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强化市场监督 有效发挥市场机制 促进今冬明春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99号,以下简称《通知》)全文公布。《通知》是能源保供的政策组合拳之一,在前一阶段能源保供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基础上,国家能源局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应急调度机制、强化市场监管手段,保障今冬明春电力平稳有序供应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代表能源保供监管体系进入了市场手段为主、应急机制兜底、监管手段强化的新阶段。 前一阶段能源保供工作回顾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用电负荷快速攀升,最高用电负荷连续创历史同期新高,但同时煤炭价格高企,亏损运行的燃煤电厂供给积极性被抑制,加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间歇性和随机性影响、主要流域来水偏枯、风电出力大幅减少等因素,到2021年9月下旬,我国电力供应缺口持续扩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能源供应保障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确保能源安全保供,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能源保供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9月27日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能源企业将保障能源供应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密集出台政策,煤、电、油、气、运协同发力,持续释放煤炭产能,稳定增加煤炭产量,推动煤电机组应发尽发,先后印发1439号文和809号文等进一步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 前一阶段能源保供稳价工作取得成绩,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有高度、有决心、有能力、有作为,面对国内国外复杂的能源供需失衡问题,果断采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迅速控制局面、扭转局面。在此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市场、维护市场、培育市场、理顺市场。至11月上旬,全国能源保供稳价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能源供需紧张形势有效缓解,全国电力供应恢复常态化运行。 能源保供监管体系进入新阶段 使用行政手段,尤其是国家赋予的监管职能对能源市场进行的调节,是对市场的保护,保障了能源安全,避免了能源供需失调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的潜在影响,同时让市场更健康地发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的《通知》,进一步突出了国家能源局的能源监管管理职能,并着重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具体来看,《通知》包括6大条20小条要求,可分为三大方面: 01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通知》强调了两种市场的作用,即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交易稳定作用、更好发挥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调节作用。 针对电力中长期交易,一是要求各派出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抓紧组织修订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以全面体现1439号文件要求。二是要求各派出机构强化中长期合同电量履约监管。三是要求电力交易机构优化交易组织执行,增加交易品种、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次,为市场主体增设短期调整交易电量的市场渠道。四是积极推进跨省跨区送电协议的签订,送受双方尽快协商确定送受电电力和电量。五是要求增强合同调整灵活性,尤其是受端地区相对宽松而送端供应紧张时,可协商调整合同电力电量执行方式。 针对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一是要求加大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力度,11月20前抓紧修订调整“两个细则”相关条款、参数,对能源保供期间非停机组实行原标准2-5倍考核力度。二是充分调动区域内省间辅助服务资源互济能力,发挥区域调峰、调频、备用市场配置资源、调剂余缺的作用。三是推动辅助服务成本向用户侧疏导,指导电网和交易机构在2022年市场化交易电价中单列辅助服务费用。四是激发需求侧等第三方响应能力,贯彻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推动高载能工业负荷等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激励需求侧主动参与系统调节。 02 建立应急调度机制 为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和平衡,《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应急调度机制,即电力调度机构可在市场化交易手段均已用尽后仍未完全实现电力系统安全和平衡的情况下,开展日前、日内应急调度,兜底保障电力电量平衡。一是增减调度计划的方式包括新增临时交易、调减已有电力中长期交易等。二是结算费用原则上按相应时段的相关市场交易价格高价估算,体现稀缺价值。三是电力调度机构要明确应急调度启动的条件和具体标准,做好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的有序衔接。 03 强化市场监管手段 从强化市场监管手段方面,《通知》强调加强市场交易秩序、并网燃煤自备电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三种监管。 针对加强市场交易秩序监管,一是要求规范电力市场交易,加强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监管。二是要求夯实市场运营机构主体责任,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做好信息披露,确保各市场主体应知尽知。三是要求加强非计划停运机组监管,建立非停预警机制。四是要求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通知》点名了4种行为,包括以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不当干预市场、限制市场竞争等。 针对加强并网燃煤自备电厂监管,一是督促自备电厂应开尽开,机组开机时间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利用小时数,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从电网购电量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购电量。二是规范自备电厂购电行为,在电网启动有序用电或需求侧响应期间,原来反送电网或未从电网购电的,不得从电网购电。三是加强高耗能行业自备电厂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此类电厂,电力调度机构可对高耗能行业用户采取相关措施。 针对加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监督,研究建立工作机制,各派出机构要抓紧研究开展对电网代理购电的监管工作,监管内容围绕电网代理购电的市场交易、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积极推动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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