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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简称“标准”)和管理制度。 员工上岗前填写领料单,本部门领导签字,登记以旧换新去库房领取。 一人进行多工种作业的,按从事主工种的标准发放给防护用品。 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满六个月以上职工,所发防护用品的使用期应相应的延长。 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时间,调换其他工种时应交旧防护用品,领新工种用品(遗失按罚款处理)否则新工种防护用品不发。 各种防护用品,按期领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行政办公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发出。 工伤人员需要特殊防护用品,由本人写出申请,报领导审批。超过100元必须经馆长批示后发放。 每年在10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劳保用品资金计划,经馆长审核批准后列入年综合计划,专款专用。 防护用品领料单一式叁份,去库饭领发,库饭必须加盖“收发专用”章,领料单开出后一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 职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爱护,负责保管不得任意转让、出售,对防护用品使用比较好的职工予表扬,对无故丢失、损坏的给予教育及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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