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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征税历史沿革

 岚夕归读 2021-11-17
    寓禁于征——明清皇帝对烟草课税的起因

    中国烟草税收始于明末。崇祯皇帝一直主张禁烟,后来,因为辽东战事,士兵以吸烟御寒祛病,崇祯皇帝在洪承畴等大臣的建议下同意施禁,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对烟草进行收税。后来,清朝政府也延续了这种政策。

    清代初期,政府把烟草视同百货,在常关税(一种过境税。清沿明制,于水、陆交通要道、关隘等地方,均设关卡,向通过货物课税)中征收,税率在2%~5%,实行低税率政策。

    咸丰年间(1851~1862),各省兴办烟酒厘金(旧时在内陆交通要道对过往货物征收的税。也叫厘捐或厘金税),将烟叶与土酒(即国产酒)同征。

    光绪十四年(1888年)开始,清政府为筹措中日甲午战争赔款,连续四次加重征收烟酒厘金,使之逐步向烟酒专税方向发展。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直隶省开征了烟酒专税,在烟叶收购、烟丝制造、烟叶及烟丝的销售等环节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征税章程。后来,这些章程在全国推广。

    各自为政——北洋政府形同虚设的烟酒税制

    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为摆脱财政困境,开始整顿旧税,创立新税,并为整顿全国烟酒,实行了官督商销的公卖政策。设立全国烟酒公卖总局和各省公卖局及公卖栈,颁布《全国烟酒暂行章程》,将烟酒税制度建立起来。

    北洋政府的烟酒税包括三项内容:烟酒牌照税、烟酒税、烟酒公卖费。烟类征税范围限于土烟叶(即传统的中国晾晒烟),主要列在烟酒公卖费及烟酒税中征收。制度规定,公卖费率从价征收,烟酒税率从量征收,烟叶、烟丝各有税费,并在产销两地分别稽征,经过海关,还要缴纳关税。

    北洋政府时期处在军阀割据状态下,各自为政,中央与地方政府税制重叠,各省税费高低不齐,稽征多采用地方商人包税办法,烟酒税制形同虚设。

    整顿税制——国民政府试图建立国家调控的税制

    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强化国家对烟酒税的管理,成立全国整理烟酒税务委员会,对烟酒税进行整顿。在这次整顿中,明确烟酒税为国家税,建立了一套从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机构,公布了《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公卖费征收20%,并取消商人包税制。

    国民政府试图建立国家管理下的烟酒税收管理体系,但后来的烟酒税收制度不断变化:最初薰烟叶(后称烤烟)也列在烟酒税中征收;后鉴于薰烟叶产制集中在豫鲁皖三地、便于驻地征收,开始对薰烟叶实行高于土烟叶的税收政策;1931年3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豫鲁皖薰烟税暂行章程》,规定三省薰烟叶由购买烟叶的商人在产地每百斤纳税4.5元。至此,薰烟税征收与国民政府财政部所创办的统税征收原则基本一致。1932年8月,薰烟叶划归统税征收范围,由各省统税机关接办,并负责征管,从此薰烟叶脱离烟酒税单独征收薰烟叶统税。而对土烟叶征收的烟酒税费,情况仍较复杂,各省执行不一。1933年6月8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土烟叶特税征收暂行章程》,以苏、浙、皖、豫、鄂、赣、闽7省为土烟叶特税区域,开征土烟叶特税,章程规定:所有公卖费、烟酒税废除。土烟叶特税在7省范围内开征后,其他各省仍照原定办法征收烟酒税费,全国的烟酒税制出现混乱。

    摆脱困境——抗战时期不断调整烟叶税收制度

    抗日战争爆发后,各地政府为解决因战争造成的收支不平衡,又开征战时管理费、通过税等,使烟叶税制更加混乱。特别是自1940年起,全国物价上涨,由于烟酒税费采取从量征收,使国家税收蒙受了损失。为摆脱困境,国民政府不断调整烟叶税制。

    对土烟叶税的调整:1941年7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停止各省的烟酒税、烟酒公卖费和土烟叶特税等,统一烟酒税制,对土烟叶开征国产烟酒类税,实行从价征收。到1948年4月,国民政府对《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五次修订。

    对薰烟叶税的调整:1943年以后,国民政府推行战时烟类专卖,薰烟叶被列为专卖物品,按照收购价格征收专卖利税。1945年1月,国民政府下令调整税率,将烟类专卖改为统税,薰烟叶又列在统税中征收。1946年9月,国民政府将统税修订为货物税,货物税为复合税种,薰烟叶仍列入货物税中征收。

    整理旧税,建立新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税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经验和清理原国民政府旧税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新中国的新税制。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颁发《货物税暂行条例》,对土烟叶和薰烟叶均征收货物税,其中薰烟叶税率为30%、土烟叶税率为20%。1953年1月,根据第四次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对货物税进行改革。其中:薰烟叶改征商品流通税,土烟叶仍保留在修订后的货物税中征收。

    简化税制——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需要

    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国营经济的比例增加,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初步建立。国家本着简化税制,保持原税负的原则,对工商税进行改造,以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需要。

    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后,对薰烟叶、土烟叶均征收工商统一税,薰烟叶征50%,土烟叶征40%。1971年11月,财政部颁布《工商税条例(草案)》,薰烟叶和土烟叶的税率同为40%。

    税制改革——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财政部颁布《产品税(草案)》,内设烟叶税目,税率分为晒烟叶税率和烤烟叶税率,均为38%。后来烟叶产品税调整为31%。为了更好地适应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作为重要农产品之一的烟叶,列在农业特产税中征收,烟叶产品中的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税率均为31%。1997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在烟叶收购中规定的各种价外补贴一律取消,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从1999年起,烟叶全国平均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242元提高为350元。在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将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到20%,并按调整后的烟叶收购价格计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目标后,国家加快了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继2005年12月29日废止《农业税条例》后,2006年2月17日,又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但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充分兼顾地方利益和有利于烟叶产区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于2006年4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开征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税率仍然保持在20%。另外,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草收购环节由烟草公司缴纳的,这次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因此,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企业和农民的负担。

    烟叶税的诞生是税制改革的结果,也是国家对烟草实行“寓禁于征”政策的继续,更标志着由消费税、增值税及烟叶税形成的烟草税收调控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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