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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4年结了3次婚,彩礼到手就回娘家!法院:返还

 了明y 2021-11-15

鲁法案例【2021】405

长期以来

彩礼一直是人们

热议的话题

我国很多地方都有

男方娶女方为妻

男方给女方一定数额的

彩礼的传统

认为是对女方的尊重

也是自身经济实力的体现

但如果将婚姻

当成一件“买卖”

两个人的婚姻能否幸福就可想而知了

案件回顾

家住平阴的小周是一个老实本分的青年,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未能成婚。随着年龄的增长,家里人越来越着急。

2020年10月,经媒人介绍,小周与小玲相识,小玲比小周小8岁,之前有过两次婚姻。本着结婚的目的,两人于当月订婚并领取了结婚证。

男女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见面、订婚仪式、结婚仪式,小玲收取小周彩礼86000元。

小周本以为婚后双方能互敬互爱、互帮互助。谁知,婚后小玲以各种理由不与小周同住,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小玲便回了娘家,不接电话也不露面了。

小周认为小玲与自己结婚是假,骗取财物是真。为避免人财两空,小周将小玲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法院调查

法院调取了小玲之前的离婚卷宗发现,在小周之前,小玲还有两段婚姻,小玲均与男方认识很短时间后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不久,夫妻便因为钱财问题发生矛盾,之后小玲就回娘家居住。

而男方都有一个共同的陈述,婚后均无夫妻生活,支付彩礼价值高。男方都主张小玲只是将婚姻作为买卖,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有骗婚嫌疑。

因此,小玲的三段婚姻,结婚仓促,婚姻关系维系时间短,而发生矛盾后其便回娘家居住,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虽然后两段婚姻,小玲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采取过想和好的行动。而对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小玲均陈述已经结婚,其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通过法院查明相关的案件得知,小玲在短短四年多时间,涉及的离婚纠纷便已多达三件,并且, 其在之前两段婚姻关系解除后,均未返还彩礼。

而在本案中,小玲因结婚收取巨额彩礼,发生矛盾后就回娘家居住,不与对方长久共同生活。由此可见,小玲有通过订立婚姻而获利的嫌疑。

小周与小玲虽已登记结婚,但结婚后不久小玲就因为财物等原因与小周方产生矛盾,小玲并没有基于夫妻长久、和谐生活的愿景,为化解夫妻矛盾、修复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故,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结婚彩礼86000元需全额返还。

法官提醒

将婚姻当成“买卖”的行为,既不利于树立优良家风,又不利于夫妻履行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义务,是我国《民法典》不倡导的消极行为。夫妻双方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和秩序。(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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