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档案 (外观照片) 单位名称: 建档日期: 说明:此档案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存档,一份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附电子版)。 目 录 1、基本概况………………………………………9…( 01 ) 2、总平面布局及相关建筑图纸……………………( 03 ) 3、消防审核、验收、安全检查有关文件、资料…( 04 ) 4、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05 ) 5、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任命书…………………( 07 ) 6、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11 ) 7、义务消防队人员情况……………………………( 17 )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统计表………………………( 19 ) 9、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0 ) 10、消防安全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 21 ) 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22 )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25 ) 12.1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 ( 27 ) 12.2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 29 ) 12.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 30 ) 12.4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 32 ) 12.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 34 ) 12.6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36 ) 12.7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规定………… ( 38 ) 12.8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 40 ) 12.9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 42 ) 12.10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 44 ) 12.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45 ) 12.12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规定………( 46 ) 12.13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规定………………( 47 ) 后附项(管理情况): 13、本单位每月防火检查报告表 1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记录 1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16、处罚情况记录表 17、火灾情况记录表 18、消防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19、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21、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22、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3、重点单位指导记录表 2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文字表述) 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填写内容:1、单位名称、地址、经营性质、规模、人员数量、责任人、管理人及电话;2、建筑物概况(面积、结构、性质、楼高、楼层分布及各层使用功能、建成和投入使用时间等)。 单 位 基 本 概 况
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为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责任人和管理人也可由单位负责人一并兼任 建 筑 概 况
2、总 平 面 图(以及消防设施平面图) 注:标明消防设施、器材位置,重点部位,有多张平面图可附后。 3、消 防 审 批 文 件、资 料
说明:项目内容包括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附在表后。 4、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单位(盖章):
注:成员一般为各部门负责人或专兼职消防员 5、消防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消防安全管理人任命书 单位(盖章)
消防安全责任书 单位(盖章)
租赁(承包)消防安全责任书
6、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灭火器档案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
灭火器标签
说明:此标签应贴于灭火器箱上 室内消火栓标签
说明:此标签应贴于消火栓箱上 7、志愿消防组织情况(根据需要建立)
8、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概 况
说明: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9、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重点部位(一)
重点部位(二)
10、消防安全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说明:重点工种人员是指水电工、机修工、电焊工、值班员、控制室(消防)操作员等各类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附表后。 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指挥部:指挥: (事发现场最高负责人) 成员: (有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 1)及时召集力量,确定现场灭火指挥人,布置救人、抢救物资和灭火,并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火情,决定是否通报人员疏散并组织实施; 3)消防队到达后,及时向消防队的火场总指挥报告情况,按照统一布置,带领员工贯彻执行。 2、按分工下设四个组: 1)灭火行动组 组长:*** 成员:***、***等多少人 装备: 2)通讯联络组 组长:*** 成员:***、***等 3)疏散引导组 组长:*** 成员:***、***等 4)安全防护救护组 组长:*** 成员:***、***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1、火灾发生后,首先通过广播、电话以及喊话等方式、方法向全体员工报警; 2、由通讯联络组负责立即拨打119(110)报警电话 3、危急情况时可由火情发现人直接拨打火警电话。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1、火灾发生后,全体员工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不得乱跑、乱窜、各行其是,防止出现混乱现象和意外事故; 2、在疏散引导人员的指示引导下,有组织地迅速撤离到火灾区域以外的安全地面; 3、如无固定哨位指示,火场人员可按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引导的方向,有组织地沿着疏散通道或疏散楼梯等安全疏散通道撤离火场; 4、已疏散到安全地点的人员,应帮助引导疏散或协助救援。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火灾发生后,在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的同时,应了解掌握着火目标的火灾特点,正确采取灭火行动; 2、灭火行动组负责切断电源,打开水泵,以保障消防用水或准备相应的灭火器; 3、启动通风排烟系统; 4、尽量利用周围的室内消火栓及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打“近体战”; 5、在灭火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挥,并积极配合,作好善后及后勤保障工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登记表) 编号:
注:每个重点部位一个预案,每个预案一张表格。 1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各有关责任人员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XXX作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XXX 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学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XXX 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四条XXXXX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XX部门是我单位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XXX为部门负责人,XXX为专职消防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协助单位领导抓好日常和节假日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具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定期召开重点单位责任人会议,认真检查、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 (三)具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具体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训练和演习; (四)具体组织日常和节假日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五)负责编制消防器材购置、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对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六)做好火灾事故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的组织工作,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七)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本部门XXX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组织本部门XXX 参加消防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岗位防火巡查、检查; (三)掌握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状况,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立即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四)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的防火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火灾发生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履行职责。 第七条 职工消防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定期接受培训; (三)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演练; (四)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发生火灾时,应引导人员疏散。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与各部门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实抓好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落实好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制定本规定。 一、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召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会议。 二、消防安全例会研究分析单位消防安全形势,通报火险隐患情况,分析、查找产生隐患的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提出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研究部署单位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等。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大型消防安全工作会,并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内容详尽,重点内容有重点标记,会议记录要存入消防档案。 防火巡查、检查规定 为使单位防火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检查实效,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本规定。 一、实行每日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各岗位自查与重点部位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每日日间进行防火巡查一次,夜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由(XXX部门或人员) 负责组织实施,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或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教XXX 消防安全意识,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杜绝火灾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条 单位应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XXX 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 单位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编写消防安全知识辅助教材,纳入单位有关教育课程并督促实施教育、培训,保证单位开设消防安全教育课程每学期不少于两个课时。 第四条 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对XXX 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内容;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五条 单位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四)特殊工种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一、为强化对我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确保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三、单位必须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等合格的疏散设施。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5、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6、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7、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 8、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9、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10、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1、在单位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五、安全疏散设施应作为防火检(巡)查的重要内容。 六、XXX部门应每月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抽查),对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灯、防火卷帘的功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按程序督促整改,保证疏散设施完整好用。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一、为加强我单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良好运转及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固定的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每班连续工作不超过12小时。 三、值班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 2、热爱本职、忠于职守,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3、应在上岗前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并经过公安消防机构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施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日常检查和操作等工作; 2、熟悉系统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 3、发生火灾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及时报告火警; 4、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经常检查,定期做好系统功能试验,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5、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6、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置: 1、应立即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等通讯工具,迅速到达报警地点确认; 2、如果未发生火情,应查明报警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认真作好记录; 3、如确有火灾发生,应立即用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同时利用现场灭火器扑救;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根据火灾情况启动有关消防设备,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灭火,报告单位值班领导,并拨“119”向消防队报警; 5、情况处理完毕后,恢复各种消防设备正常运行状态。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七、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会客,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控制室。 八、未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注:未设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可不设本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单位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由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办理,配置、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四、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五、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要求: 1、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部门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2、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以及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3、建筑灭火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4、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5、因扑救本单位或友邻单位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补充灭火器材。 六、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应按照相关标准每月进行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 六、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七、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九、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十、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十一、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单位应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部门及个人在单位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3、校园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单位宿舍内禁止使用蜡烛取代电气照明。 5、及时制止遗留火种等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6、单位进行装修时,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3、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5、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6、单位放假时,应切断单位的非必要电源。 7、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我单位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提高义务消防队的火灾处置能力,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成立义务消防队。 三、义务消防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1至2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义务消防队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演练; 3、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4、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检查、熟悉辖区的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5、发生火灾后,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五、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部门总人数的30%,重点部位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其总人数70%。 六、义务消防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2、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4、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指挥,坚守岗位。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为有效落实、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负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2、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3、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4、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后应填写记录。 五、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为表彰先进、惩处违章,强化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 三、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全年无火灾事故,积极参与消防管理和各项消防安全活动,成绩显著的; 2、遵守消防法规,对查出火灾隐患能及时整改,预防措施到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健全,消防设施完好无损的; 3、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本单位、部门人员定期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培训工作,事迹突出的。 4、积极扑灭火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四、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在一年内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火灾事故的,除取消该部门评先资格外,还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理。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当事人,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2、对故意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以及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后附项(管理情况): 13、本单位每月防火检查报告表 1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记录 1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16、处罚情况记录表 17、火灾情况记录表 18、消防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19、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21、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22、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3、重点单位指导记录表 2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3、防火检查记录表 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 单位(盖章) 巡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说明:公共娱乐场所、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二小时巡查一次,其他场所每天巡查一次。 单位每月防火检查记录表 单位(盖章)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1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 管理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每周) 单位(盖章)
注1:情况正常打 “√”,存在问题或故障的打“×”,并在备注栏中写明存在问题或故障处理情况; 注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注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情况和巡查时间段制表。 建筑消防设施测试记录(每月) 单位(盖章)
注1:情况正常在“实测记录”栏中标注“正常”; 注2:发现的问题或存在故障应在“实测记录”栏中填写,并及时处置;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注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情况制表。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报告(每年) 单位(盖章)
注:1、情况正常在“检验结果”栏中标注“正常”; 2、发现的问题或存在故障应在“存在问题或故障处理情况”栏中填写,并及时处置;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检查说明”栏填写。 3、本表为样表,单位可根据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情况制表。 15、燃气、电气设备(含防雷防静电)检测记录 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电器产品及线路、燃气用具及线路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电工)进行维护、检测并填写记录,签名确认,加盖单位公章,附有关证件、报告。 16、处 罚 情 况 记 录 表
17、火 灾 情 况 记 录 表
18、消 防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记 录 表
19、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记录 消防安全教育情况
注:每次消防教育情况须附《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表》。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表 编号:
注: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职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照片附后(可复印或粘贴多张照片)。
培训照片1
培训照片2 2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 编号:
注:重点单位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每一次演练制作一张记录表,相关照片资料附后 (可复印或粘贴多张照片)。
演练照片1
演练照片2 21、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说明:检查单位包括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其它行政机关检查及本单位自查 22、消 防 奖 惩 情 况 记 录
23、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三分三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指导记录
此记录由公安消防机构存档 2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课程特色: 1.课程由前进老师按照新版教材精心录制,含北大青鸟、松江、海湾等国考几大主机操作视频。 2.老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深奥难懂的原理,规范的板书,详细的设备操作流程,帮助学员理解记忆。 3.网课、题库永久有效,视频更新不再另外收费,凡购买网课可附赠电子版讲义。 4.网课、题库均含监控维保两个方向,视频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意调节倍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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