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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预拌混凝土常见质量问题法律风险梳理

 建纬律师 2021-11-15

作者简介

武唐良子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实习生,现就读于重庆大学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具有工学和法律的复合背景,参与协助提供多项建设工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是与工期、造价并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实务中,当施工单位就欠付工程款事宜向法院起诉时,建设单位通常会以相关工程的质量问题作为抗辩理由,并提出工程质量索赔以抵冲应付的工程款。而预拌混凝土作为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其质量问题往往容易受到高度关注。在此情形下,混凝土供应商也可能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潜在责任主体。

违规生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因此相关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制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制。但实践中,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仍然存在。本文通过检索相关案例,以期从实务角度,对预拌混凝土的常见质量问题以及法律风险作以梳理。


一、原材料质量不达标

(一)原因概述

原材料是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基础,规范对水泥的强度和体积安定性、石子的强度和级配、砂子的级配和含泥量,以及配合比设计试验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在推行预拌混凝土之后,关于原材料的要素不同程度被弱化,主要由于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为了获得施工单位的业务,纷纷压价后使用劣质原材料来降低生产成本,施工单位没把好材料采购关,形成恶性循环。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含泥量超标和级配不合规的砂石、不合格的粉煤灰及外加剂,都将影响到混凝土凝结后的强度,为工程带来质量隐患。

(二)典型案例

1. 粉煤灰不达标

经委托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X公司所使用的F类Ⅰ级粉煤灰所检细度(45μm方孔筛筛余)和烧失量(LOSS)的检测结果不符合GB/T1596-2017《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中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F类Ⅰ级的技术指标要求。

2. 含泥量过多

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建筑主体混凝土出现非荷载裂缝,该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为混凝土收缩、泵送混凝土含泥量(泥块含量)过多等导致的混凝土力学性能及变形性能降低。上述原因中的混凝土收缩与混凝土的配比方案存有主要关系,混凝土含泥量(泥块含量)过多则系混凝土的骨料含有较多的泥及泥块含量。

3.防冻剂不合格

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8日收到X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13日出具的,委托编号为2017-02206的外加剂试验报告。报告结论显示依据《混凝土防冻剂》JC475-2004标准,所检样品含固量、氯离子含量不符合防冻剂合格品要求。


二、混凝土拌和错误

(一)原因概述

混凝土拌和错误通常是指配合比设计错误、实际未按设计配合比进行拌和或者各类外加剂的种类使用或掺量存在错误,致使混凝土质量产生问题。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拌和是混凝土工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它直接影响到混凝土的顺利施工、混凝土工程的质量和混凝土工程的成本。其中水灰比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混凝土强度,其他如用水量、砂率等也影响混凝土的各种性能。

如果供应单位提供的混凝土配合比不当或擅自改变配合比,供应单位需就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被行政单位处以罚款、责任停止生产销售等处罚。若造成严重事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典型案例

1.配合比不当

案例一

Y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达的《工程停工通知书》载明“据初步调查了解,该部位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临时调整了混凝土配合比,造成了剪力墙等混凝土构件出现以上质量缺陷。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主体施工,会同各参建单位对该工程的混凝土构件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原因,拿出处理意见。”该《工程停工通知书》作为公文书证,其载明的内容与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吻合,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与生产厂家X公司对案涉商品砼临时调整了配合比存在关联,X公司应当对Z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

Y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12日9时30分至12时30分对X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X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的行为。通过2016年10月21日Y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在调取相关材料后,查明:X公司朝阳垡头分站2016年7月6日生产的任务单号为BS####2016-30914累计车数为5的C40混凝土,实际生产过程中每立方米混凝土使用了砂901kg,石子906kg,水144kg。该混凝土使用的混凝土申请单编号为BS2016-30914,每立方米混凝土应使用人工砂745kg,碎石1029kg,水164kg。根据生产时砂含水2.3%,砂含石16.6%的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每立方米混凝土应使用砂子889kg,石子905kg,水144kg。X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的行为。

2.水灰比不当

X公司与案外人Y就本案诉争综合办公楼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Y在地下室和一楼的工程基本完工时,于2014年7月15日发现地下室有裂缝,并于同日停工。X公司认为混凝土质量问题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广捷公司,2015年7月8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结论为商品混凝土的水灰比偏大(主要表现在混凝土坍落度偏大)是综合楼地下室混凝土出现裂缝的根本原因。

3.机制砂氯离子含量过高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使用的机制砂,不符合氯离子含量<0.0020%的技术指标;对建设用砂(机制砂)未进行检测、检验,并伪造检验台账以及检验数据的行为,违反了X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X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X市政府令第212号《X市建设用砂管理办法》十二条第一款“建设用砂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建设用砂”、第二款“前款所称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指标,是指天然砂的氯离子含量<0.0020%,贝壳含量≤1%;机制砂的氯离子含量<0.0020%”。

4.水泥标号低

对于催青室内陆面严重起砂问题,Y中心检测意见X公司使用的水泥强度过低是根本原因,取样鉴定中也发现了含泥量不符合要求。Y中心具备Z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的计量认证证书以及Z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X公司全程参与Y中心的取样工作,Y中心已经于2018年3月4日对X公司的异议进行书面回复,检测人员章某、李某出庭接受了询问,故X公司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5.外加剂用错

对于原告X建公司主张的2#电气厂房首层柱混凝土浇筑6天后尚未完全凝固问题,X建公司提供了2014年7月12日专家讨论会纪要,该报告虽未经Y公司签字,但已经提供给Y公司,其上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会人员签字。该院认为,双方均认可混凝土长期未凝固事实,且专家讨论会纪要对于原因分析为“关于2#厂房混凝土现场尚未完全凝固,实际为配合比中要求添加早强剂,但检测发现了木质素黄酸钙,判断为参量过大……X建公司要加强与搅拌站的联系”。

6.早强剂掺量过高

虽X公司对检测报告不认可,但其并未提出具体理由,2017年10月7日至13日Y中心现场取样时,X公司和Z公司均派员参与,故对于异议本院不予认定。Y中心经取样检测认定2号楼7层南侧部分墙体、3号楼7层西侧部分墙体……出现蜂窝、孔洞的原因为该部分混凝土为同一期间生产的混凝土,早强剂掺量不符合要求。X公司主张为Z公司施工浇筑不当造成,但X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7.膨胀剂掺量不足

关于X建材公司交付的含膨胀剂混凝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X建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对账单,Y建设公司购买的部分混凝土系C35P6膨胀剂混凝土,价格比未添加膨胀剂的混凝土价格高出15元每立方米。按合同约定的国标《预拌混凝土》(GB/T1490-2003)标准,混凝土膨胀剂掺量不宜小于6%,但《砼配合比试验报告》显示X建材公司提供的C35P6型号混凝土(技术要求添加膨胀剂),膨胀剂配合比仅为3%,未达到国标规定的最小值,并且该掺量也不符合其自身产品说明书上的推荐用量。据此,可以认定X建材公司交付的膨胀剂混凝土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国标《预拌混凝土》(GB/T1490-2003)规定标准。


结语

为了保证混凝土质量,国家层面对水泥、砂、石及外加剂等原材料技术标准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性能检验、运输机械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以上任何一个环节不符合规范要求,均有可能造成混凝土强度、耐久性等出现质量问题,继而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继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从混凝土供应商角度而言,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规范与合同约定,建立完善的原材料进场检验、仓库管理、配合比设计、搅拌控制、出厂检验、运输管理及施工现场监督机制,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规范及合同要求。同时,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角度而言,要对由混凝土质量问题引发的常见质量索赔加以重视,积极做好预拌混凝土检验验收工作,避免质量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带来的法律风险。

END


作者 | 武唐良子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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