承担方式

 《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无需进行工商登记。
第八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区分以下情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一般过失的,被审计单位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收费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属于重大过失的,被审计单位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属于故意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已经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审计,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差错;
(二)实施审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情况下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直接负责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的责任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
《征求意见稿》对合伙所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较大的改变,尤其是特普所。
1、特普所,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事务所债务,不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均由当事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以事务所的名义承担的部分)。
则合伙人只需要对自己的执业负责就可以了,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责任完全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了。即使要为当事人分担,也仅以事务所的财产为限,不涉及合伙人其他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措词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显然,《征求意见稿》没有选择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特普规定。

2、《征求意见稿》是否把普通合伙所遗忘了呢?
现行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合伙企业法》,因此责任承担方式有法律依据。《征求意见稿》修订后会计师事务所不再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企业成立条件,而《征求意见稿》对普通合伙的责任承担却没有规定。
那么普通合伙事务所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有《民法典可以适用,但是《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规定一下吧。
例如《律师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3、相比之下,现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中,当然是有限责任最安全。因此《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有限责任的形式,并且要求存续的有限责任事务所两年内转制为合伙所。
转成什么形式的合伙所呢?优先选择的当然是特普所了,但是特普的人数要求较高,多数达不到,是否会带来一小波合并潮,未可知矣。

《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零七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律师法》
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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