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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债务加入人清偿主债务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一半

 珍建馆 2021-11-15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齐精智律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加入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系连带债务关系,而连带责任保证关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代偿债务后的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全部代偿债务。而在连带债务关系中,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仅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非全部。齐精智律师提示在不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债务加入人承担主债务后,只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其清偿债务的一半。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债务加入人不是担保人,债务加入人清偿债务是为自己而非替债务人代偿债务。
(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认为: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承担人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务承担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直接选择由债务承担人偿还债务,无需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承担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其履行的法律效果及于债务人,而保证人则是在主债务迟延履行时方承担责任。
二、债务加入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系连带债务关系,与主债务人与连带担保人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
1、 债务加入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系连带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2、债务人与连带担保人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不是真正的连带责任。

 (1) 债务人与连带担保人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就不是连带责任

a、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代偿债务后的保证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全部代偿债务。而在连带债务关系中,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仅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非全部。

b、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有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债务人不能向保证人追偿。

而在连带责任关系中,债务加入人有权在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理,债务人有权在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债务加入人追偿

 C、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条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既然如此,连带责任似乎就是这种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则。《担保法》第31条又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似乎与连带责任的规定又很相似。事实上,连带责任保证根本就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保证。问题在于,上述两个法律条文没有把连带保证责任的基本规则规定清楚。
笔者认为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第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只有一个直接原因,这个直接原因来源于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而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的行为仅仅是损害产生的间接原因。第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两个责任人的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只有那个直接原因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且不需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的行为共同配合。第三,正因为如此,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分份额,不由两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而是先后承担,并且最终责任人承担的必须是全部责任,中间责任人的追偿权为赔偿责任的全部责任。
而连带责任不是这样第一,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全体行为人的共同行为,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原因力;第二,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内须有份额的区分,没有份额的连带责任不是连带责任;第三,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责任,尽管权利人对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权请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最终责任的承担上必定是有份额的,并且每一个连带责任人仅对自己的责任份额最终负责。而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是有份额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是一个责任,不分份额。
按照上述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显然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了清偿责任之后,他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时候,难道只能请求部分而不是全部吗?如果是连带责任,当然只能请求追偿不属于自己承担的那一部分清偿责任了,而必须有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部分是不能追偿的。这个“不负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表述,已经造成了概念上比较大的混乱。(杨立新著《民法思维与民法对策》(上)北京大学出版社第821-822页)
三、债务加入人承担主债务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一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之间系连带债务关系,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如果只有债务人与债务加入人而不存在其他担保人的情况下,则债务份额应当是一人一半。
债务加入人实际承担全部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即主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综上,在不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债务加入人承担主债务后,只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其清偿债务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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