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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中的错误汇款

 gzdoujj 2021-11-16

金融法研究

连婧*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本法硕

摘  要:基于近年来移动支付的广泛使用,微信支付频繁出现错误汇款问题,为错误付款人提供救济势在必行。错误付款人对收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付款人需获得收款人身份信息才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而付款人获取收款人身份信息存在诸多障碍。针对错误汇款人难以得到救济的问题,财付通应完善转账提醒机制和非实时到账机制,通过诸如改变核验方式、赋予用户选择权、审查机制、先行赔付等方式,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移动支付  起诉条件 不当得利  先行赔付

目次

一、引言

二、向收款人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

(一)要求财付通提供收款人信息

(二)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三、现有机制及其不足

四、解决方案的探究

(一)立严格的提醒机制

(二)用户自行设置提醒金额

(三)财付通建立审查机制

(四)财付通先行赔付

五、结语


 引言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支付的潮流迅速席卷了各个领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2020年9月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用户稳步增长。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8.05亿人,移动支付金额达196.98万亿元,同比增长18.61%,稳居全球第一。[1]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2020年第二季度,支付宝与财付通分别占据了55.6%和38.8%的市场份额,处于移动支付市场第一梯队。[2]因此,本文聚焦财付通支付科技公司提供的微信支付服务,探讨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鉴于微信的普遍使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处处微信支付的影子。从二维码支付到微信红包、转账、群收款,微信支付极大程度上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正是因为其比现金支付便捷、快速,使得人们在支付时来不及仔细查看金额、转账对象,导致了汇款错误的出现,引发了有关的法律纠纷。例如在2018年5月,黄先生通过微信支付给名为“海阔天空”的表妹转账,却误将87500元转给了微信同名的好友。该好友在收钱后将黄先生拉黑,微信客服则表示资金已进入对方零钱账户,无法撤回。公安机关与法院均以不知悉对方真实身份信息为由拒绝受理。[3]

当发生错误汇款时,在法律上,汇款人可要求收款人返还不当得利。但如果收款人拒绝返还,汇款人又欠缺收款人的身份信息时,其难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此时财付通作为支付服务的提供者,是否负有向汇款人提供收款人个人信息的义务?除了司法途径之外,财付通作为占据相当市场份额的支付服务提供者,是否能为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的解决机制?为了回答上述问题,为黄先生这样的错误付款人提供救济,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错误付款人在向收款人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时遇到的困难。


 向收款人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

错误汇款的发生可能是财付通的数据错误导致的,也可能由付款人自身输入错误引起。在第一种情况下,付款人可以依据其与财付通的合同以及《民法典》第577条[4]的规定,要求财付通承担违约责任,或是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5]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付款人的损失。在第二种情形即本案的情形下,付款人可根据《民法典》第985条[6]要求收款人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收款人为付款人所熟识之人,一般在社会道德的压力下,经交涉即会同意返还相应的资金。即使其拒绝返还,付款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维护自身权利。但在本案中,付款人黄先生并不知晓收款人真实身份,即使其向法院起诉,也无法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7]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往往裁定不予受理。具体而言,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209条第1款,[8]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才可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因此,本案中黄先生需要获取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才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付款人获取收款人身份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要求财付通提供收款人的个人信息,二是要求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一)要求财付通提供收款人信息

根据《财付通服务协议》第十部分的规定,[9]用户信息受到《财付通隐私政策》的规范,财付通按照《财付通隐私政策》的规定收集、存储、使用与对外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根据《财付通隐私政策》第一部分的规定,[10]用户在注册财付通账户或使用财付通服务时,需要提供包括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在内的身份基本信息。因此,根据财付通与用户之间的约定,财付通持有用户的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在错误付款人需要收款人信息以对其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时,其自然会向财付通寻求帮助。

然而用户与财付通之间的协议并没有赋予用户要求财付通提供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的权利。《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下文简称“用户协议”)第12.1款规定,[11]当用户被他人投诉时,财付通公司有权将其主体信息、联系方式、投诉相关的内容等必要信息提供给争议相对方。可见,该条款仅赋予了财付通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权利,而未要求财付通承担在发生争议时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争议相对方的义务。同时,根据《财付通隐私政策》第六部分的规定,[12]财付通仅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刑事犯罪、以及出于维护收款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才会未经其同意对外提供收款人个人信息。对于错误付款人而言,与收款人发生争议,并不构成上述情况之一,财付通仍需履行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其次,若财付通负有在用户发生争议时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争议相对方的义务,那么付款人可能为了获取收款人信息而故意向收款人转账,而后以起诉收款人为由要求财付通提供收款人信息,从而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目前财付通并未建立审查收付款双方争议的机制,在收到用户投诉或请求时无法判断争议的真实性。出于谨慎考虑,在发生错误汇款时,财付通常常以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收款人信息。

综上所述,付款人要求财付通提供收款人的个人信息欠缺合同上的明确依据,财付通并不承担提供用户身份信息的义务。财付通出于规避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法律风险,往往拒绝提供收款人信息。因此,错误付款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收集收款人的信息从而提起民事诉讼。

(二)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当收款人拒绝返还不当得利时,错误付款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收款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调查。

在本案中,错误转账的金额高达87500元,收款人拒不退还可能构成侵占罪。首先,错误汇款转入了收款人微信零钱账户中,相应资金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第4条的规定存放在人民银行账户中。[13]此时收款人对财付通享有合法债权,财付通对银行享有债权,收款人有权行使对财付通的债权,进行转账或提现。但对于收款人而言,该笔错误进入自己微信零钱的资金,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即收款人取得了对财付通的债权这一利益。由于收款人获得的该项不当得利,并非是基于付款人的本意而脱离其占有,而是偶然地因汇款人错误汇款所致,从规范的层面来说,应解释为广义上的“遗忘物”,收款人对此负有返还的义务。若收款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14]在本案中,错误转账的金额为87500元,数额较大,收款人“海阔天空”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15]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不应以不知悉收款人身份信息为由拒不立案,而应当立案,并通过侦查手段或是直接要求财付通提供协助,获得收款人身份信息。

当错误转账的金额较低,不构成犯罪时,实践中公安机关常会以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并建议付款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此,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以获取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对于付款人而言同样并非可靠的路径。


 现有机制及其不足

如前文所述,当微信错误汇款的付款人不知晓收款人的身份信息时,其无论是向财付通或是公安机关寻求帮助,都难以获取收款人身份信息,从而顺利提起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付款人使用微信支付服务的积极性。因此,面对实践中频频发生的错误汇款,财付通公司推出了相应的机制,探索合理的解决方案。目前财付通的解决措施侧重于事前防范,设置了转账前的提醒机制以及非实时到账,试图降低错误付款的发生几率,但其有效性值得怀疑。

首先,财付通公司通过对特定算法的运用,在转账达到一定数额时对付款人进行提醒,要求其再次核对转账收款人与转账金额或补全收款人真实姓名。该机制要发挥防范错误汇款的作用,则触发提醒的额度需要具有合理性。当前财付通进行提醒的额度因人而异,力图为每个用户划分适宜的提醒金额标准。经过笔者的测试,在现有机制下,微信支付页面触发提醒的额度主要与付款人与收款人成为微信好友的时间、个人资金充裕程度有一定的关系,但仍然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几乎同时添加的好友的提醒额度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来说,就同一付款人而言,其向不同好友发起转账,财付通进行提醒的金额额度不同,该额度大致与添加好友的时间长短有关,在向近期添加的好友转账时,金额较小也会进行提醒。就不同付款人而言,触发提醒的额度与用户账户资金量有关,若资金较充沛则提醒额度较高。该提醒方式虽未强行划定统一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主要按照添加好友的时间进行提醒也不尽合理。例如随着微信使用年限的增长,可能出现成为微信好友时间较长,但实际上并不了解对方联系方式、地址等身份信息的情况,转账时触发若提醒额度较高,就仍然可能导致错误支付后付款人不知悉收款人个人信息而无法提起诉讼的后果。再者,财付通并没有设置连续转账累计提醒的机制。财付通目前单独按照每笔的数额进行提醒,在本案中,付款人黄先生将87500元拆分为多笔进行转账,每笔金额较低,提醒机制便无法发挥作用。因此,财付通应当完善算法,提醒机制应当充分考虑添加好友的时间、双方聊天的频次、过往转账的频次、金额以及用户资金充裕程度等因素,同时短时间内连续转账达到一定金额时应触发提醒。

其次,用户可以自主设置转账到账时间,分为实时到账、2小时到账以及24小时到账。但根据财付通的说明,在非实时到账的交易中,付款人进行转账后,相应的资金虽不会立即进入对方零钱账户,但付款人发现了错误后仍然不得撤回转账。这样一来,若收款人在设定的到账时间届满后拒绝返还不当得利,付款人的处境并不会比实时到账中的错误汇款人好。因此,财付通在《用户协议》中完善了非实时转账的制度。根据《用户协议》第3.2款的规定,[16]在部分非实时转账中,若收款人尚未确认收款,付款人可以在转账之时起2分钟内撤回转账,从而将尚未进入收款人账户的资金原路退回。然而,付款人很难在短短2分钟内意识到自己进行了错误汇款,并及时撤回转账。一旦收款人在收到转账提醒后即确认收款,付款人就失去了撤回的可能性,即付款人能撤回转账的时限可能实际上短于2分钟,降低了付款人撤回错误汇款的可能性,大大削弱了该机制的作用。因此,在非实时转账中,合理的机制应是赋予付款人在资金到账前皆可以随时撤回转账的权利。再者,该规定表明仅“部分非实时转账”中,付款人可以撤回汇款,并非所有非实时转账中付款人都可撤回,财付通并没有明确可撤回的具体适用范围。笔者在尝试之后发现,目前即使设置了非实时到账,一定额度内的转账仍然不能在2分钟内撤回,《用户协议》中的“部分非实时转账”范围不明,该机制的实际作用值得怀疑。

可见,现有的提醒机制并非合理,而非实时到账以及撤回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作为在市场中占有主要份额,并从支付业务中获取大量利益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财付通公司应当建立更为完善的机制,降低错误付款人寻求救济的成本。

 解决方案的探究

如前文所述,在错误付款金额较大时,收款人拒不退还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会立案调查,获取收款人信息较为容易。在小额支付中,付款人难以获取公安机关的帮助,财付通公司又出于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往往拒绝提供收款人个人信息,付款人如何提起诉讼便成为了一个难题。纵使付款人取得了收款人的个人信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17]错误付款人需要前往收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而付款人可能与收款人相隔千里,提起诉讼仍需耗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成本,甚至可能高于错误付款的金额。微信支付本身的优势即在于其借助网络技术,打破时空的限制,为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在发生错误付款争议时,用户仍需要求助于传统司法途径,受到司法机关地域管辖的限制,无疑与追求快速、便捷的微信支付的特点背道而驰。因此,财付通公司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为小额支付中的错误付款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机制。下文提出几种具有可行性的机制,并分析其利弊。

(一)建立严格的提醒机制

在银行的网上转账系统中,付款人发起线上转账汇款可以采取银行卡转账和手机号转账两种方式。若选择前者,付款人需要输入收款人姓名以及收款人银行卡账号;若采取后者,需输入收款人手机、收款人姓名及其开户银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多重核验,而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存在姓名、卡号以及手机号完全一致的收款人,因此发生错误转账的概率微乎其微。财付通若借鉴银行的该种转账核验机制,要求用户在支付时核验收款人真实姓名,可以有效防范错误汇款的发生。若在采取了如此严格的转账核验措施后,付款人仍发生了错误汇款,可认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不过,虽然该措施能有效的防止错误汇款的发生,却会给用户带来极大的不便,使微信支付丧失方便、快捷的优势。以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之所以能在当今社会具有极高的普及性,正是得益于其较之现金支付以及网上银行转账,具有较高的便利性。若在小额转账尤其是微信红包服务中要求核验收款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无疑会导致支付程序变得极为繁琐,大大抑制用户的积极性,使其转而使用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务,导致用户流失、财付通市场份额下降。因此,财付通并没有采取该方案的正向激励。若要求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皆采取类似网上银行转账的严格核验程序,其造成的延缓交易、降低效率的损失可能大于避免错误转账带来的收益。

(二)用户自行设置提醒金额

为了平衡安全与效率,财付通可以让用户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类似网上银行转账的核验机制。具体而言,在用户首次开启支付功能时,财付通应充分警示用户错误付款可能引发的风险,并由用户结合自身日常支付需求,自行选择是否开启提醒机制,以及自行设置合理的提醒金额。若单笔或短时间内累计转账数额超过了该金额,需要核验收款人姓名才可完成支付,而若转账数额未达到该金额,则无需核验,仅需输入密码或进行面部、指纹验证。由于是否采取核验机制以及何时开启核验机制皆取决于用户自身,若发生了错误付款,是用户自己选择的结果,其应承担相应款项得不到返还的风险。

该机制的问题在于,用户可能为了追求便捷高效,或是习惯了无需核验的支付程序,设置较高的提醒金额甚至不开启提醒机制,导致错误付款的发生概率高于现行机制。财付通现有提醒机制虽然不尽完善,但核验提醒的触发利用了一定的算法,考虑了双方成为好友的时间以及付款人资金水平等多重因素。因此,与用户自行为所有收款人设置统一的标准相较,财付通现行机制可能更具合理性,更能避免错误付款的发生,使相应纠纷发生的概率总体下降。若要求用户区分不同的收款人设置提醒金额,则又过于繁琐,用户一一进行设置的积极性较低,不具有可行性。再者,采纳这一机制会导致无法追回不当得利的损失完全由用户承担,财付通也会因此丧失不断改进提醒触发机制算法的动力。财付通依靠第三方支付服务获取高额利润,却无需承担风险,无疑有失公平。

(三)财付通建立审查机制

如前文所述,财付通之所以不愿意将收款人个人信息提供给错误付款人,是因为仅凭付款人的主张,财付通无法判断错误汇款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若付款人一主张收款人拒不返还不当得利,财付通就将收款人身份、住址等信息提供给付款人,付款人可能为了获取收款人信息而故意向收款人转账,导致收款人个人信息的泄露。因此,财付通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对错误付款争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具体而言,财付通可以在现有的账号投诉机制中加入“错付汇款”这一投诉类型,付款人点击后可在投诉界面填写投诉原因,同时上传相应证据,包括错误汇款记录、双方聊天证据以及图片证据等。微信客服可以通过付款人上传的证据初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付款的争议,若认为付款人反应的情况属实,则微信应联系收款人。若收款人未向客服说明正当理由,而又拒不退还款项,财付通客服可以向付款人提供其身份信息,以便收款人提起诉讼。收款人若认为并不存在不当得利,会向财付通客服陈述理由,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此时是否发生错误汇款,可能涉及付款的原因行为,付款人、收款人之间协商、沟通不一定都在微信平台上进行,财付通并非司法机关,对微信平台外的证据并没有审查的能力,难以正确认定事实。因此,在这一情形下,相应的纠纷更适合由司法机关解决,财付通应提供收款人信息,以供付款人提起诉讼。

该审查机制可以使财付通判断错误付款的事实是否属实,从而决定是否向付款人提供收款人个人信息,大大降低了不当泄露用户信息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付款人的错误汇款损失与收款人的信息安全之间的冲突。但付款人得到了收款人个人信息后,仍然需要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可能高于其错误转账的金额,对于付款人而言仍是不经济的。

(四)财付通先行赔付

在大额支付中,付款人需要核验对方姓名,这一情形下若仍发生了错误付款,可认为付款人存在重大过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在小额支付中,付款人无需进行核验,导致错误付款的风险上升。微信支付的快捷性正是其竞争优势之一,要在小额支付中贯彻这一优势,势必会导致付款人的谨慎程度下降,引发付款人的损失。财付通公司通过微信支付获取了商业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即向错误付款人提供补偿,而后再向收款人求偿。具体而言,财付通公司可以利用上文的审查机制,经审查认定错误付款属实后,向付款人补偿相应的金额。这样一来,付款人得到救济的成本较低,仅需向财付通提出赔偿请求,无需通过各类途径获取收款人信息,更无需进入复杂、繁琐的司法程序。

虽仅在付款人未触发提醒机制时,财付通需对其进行补偿,但基于财付通广大的用户群体,累计补偿款可能并非小数目,向收款人提起求偿也需要耗费相应的成本,同时还存在着收款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可能会对财付通造成一定的负担。但财付通作为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基于支付交易的数据,测算出错误付款发生的概率,从而将相应的成本通过手续费等方式分散到广大用户群体中。与之相比,付款人因欠缺收款人信息而不能提起诉讼,或收款人不能清偿债务,付款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而该损失无法被分散或转嫁。同时,若要求财付通先行赔付,会激励财付通不断完善大额转账提醒机制的算法,并且真正落实非实时到账的撤回机制,减少错误付款的发生概率。对于用户而言,财付通先行赔付也不会显著降低其注意水平,因为财付通是否对其进行赔付,需要经过审查机制的审核并耗费一定的时间,对付款人而言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成本和审核不被通过的风险。

其次,财付通公司在补偿了付款人之后可向收款人求偿,避免了收款人与付款人相互勾结骗取补偿款的情形的出现,能有效抑制道德风险。再者,财付通公司可以通过扣除收款人微信信用分数,从而限制其免交押金、免预充值、先使用后付费等权利,乃至限制其使用支付服务等方式促使收款人还款,从而更为便捷地解决纠纷,无需耗费司法资源。即使收款人仍拒不返还,相对于势单力薄的付款人,让财力雄厚的财付通公司承担提起诉讼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也更为公平。财付通拥有收款人信息,不存在难以满足起诉条件的问题,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降低了泄露收款人个人信息的风险。财付通一旦胜诉,便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使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收款人意识到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其他潜在的错误收款人主动返还错误汇款。

 结语

针对微信错误汇款下,付款人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这一问题,本文认为,付款人对收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如同在本文讨论的案例中,当付款人不具有收款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个人信息时,其难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收款人返还不当得利。为获取收款人的身份信息,付款人可以要求财付通公司提供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其帮助。但前者缺乏合同上的明确依据,也存在用户个人隐私的不当泄露的法律风险;后者则在错误汇款金额较小时不满足立案条件。因此,付款人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获取收款人身份信息。

面对付款人权利无法得到救济的现实,财付通公司设置了以大额转账提醒和非实时到账为主的事前防范机制,意图降低错误汇款发生的概率,但现有机制皆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有效防范错误付款的发生。财付通应当完善大额转账提醒机制的算法和非实时到账制度,赋予收款人更充足的撤回权。在此之外,财付通还可以建立更为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机制,从而更为合理的在用户与财付通之间分配风险。可选择的方案主要包括建立严格的提醒核验机制、允许用户自行设置提醒金额、建立审查机制以及财付通先行对错误付款人进行赔付。同时,支付宝下支付转账的机制与财付通类似,也同样存在着错误付款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救济的问题,因此本文的论证和建议同样适用于支付宝。  

注释:

[1]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中国网信网,http://www./2020-09/29/c_1602939918747816.htm,2021年2月18日访问。

[2]艾瑞咨询:《中国第三方市场数据发布报告》,载艾瑞咨询官网2020年9月,https://www./Detail/report?id=3726&isfree=0,2021年2月18日访问。

[3]《微信错转8万元后被拉黑,如何追回?专家建议先起诉腾讯》,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240578836_100116740,2021年2月18日访问。

[4]《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7]《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第1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9]《财付通服务协议》“十、隐私权保护”规定:财付通重视对您隐私的保护。在您使用财付通服务时,财付通按照《财付通隐私政策》的规定收集、存储、使用与对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将受到《财付通隐私政策》的保护与规范。

[10]《财付通隐私政策》“一、我们如何收集信息”1(1)规定:依据支付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我们需要履行实名制管理义务,在您注册财付通账户(您通过微信钱包或QQ钱包进行实名认证或首次绑定银行卡即为注册财付通支付账户的过程)或使用财付通服务时,您需要主动提供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如果您不提供前述信息,将无法注册支付账户或无法使用财付通服务。如果您需通过多重身份验证,您还应提供您的绑定银行卡信息、银行预留手机号,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将无法使用需要通过多重身份验证才能使用的财付通服务。

[11]《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12.1规定:你使用本服务时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你理解并同意,如你被他人投诉或你投诉他人,本公司有权将你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投诉相关的内容等必要信息提供给争议相对方或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解决投诉纠纷,以保护你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财付通隐私政策》“六、收集、使用与对外提供的特殊情形”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依法收集、使用或对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同意: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4.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本人同意的;5.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或是我们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到的信息,如政府信息公开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4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14]参见钱叶六:《存款占有的归属与财产犯罪的界限》,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第229页。

[15]《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6]《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第3.2款规定:为完善防范转错账机制,并落实监管关于增强服务容错性的要求,以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本公司针对部分非实时到账转账场景,可支持付款人在收款人尚未确认收款及尚未拒绝收款的前提下,在转账之时起2分钟内,指令本公司将尚未入帐的资金原路退回付款人,在上述场景下,付款人点击“撤回”即视为付款人同意本公司将尚未入帐的资金原路退回至付款人;如果你是收款人,你应当知晓相关场景的转账资金需要你主动点击确认收款后方可入帐,在入帐前,付款人可以在2分钟内指令本公司将尚未入帐资金原路退回至付款人。具体以本公司实际为你提供的服务为准。

[17]《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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